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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 - 近年来新见法律文献史料及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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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商业文书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法律文化 - 近年来新见法律文献史料及其价值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哪些特点?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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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文化 - 近年来新见法律文献史料及其价值
  •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哪些特点?
  • 法律文化的载体是什么
  •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容和特征有哪些
  • 一、法律文化 - 近年来新见法律文献史料及其价值

    编者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宝贵资源,也是理论创新的丰富源泉。深入挖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精髓,对于增强文化自信,建设法院文化、加强司法职业修养具有积极地促进作用。小编将和大家一起发掘这一资源,总结、梳理、传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制度和理念,共同学习,共同提高。

    作者:张文波

    近年来,一批珍稀的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相继被发现。众多失传已久的古代律令、断壁残垣中的司法文书、湮灭井底的竹简木牍、深藏墓穴的先秦佚籍,它们的再现不仅引起了海内外学者的关注,而且掀起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研究的新热潮,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巨大价值亦不言而喻。

    北宋《天圣令》

    唐宋时期令典大多亡佚,传世史籍对于令典篇目的记载甚少,令典全貌如何、唐宋令典篇目有何变化等问题皆为学界关注。1998年,上海师范大学的戴建国教授在浙江宁波天一阁博物馆找到了一册目录上注明是“明抄本”的《官品令》残10卷。他经过研究后发现, 天一阁博物馆所藏明抄本《官品令》残10卷不是明代的《令》,而是遗失了千年之久的北宋《天圣令》的后10卷。《天圣令》因较多参考《唐令》编纂而成,不仅对《唐令》复原研究和北宋前期历史研究具有重要价值,而且对唐、宋之际法制、经济等制度的演变历程的研究更有无可比拟的意义。通过《唐令》与《宋令》的比较,人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哪些制度宋承唐制,哪些制度经唐末五代至宋初已有变化。《天圣令》抄本比较完整地保存了十二篇《唐令》、《宋令》,包括管理公田、官田、私田的土地法,征敛赋税、徭役的赋役法,管理仓储、国库的仓库法,管理关、津出入境和市场交易的关市法,管理城市、路桥、水利工程的营造法,以及管理官私牧场、传驿交通的厩牧法等经济法规。这不仅有助于从法学思想、理论的角度全面研究中国古代法典编纂方法、结构、演变过程,而且将在某种程度上改变长期存在的中国古代法制“以刑律为主”的观点。

    黄岩诉讼档案

    2000年7月,因台风摧毁了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的一些老旧房屋,一批清代后期的诉讼档案得以重见天日,其中包括诉状的状式、副状、证据和审理的记录等司法文书约110余件。这批珍贵的档案经第一历史档案馆修复后得到78份诉状,在已故法史文献专家田涛教授的主持整理下,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这些档案保存比较完整,时间跨度为清同治十三年到光绪十五年(1874-1889年),并附带民事审判的程序等内容,对进一步推动我国古代民事法史的研究助益甚多。过去受文献资料所限,清代法律史的研究重心在于中央法律制度以及刑事审判(比如刑部一级)方面。与清代四川巴县档案、台湾淡新档案不同的是,黄岩县诉讼档案主要包括原告的告状、被告的诉状以及记录在状纸上的知县裁判,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清代基层司法运作的风貌。因此,黄岩诉讼档案被媒体称为是继巴县档案、宝坻档案、台湾淡新档案后第四次清代州县诉讼档案的重大发现。

    里耶秦简

    2002年,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里耶古城的一口古井中发掘出一批秦代简牍,数量高达36000 余枚(约20 余万字),为历次秦简出土之最,学界将其命名为里耶秦简。里耶秦简内容多为官署档案,涉及当时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法律、民族、邮政、贸易等各个层面。根据以前的文献,学界一般认为中原政权对湖南地区特别是武陵山地区的有效管理自西汉初年始,由里耶简文记载的迁陵、酉阳、沅陵、阳陵、益阳、零阳、临沅等可知秦朝就已对这一带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同时,简文由年、月、日、地名、职官、事件及办理的时刻构成简洁完整的公文,可以了解秦政权严格而高效的管理制度,基层政权职官的记载可以了解秦王朝行政的具体运作。可以说,里耶秦简是一部百科全书般的日志式实录,它是继兵马俑以后秦代考古的又一惊世发现,蕴涵着巨大的学术价值。

    岳麓秦简

    2007年,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从香港购入一批秦简,经过技术处理和抢救性整理后,其中较完整的有1300余枚。次年,岳麓书院又接受少量捐赠竹简,经技术处理有30余枚较完整。经专家考证二者的形制、书体和内容都较为相近,属同一批出土简,所以将两者合并称为岳麓书院藏秦简。这批秦简经过初步整理,其主要内容分为七大类:《质日》《为吏治官及黔首》《占梦书》、《数书》《为狱等状四种》《秦律杂抄》《秦令杂抄》。其中,《为狱等状四种》是一个诉讼案例集,记录了公元前232年到公元前222年的17个诉讼案例,抄写于282支简上,内容与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的《奏谳书》相似。这批秦简极大地补充了研究秦代文明的材料,为中国秦汉法律史的研究提供了一批珍贵的原始材料,是继睡虎地秦简和里耶秦简后的又一次重大发现。根据现阶段公布的有限材料来看,岳麓秦简对秦时期的法律、郡制以及如何培养官吏等方面研究有极其重要意义。由于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的研究工作还没有完全展开,尤其是简文的内容还没有完全公布,接触和研究的学者也较为有限,因此对岳麓秦简的研究还有比较大的空间。

    龙泉档案

    2007年11月20日,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的包伟民教授与浙江大学历史系的徐立望博士到浙江省龙泉市档案馆搜集地方历史数据。他们在龙泉档案馆的库房里,意外地发现一批晚清民国地方法院司法档案。这批档案规模巨大,共计17333卷宗,88万余页,案卷时间起自民国元年,止于民国三十八年,属民国时期保存完整的地方司法档案。龙泉司法档案中卷帙浩繁的诉状、辩诉状、供词和作为证物保存下来的契约、收据等等,清晰地记录了中国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从传统到近代变革的完整过程;同时也记录了近代地方社会结构、经济形态、家庭婚姻、民众观念等方面的变迁,为区域史研究开辟了一片新天地,亦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社会史、近代化进程的珍贵史料。之后,浙江大学地方历史文书编撰与研究中心历经数年,整理编撰出《龙泉司法档案选编》第一辑、第二辑并先后由中华书局正式出版发行。

    众多法律文献史料的不断出现,极大地拓展了法律文化研究的领域。简牍的大量出土、整理及公布,为我们更好地发现和理解先秦和秦汉法律制度提供了一种可能,让停顿多年的先秦和秦汉法制史研究再现活力;众多地方诉讼档案和判词的整理出版深化了我们对传统司法制度特别是中央立法在地方执行状况的研究;而族谱、碑刻、契约、日记、书信、笔记小说、口述史等民间资料的整理出版使民间法的研究建立在更加丰富的材料基础之上,更是丰富了我们对传统中国法律制度复杂性的认知。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史料的发现仅仅是研究的起点,更重要的是后续对史料的整理和运用。除国家制定的律典、会典和其他法律规范以及备受学者重视的司法档案外,行政司法事务的指导书和官箴书、地方志、习惯、民间契约文书、分家文书、乡规民约、家规族法、商业文书、讼师秘本乃至民间日常生活的杂书和其他民间广泛流传的野乘传说、笔记小说、戏曲唱词、法律俗语、宝卷善书、器物图画等,都是中国古代文献整理的重点,需要法律文化研究者给予更多的关注。

    责编:仇维

    制作:李仕云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哪些特点?

    1、“出礼入刑”“德主刑辅”的国家治理模式

    礼起源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教仪式,进入阶级社会后改造成体现等级秩序的行为规范,影响广泛。它的主要功能是“别贵贱,序尊卑”。

    按照儒家思想,治理国家,不能一味地严刑峻法,以“杀”去杀,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以道德规范为基础,并按照伦理道德原则来评价立法、司法和执法的优劣。以道德调整为主,以法律(刑罚)调整为辅,从而维护善良淳朴的社会秩序。

    2、以和为贵、追求和谐的精神价值

    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是和谐的法律理念。儒家文化主张“仁爱、和谐、诚信、中庸”,“君子和而不同”,“和为贵”“克己复礼”,“以诚待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思想,认为和谐比冲突更能维持社会秩序,重视和谐统一,提倡“调和”“中庸”之道;

    追求社会整体的同一性和平衡性,达到社会政治秩序的正常运行,以政治秩序的稳定为最高的目标。

    3、人为贬抑诉讼、追求无讼的司法原则

    和谐是中国文化的最高价值。千百年来,人们解决纠纷的最高标准就是“和为贵”,封建官吏在审判中更是以避免诉讼、注重调解、息事宁人为能事。由此形成了“盛世无讼”“天下无贼”等儒家法律理想。

    4、“天理”“国法”“人情”相结合、注重调解纠纷的解决模式

    我国古代社会主要是农业自然经济。人民大众由血缘关系聚族而居,由地缘关系邻里相望,相互关系盘根错节、枝蔓相连。在此社会经济和文化传统下,和睦相处既是大众共同需要,也是统治者的希望。

    在官府的大力支持下,古代普遍盛行宗族调解、相邻亲友调解、基层里保调解和县州府调解。这说明调处解决纷争,既有群众基础也是官府需要,朝廷圣谕、乡规民约和家族法成为国古代社会解决大量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之重要途径。

    5、体恤民情、谨慎刑罚的人性化法律制度

    在中国古代两千多年的封建法律制度当中,基于民本思维和德主刑辅国家治理的需要,在刑事法律当中也有不少体恤民情、轻判轻罚的人性化制度,这些可贵的法律特质和文明传统对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无疑是重要的历史参照。

    二、法律文化的载体是什么

    法律文化的载体是法律制度。

    法律文化,是指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积累起来的,关于法律调整的理论、观念和有关法的制定、法的适用等方面的法律技术的总和。是人们运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智慧、知识和经验的结晶。

    拓展资料:

    法律文化: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

    法律文化的构成(结构及其要素):在结构层次上,法律文化可以分为制度法律文化和精神法律文化两个层面,前者是表层,后者是深层.从具体构成要素上看,制度法律文化包括法律规范、法律组织、法律器物设施、法律标志、法律行为等.精神法律文化包括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思想、法律理论等要素。

    一定社会的法律文化状况,通过社会的法律意识状况、国家的立法、司法等方面的程度和效率表现出来。分为奴隶制法律文化、封建法律文化、资本主义法律文化、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等。

    一定的法律文化表明了作为社会调整器的法的发展程度和在社会中发挥作用的程度,表明了社会成员法律意识形态的发展水平,表明了社会法律生活的发展程度和状态。

    参考资料: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容和特征有哪些

    ①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的纲常名教成了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维护三纲五常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由汉至隋盛行的引经断狱,以突出的形式表现了儒家思想对于封建
    法制 的强 烈影
    响.中国封建法律与西方不同,西方中世纪法律体系中涂有神灵色彩的宗教法规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起过维护封建统治的特殊作用.但在中国,早在奴隶制末期神权法思想已经发生动摇.在中国封建法律体系中,不存在中世纪西方国家那种宗教法规,儒家的纲常名教代替了以神为偶像的宗教.
    ②维护封建伦理,确认家族法规.中国封建社会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因此,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入并影响着整个社会.封建法律不仅以法律
    的强 制力 ,确认父权
    、夫权,维护尊卑伦常关系,并且允许家法族规发生法律效力.由宋迄清,形形色色的家内成文法是对国法的重要补充,在封建法律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③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枢纽.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所发诏、令、敕、谕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皇帝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皇帝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者以“诏狱”的形式,敕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审的裁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
    .而西方 国 家 中世纪在相当长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④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同罪异罚.中国封建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从曹魏时起,便仿《周礼》八辟形成“八议”制度.至隋唐已确立了“议”、“请”、“减”、“赎”、“官当”等一系列按品级减免罪刑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又从法律上划分良贱,名列贱籍者在法律上受到种种歧视,同样的犯罪,以“良”犯“贱”,处刑较常人相犯为轻;以“贱”犯“良”,处罚较常人为重.中国的封建法律,同世界上任何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
    ⑤ 诸法合体 ,行政机关兼 理司法
    .中国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兼有民事、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内容.这种诸法合体的混合编纂形式,贯穿整个封建时代,直到20世纪初清末修律才得以改变.
    在漫长的封建时代,中央虽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但它的活动或为皇 帝所左右 ,或 受
    宰相及其他行政机关所牵制,很少有可能独立地行使职权.至于地方则由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二者直接合一.宋、明、清的路省一级虽专设司法官,实际仍是上一级行政机关的附庸.在整个封建时代,中央司法机关的权限不断分散,地方司法权限不断缩小,这是封建专制主义不断强化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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