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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新闻丨沭阳检察联合司法救助行动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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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行动日志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暖新闻丨沭阳检察联合司法救助行动日志和检察院司法救助对象及条件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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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暖新闻丨沭阳检察联合司法救助行动日志
  • 检察院司法救助对象及条件
  • 检察院司法救助规定
  • 检察院司法救助规定
  • 一、暖新闻丨沭阳检察联合司法救助行动日志

    来源:沭阳检察发布

    路遇李杏

    在前往胡集镇华某村的乡道上,沭阳县检察院副检察长胡波一行人遇见了前去镇上补锅的李杏(化名)。

    此时是2018年2月12日,距离李杏的丈夫徐军(化名)因交通肇事离世已过三个月,还有三天就是春节。四十多岁的李杏并没有太多悲伤的表情,看到有人来,她脸上甚至还露出了欣喜欢乐的气息。但所有干警都明白,对这个身患智力残疾的女子,并不能有太高的要求。李杏早年流落本地,说不出自己家在何方,从小吃百家饭长大的徐军看她可怜便收留了她,后来两人有了孩子,便定居在了村里。

    沭阳县检察院控申科科长王文兰叫住李杏。她从三轮车上下来,有些不清楚干警们的来意。王科长解释再三,她才懵懵懂懂地骑上车,带干警们回了家。

    (图为干警们前往李杏家)

    走进她家

    李杏家是典型的苏北砖瓦房结构,从大门向内看去,徐军的遗照摆在堂屋里的长案上,旁边还有几个早已失水的苹果和烧干的烛蜡。边屋的墙角遍布蛛网,炉台还冒着灰烬的余烟,李杏7岁的女儿正围在灶台边取暖,11岁的大儿子则正在洗菜,浸在水里的两只小手泛紫发涨,明显有冻伤的痕迹。

    检察官们的到来吸引了不少看热闹的邻人,大家操着本地方言,叹息着说起这家的情况:徐军本就父母早亡,有个哥哥相依为命长大,哥哥身子骨不行,娶得嫂嫂也有智力障碍,两人仅能做一些家务。本来还有徐军支撑着,这一走,算是两个家都没了依仗。

    干警们送上慰问品,胡波副检察长向徐家人详细讲述了检察院为被害人家属争取到了2万元司法救助金,鉴于徐家情况特殊,暂交由胡集镇民政部门,以每个月500元汇款方式发放。随行的周卫副镇长也表示,经过检察院与胡集政府的协商,给李杏一家申请了低保,每个月可领到千余元生活补助。

    (图为县检察院与胡集政府商讨联合救助)

    联合司法救助 点一盏希望之灯

    “是不是我也可以天天带牛奶上学了?”李杏小女儿眼巴巴地瞅着慰问品中的牛奶,天真地问。

    “是啊,可以天天喝牛奶长高个儿了!”王文兰抱了抱小女孩,笑着应道。

    (图为检察干警走进被害人家中)

    2017年来,沭阳县检察院探索联合司法救助机制。除积极协调县政法委审批司法救助案件,稳妥有序地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外,沭阳县检察院积极为被害人家庭争取信访救助;协调地方政府及时、尽早办理低保,开展扶贫救助;发挥未检职能,联系心理辅导老师,综合进行未成年人经济救助和精神救助

    检察干警们多次深入到救助对象家庭,实地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积极、准确地获取救助对象家庭的人口、收入、子女老人以及伤病等实际情况,为规范、及时地进行精准救助提供客观真实依据。据了解,仅2017年,沭阳县检察院先后共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15件,发放司法救助金24万元,有效缓解了救助对象的经济困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援助效果和社会稳定效果。

    一、检察院司法救助对象及条件

    申请司法救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二是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难以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
    一、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二、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三、检察院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二)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三)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
    (四)救助申请人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最低支出;
    (五)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
    (六)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二、检察院司法救助规定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下称《救助细则》),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救助细则》明确规定了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的七类具体情形,其中指出“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救助。

    《救助细则》共7章40条,除总则和附则外,主体部分有五大板块,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进行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救助的方式和标准、救助工作的具体程序、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以及救助工作中违法责任追究等,涵盖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主要方面。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

    第七条 救助申请人必须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

    (一)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 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人民检察院举报、作证或者接受人民检察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 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此外,司法救助与司法办案过程具有关联性,以上案件必须尚处在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过程中。

    三、检察院司法救助规定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下称《救助细则》),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救助细则》明确规定了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的七类具体情形,其中指出“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救助。

    《救助细则》共7章40条,除总则和附则外,主体部分有五大板块,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进行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救助的方式和标准、救助工作的具体程序、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以及救助工作中违法责任追究等,涵盖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主要方面。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

    第七条 救助申请人必须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

    (一)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 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人民检察院举报、作证或者接受人民检察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 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此外,司法救助与司法办案过程具有关联性,以上案件必须尚处在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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