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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转用审批手续由谁批准?农用地转用费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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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地转用审批手续由谁批准?农用地转用费用有哪些?
  • 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谁批准
  • 涉及农业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什么批准
  • 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哪里批准
  • 一、农村地转用审批手续由谁批准?农用地转用费用有哪些?

    在土地流转交易愈发愈热的今天,土地的利用率明显比过去大大加强了。土地流转大多是农村土地被用作其他的建设用地,而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也要按照一定的规定条约才可进行。你知道农村地转用审批手续由谁批准?农用地转用费用有哪些?土流网招商合作 - 土流网

    一、农村地转用审批手续由谁批准?

    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主要是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各个省级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作一定的授权,这种授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定计划授权审批是相同的。

    二、农用地转用费用有哪些?

    1、用地单位持《选址意见书》向同级的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用地预审之后,再由该国土资源局查验核实发放《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2、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国土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办理立项、规定计划、环保许可等一系列手续,并缴纳各项的审批费用。

    环境保护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预审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对于某些建设项目,还需要上报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审批通过。

    三、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需要注意哪些?

    1、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布局。

    农用地如果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确定的用途,即可以在建设用地的范围内转为建设用地,相反的,农用地则不得转为建设用地。

    2、土地利用的年度计划。

    政府同意和批准农用地转用必须在土地利用的年度计划控制指标范围内,不能够超出计划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

    3、建设用地的供应政策。

    国家通过制定相应的建设用地的供应政策,控制建设用地的总体数量,防止大量用于建设的用地占用农用地,以及优化投资结构,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防止重复的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2020年3月,《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之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相关事项授权由各省、各自治区、各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谁批准

    法律分析: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是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涉及农业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什么批准

    法律分析: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哪里批准

    法律分析: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土地是村民拥有的最重要的物质资料,是维持温饱和提高生活的基础要素。由于土地对国家粮食安全和村民生活保障都具有重要意义,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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