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文章网欢迎您
您的位置:158文章网 > 范文示例 > 市住建委关于建筑自有工人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市住建委关于建筑自有工人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作者:158文章网日期:

返回目录:范文示例

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企业负责人带班制度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市住建委关于建筑自有工人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和南宁市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复工通知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内容导航:
  • 市住建委关于建筑自有工人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 南宁市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复工通知
  • 住建部13条政策推动工程分级复工: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 如何加强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 一、市住建委关于建筑自有工人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渝建〔2022〕29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

    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重庆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T-157-2022(以下简称《从业人员配备标准》)已发布,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结合市住房城乡建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建〔2022〕21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要求,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打造一支秉承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现就进一步强化我市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管理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切实按照《从业人员配备标准》组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齐相关专业人员,并明确人员工作职责和质量安全责任,积极支持并大力推进企业自有工人施工方式,对试点项目(主城都市区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及全市技术复杂项目)实行优质优价奖励办法,对技术复杂项目要按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不具备项目管理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项目管理公司组建项目管理机构,现场人员配备必须满足《从业人员配备标准》要求。

    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对所承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和工人工资支付等负总责,要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照《从业人员配备标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大力培育企业自有工人和高技能人才,积极推进自有工人或自有专业作业企业施工,做好自有工人技能培训以及人员变更登记等相关工作,及时将施工现场自有工人配备情况上传至“重庆市实名制管理平台”。专业作业企业作为自有工人从业的合法载体,接受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

    监理单位应按照《从业人员配备标准》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选派符合要求的监理人员,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制定人员进退场计划,不得随意减少和更换监理人员,确保监理人员到岗履职,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执行监理工作“十不准”情况的考核方式和惩戒措施。

    混凝土、砂浆、装配式构件及钢筋加工配送生产厂(站),要建立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严格生产工艺和工序管理,加强全过程质量管控,按《从业人员配备标准》配备相应专业人员和技能人员,负责对其参加培训鉴定、考勤履职进行记录,并建立台账,确保产品质量。

    二、强化现场从业人员到岗履职

    工程项目正常施工期间,参建各方现场从业人员应按照以下标准到岗履职:

    (一)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质量专业人员、安全专业人员每月实际到岗天数不得低于当月施工天数的80%;若项目负责人符合兼任要求的(兼任项目不得超过3个),项目负责人在每个项目的实际到岗天数不得低于当月施工天数的30%,当月累计到岗天数不得低于当月施工天数的80%。

    (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每月到岗天数不得低于当月施工天数的80%;若经建设单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符合兼任要求的(兼任项目不得超过3个),总监理工程师在每个项目的实际到岗天数不得低于当月施工天数的30%,当月累计到岗天数不得低于当月施工天数的80%。

    (三)施工单位要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配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施工现场每天安全员实际到岗人数不得低于《从业人员配备标准》要求人数;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员、施工员等关键岗位专业人员每月实际到岗天数不得低于当月施工天数的80%;施工单位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四)专业作业企业可根据承接项目的实际情况任命各个项目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作为班组长、技术骨干和带头人,每月实际到岗天数不得低于当月施工天数的80%。

    (五)施工企业现场所有技能人员应持技能等级合格证书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现场中级工、高级工配备数量应满足《从业人员配备标准》要求。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因特殊原因确须离开施工现场的,应向建设单位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期间的日常工作;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确须离开施工现场的,应向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期间的日常工作。

    三、强化现场专业人员变更管理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管理岗位人员:

    (一)非本企业原因,工程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停工达60天以上的;

    (二)非本企业原因,工期超过施工合同工期60天,且未签订补充协议或未办理书面正式手续的;

    (三)不履行工作职责,不能胜任工作,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责令更换的;

    (四)因退休、刑事犯罪、失踪、患疾病不能继续工作或死亡的;

    (五)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或因本人原因提出工作辞职并经批准的。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变更应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被责令更换的除外),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办理完成更换手续后,相关单位应于3日内将人员更换信息录入“重庆市实名制管理平台”。人员更换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现场施工管理岗位总人数的50%。混凝土、砂浆、装配式构件及钢筋加工配送厂(站)在专业人员发生变更时,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人员变更情况报所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进行核查备案。工程项目联合验收通过后,参建各方专业人员可按监管权限向所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人员解除。

    四、强化各阶段监督检查 

    (一)强化招投标阶段人员配备监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我市行业规范及《从业人员配备标准》的要求配备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并明确职工教育经费计取和试点项目推行自有工人施工相关要求。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专业人员配备情况,施工单位还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报职工教育经费暂定价金额和自有工人施工组织情况。

    (二)强化开工阶段人员配备监管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及其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在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现场核查时,应按照《从业人员配备标准》审查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及职工教育经费拨付情况,查验各岗位人员证书和人脸识别验证情况,确保配备到位、人证相符;对于试点项目,还应查验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工人数量情况,是否满足《试点方案》规定要求。项目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各参建单位应于3日内将施工现场从业人员信息录入“重庆市实名制管理平台”。工程项目分期开工或不同标段先后开工时,应按分期(标段)实际开工工程规模配备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在后续工程建设中,应根据在建项目规模补充相应人员配置。混凝土、砂浆、装配式构件及钢筋加工配送厂(站)在生产能力认定时,由所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进行专业人员配备情况核查,并形成核查记录存档备查。

    (三)强化施工实施阶段人员配备监督检查

    施工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落实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制度,及时检查和纠正现场从业人员配备不到位、人员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等情况。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发现施工单位从业人员配备数量不足、资格不符、不到岗履职等问题,应及时签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每日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擅自更换专业人员或不按规定到岗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并报告所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应加大对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将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情况作为在建项目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推动施工现场配足配齐技能工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重点核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并形成检查记录;高度关注试点项目、试点企业逐步推行自有工人或自有专业作业企业施工情况,督促试点项目、试点企业在试点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应分别达到自有工人配备数量相关要求。各区县要将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变更频繁的项目纳入重点监管,加大实名制管理平台信息利用和现场检查频率,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或人员不到岗、擅自更换、不按规定履责的情况,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按规定对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诚信评价并予以记分,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人才队伍建设是行业发展的基石,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是建筑业可持续发展、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参建各方主体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理清思路,加强组织领导,真抓实干,大力培育企业自有工人,积极推行自有工人或自有专业作业企业施工,强化施工现场技能人才配备,促进从业人员素质持续提升,推动施工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减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提升工程质量品质。

    (二)进一步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建筑企业作为建筑施工用工主体,要切实落实从业人员技能培训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从业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从业人员首次进入施工现场前,应通过扫码或搜索微信小程序“重庆建筑施工安全教育”后实名注册,完成不少于10学时线上安全教育培训。在施工项目从业期间,施工单位专业人员应完成每月不少于2个学时的线上安全教育培训,技能人员应完成每月不少于1.5个学时的线上安全教育培训。连续3个月或2年内累计6个月未完成月度学习的从业人员,将在实名制管理平台安全教育培训信息中留存不良记录,建筑企业用人单位招录人员时应作为重要参考。

    (三)进一步做好宣传解读。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及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和行业特点,充分利用会议、论坛、新媒体等多种形式,认真做好相关文件的宣传解读和培训等工作,让企业及从业人员充分了解和掌握文件精神,夯实责任,扎实抓好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管理各项工作。

    本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凡涉及我市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管理相关工作要求,其它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原《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的通知》(渝建〔2013〕32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9月20日

    一、南宁市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复工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南宁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部署,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建办〔2020〕5号)、《南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令(第2号)》、《南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设工程安全有序复工的通告》(南新冠防指〔2020〕1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认真协调指导建筑企业做好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保障我市建筑业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南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同意,并结合行业实际,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建设工程复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复工时间安排
    (一)2月10日起,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存在重大风险确需应急处置的建设工程可以复工。
    (二)2月24日起,其他建设工程可以复工。
    (三)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网上办公、远程办公和居家办公的优先复工。
    二、复工审核流程
    本市各建设工程应结合实际,有序错峰复工、稳妥推进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疫情管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必须严格落实施工现场疫情管控措施,严格实行开工、复工审核制度,具体审核工作流程如下:
    (一)项目自查。各建设工程参建企业应根据各自职责,对照复工要求开展复工前的全面自查,复工前做好供电、供水、空调设施和电气电路、危化品储存的安全检查。编制《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疫情应急预案》,如实填写《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表》(附件3)和《建设工程复工条件检查表》(附件4),并通过住建行业各企业防疫工作情况系统(附件5),扫描二维码填报上传入场人员相关信息。
    (二)复查和申请。疫情防控小组根据《建设工程复工条件检查表》的检查重点,对项目自查情况实施复查,签署复工意见。复查符合要求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提前向各县、城区、开发区的联合审核小组提出书面复工申请,并同时提交《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疫情应急预案》和附件3、附件4。
    (三)审核。各县、城区、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由住建部门牵头、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组成的复工联合审核小组,负责复工审核工作。联合审核小组收到企业提交复工申请后,要组织人员对企业提交的复工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开展现场情况核查,在2日内完成复工条件审核工作,并向企业反馈复工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由联合审核小组报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合格一家复工一家。
    三、加强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管理
    (一)企业组织管理
    各建设工程参建企业要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成立复工检查组,对施工现场疫情防控措施进行检查。
    项目部成立疫情防控小组。
    建设、施工单位均应编制《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疫情防控方案应包括项目复工管理、防疫人员配备、防疫物资保障、人员防疫管理、应急预案等内容,明确各部门责任,安排专人负责,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每个建设工程必须建立与属地或对口医院的联络机制,一旦出现疫情相似症状或发现疫情,第一时间送诊,并按要求立即上报情况。
    在复工前采取视频、板报、画册等可视化教育方式等方式对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疫情防控培训教育,宣贯疫情防控知识和复工自查工作要求。
    (二)人员管理
    1.各参建企业要切实把加强用工实名制管理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采取最严格的工作措施,全面排查、严格督导,确保在建项目用工实名制管理全覆盖。各工地均要严格使用广西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桂建通”平台)建立本项目用工实名制台账,进场人员每日登记,建立一人一档,确保做到:在建项目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100%;从业人员上岗前个人身份信息采集入库率100%;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记录率100%;本地区用工实名制管理信息实时上传率100%。
    2.每天对所有上岗人员开展不少于2次的体温检测(上岗前及下班后),记录在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表》,并通过住建行业各企业防疫工作情况系统填报上传;对体温高于37.3℃的人员禁止进入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小组要迅速与属地社区及疾控部门联系,按规程就地采取筛查、隔离、治疗等措施。
    3.来自及经过疫情防控重点地区人员未按防疫部门要求隔离观察(留验)14天,不得进入建筑工地。发现未隔离过的疫情防控重点地区人员并体温检测不合格的,疫情防控小组要迅速通知属地社区和疾控部门,按疫情处置规程进行处置;体温检测合格的,通知属地社区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隔离观察(留验)。
    4.疫情防控非重点地区来邕人员,体温检测合格的可进入建筑工地;体温检测不合格的,通知属地社区和疾控部门,按疫情处置规程进行处置。
    5.与疫情防控重点地区人员或体温检测不合格人员密切接触的,参照疫情防控重点地区人员要求执行。
    (三)施工现场管理
    1.疫情管控期间,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存在多个出入口的,尽量只开放一个出入口。在出入口设立24小时健康检查点,配备体温枪等体温检测设施,每天对所有进场人员实施体温检测,核实入场人员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关键信息,测温时要做好人员组织,保持适当距离,避免人员聚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工地,工地内人员应尽量减少外出,最大限度减少施工现场人员流动。
    2.疫情管控期间,所有进场人员都要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措施。所有进场人员要固定使用自己的安全帽、安全带、其他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作业工具,并做好名字标识,做到专人专用。企业要以班组为单位分散开展班前教育、技术交底和施工作业等活动,人与人之间保持1.5米以上的防疫安全距离,减少人员聚集。
    3.各参建企业要严格依照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的技术要求,对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域及其他人员活动场所开展每日不少于两次的通风、消毒和防疫工作。对于不在生活区集中居住的工人,人员所属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要向工人发放满足防疫消毒要求的物资,由工人每日对租住房屋自行消毒两次,消毒工作落实情况由现场负责人存档记录。
    4.各项目工地生活区内应设置食堂、厕所、盥洗设施、淋浴间、开水房、密闭式垃圾箱和废弃防疫用品密闭式垃圾箱,确保封闭生活不受影响。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加工、储存等卫生标准要求,不得违规宰杀、处置家禽和野生动物,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工地食堂通过错时排队、打包分餐等措施,减少人员聚集。施工现场生活区要设置生活污水化粪池,施工单位要在复工前与卫生防疫部门对接,严格落实化粪池的消毒防疫工作;暂不具备设置生活污水化粪池条件的,要在污水排放区域设置专门的污水收集装置,安排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并做好转运、排放管理和消毒防疫工作。
    5.做好生活垃圾分类。要在办公区、作业区及生活区设置废弃防疫用品密闭式垃圾箱,并做好标识,严格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处置废弃口罩等医用防护用品垃圾。
    6.各企业要将相关卫生防疫教育纳入进场和每日岗前教育,以班组为单位,通过视频、板报、画册等可视化教育方式,开展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知识宣讲,将疫情防控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结合起来进行,提高现场人员的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意识。
    (四)防疫物资准备
    各企业要通过多种渠道,企业统筹并发动从业人员个人,准备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疫情防护用品及设备设施,疫情防控小组要建立物资管理档案,防疫物资储备应不少于三天用量且满足施工期间所有从业人员的需求。
    (五)做好疫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疫情防控工作实行日报制度和紧急报告制度。批准复工的建设工程,疫情防控小组需每天上午十点前汇总本项目当天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并报送本企业总部备案。施工现场发现有体温不合格等异常情况的,疫情防控小组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通知属地社区和卫生防疫部门,按照疫情防控程序进行应急处置。经医疗机构确认疑似病例或确诊的,该项目须立即停工并封锁场地,做好现场人员出入管控,配合疾控部门开展防治工作。
    (六)按要求开展复工安全检查
    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复工安全生产工作。各在建项目参建单位要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复工前安全生产大排查和“全覆盖”的安全教育培训,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完毕方可复工。相关安全检查资料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在项目部存档备查。
    四、强化疫情防控责任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
    (一)企业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要落实建设工程疫情防控的首要责任,全面做好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组织工作。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建设单位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防止开工、复工后抢工期、赶进度带来生产安全风险。建设单位不得以工期紧等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未落实防疫措施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
    2.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要落实建设工程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要切实督促所辖项目部、监理部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建立贯穿管理层、作业层的防控管理体系。劳务企业是选人用人的第一责任主体,项目部是复核选人用人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切实做到清楚了解每一名进入现场的务工人员的具体情况。
    (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
    市住建局为牵头协调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要按照我市建设工程分级管理有关规定,对各县、城区、开发区(管委会)联合审核小组批准复工的建设工程加强复工后安全生产巡查监管。
    (三)属地复工条件核查责任
    各县、城区、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的要求,于2月10日前成立由住建部门牵头、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组成的复工联合审核小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复工办理流程及申请资料等,做好企业咨询和复工指导服务工作。联合审核小组负责本辖区范围(五象新区范围建设工程,根据行政区域划分,分别由良庆区和邕宁区牵头,五象新区规建局参与审核小组)内建设工程的复工申请,并在2日内完成审核,出具复工审核意见。各县、城区、开发区(管委会)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日常监督指导,发现建设工程存在以下情况的,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并对违法企业和个人采取限制市场准入、通报曝光、信用扣分、停水停电等措施进行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核查批准擅自复工的;
    2.复工条件整改不力的;
    3.不报、缓报、漏报和瞒报情况的;
    4.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或其他导致疫情发生及传播的。
    五、适时优化完善防控措施
    建设工程疫情防控相关措施将根据疫情发展形势,按照自治区、南宁市有关防控工作要求适时进行调整、优化,并及时进行通知、公告,请各企业密切关注,严格落实。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9日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住建部13条政策推动工程分级复工: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2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共计十三条重要举措,其中明确,根据本地疫情防控要求,开展企业经营和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情况摸排,加强分类指导,以县(市、区、旗)为单位,有序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加快推动重大工程项目开工和建设,禁止搞“一刀切”。同时,要求加大扶持力度,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通知》指出,要分区分级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中风险地区要有序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分阶段、错时开复工,高风险地区要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再逐步有序扩大企业开复工范围。
    而对于涉及疫情防控、民生保障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的工程项目应优先开复工,加快推动重大工程项目开工和建设,禁止搞“一刀切”。
    在开复工期间,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需要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通知》指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工程项目开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重点排查深基坑、起重机械、高支模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强化进场人员开复工前质量安全、卫生防疫等交底,对准备工作不充分、防范措施不落实、隐患治理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严禁擅自开复工。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
    在解决企业实际困难方面,《通知》显示,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应对疫情专项帮扶机制,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延期缴纳或减免税款、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减免房屋租金、加大职工技能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
    加快推动银企合作,鼓励商业银行对信用评定优良的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大力推行工程担保,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减少企业资金占用。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坚决制止各类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费用。
    同时,协助企业解决集中复工可能带来的短期内原材料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等问题。开展建筑工地用工需求摸查,及时发布用工需求信息,鼓励企业优先招用本地农民工,引导企业采取短期有偿借工等方式,相互调剂用工余缺。
    此外,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相关规定,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通知》亦要求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有开复工项目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时记录施工现场所有人员进出场信息,实行体温检测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最大限度减少施工现场人员流动。对不能实行封闭管理的工程项目,要明确施工区域,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管控人员流动。有条件的工程项目要做到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的相对隔离,并对施工现场划分作业区域,根据作业特点定时记录区域内人员信息。

    三、如何加强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
    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关于企业负责人带班制度的问题,通过《住建部13条政策推动工程分级复工: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如何加强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等文章的解答希望已经帮助到您了!如您想了解更多关于企业负责人带班制度的相关信息,请到本站进行查找!

    相关阅读

    关键词不能为空

    范文示例_作文写作_作文欣赏_故事分享_158文章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