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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非化工企业、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再安排再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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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化学品普查表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安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非化工企业、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再安排再部署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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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非化工企业、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再安排再部署
  • 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贵阳市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规定
  • 一、安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非化工企业、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再安排再部署

    为切实做好对食品、药品、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时完成相关普查、风险登记任务。5月7日,安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非化工企业、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再安排再部署,安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新闻宣传与应急管理、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各市场监管所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共计23人参加。

    会上,新闻宣传与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对非化工企业、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再次进行了强调。针对全区食品、药品、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生产经营状况,如何排摸提出了合理化建议;重点对排查、风险登记表、“一企一档”汇总表填报信息逐项进行了辅导;并通过实体案例对在普查、登记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讲解。

    会议要求:各有关责任办公室、各市场监管所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尽责。通过普查、登记摸清食品、药品、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底数;通过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其认真履行主体责任;通过日常重点管控,坚决防范和化解使用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会议强调: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和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二要加强领导、统筹推进;三要严格监管,加强执法;四要定期巡查,做好隐患排查。

    目前,安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宁区安委会的工作部署,对食品、药品、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普查、登记工作共印制各类信息统计报表近5000份。下一步,将采取上门逐户排摸的方式,对全区食品、药品、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情况进行精准排摸,为今后有的放矢的精准管控奠定了坚实的数据基础。

    一、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一)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院(中心)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和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档案,并进行明细登记,全面记载领取、使用、结存情况;
    (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相关操作;
    (四)实验室责任人或实验者对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负责,并负责落实保管责任制。
    (五)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采取:按危险级别设定相应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
    (六)购买剧毒化学品,必须提请保卫处和公安部门批准,使用公安部门出具的购买凭证或准购证到指定的危险化学品供应单位购买。
    (七)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后的危险化学品,由保卫处、公安部门、使用部门共同送指定单位处理销毁。
    危险品的储存保管
    (一)、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二)、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火灾、防晒、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三)、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存放,主要通道必须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三、贵阳市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的场所及其附属的储存区域。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实行“集中交易、专业储存、统一配送”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市场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市、区(市、县)安监部门依法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交通运输、环保、质监等部门应当按职责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调机构报告相关工作情况。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布局建设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

      禁止在人员密集的城市建成区设置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

      发改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安监、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消防部门编制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根据市场交易和储存的化学品危险特性进行功能分区,分别形成零售店面区、专用仓储区、专用停车区等多个功能区域。

      各功能区域间应当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及安全疏散通道。

      各功能区内作业场所和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设和配置安全设施、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并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相关手续。第九条 在人员密集的城市建成区,不得设立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点(加油站、燃气加气站除外)。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采取政策引导、政府扶持、专项整治等措施,将城市建成区内现有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加油站、燃气加气站除外)迁入专业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内集中经营。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主办单位应当设置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场管理机构”),对市场实施统一安全管理。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可根据市场规模或工作需要设置安全管理部门;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安全管理台账;

      (三)组织市场内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化工专业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的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四)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检查市场内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照,督促经营单位依法经营;

      (五)与市场内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或协议书,对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市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安监、公安和环保部门备案;

      (七)组建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市场内经营单位参加应急救援演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科学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一条 市场内经营单位应当服从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市场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并认真履行、遵守以下职责和规定:

      (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经营;

      (二)严格遵守市场内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书或者安全生产协议书规定的职责;

      (三)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安全资格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四)积极参加市场管理机构组织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熟练掌握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五)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六)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销售台账,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等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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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签:化学品普查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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