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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学术中国·法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考和如何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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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术中国·法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考
何勤华
华东政法大学原校长、教授,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研究领域为法律史、比较法。出版《中国法学史》(三卷本)等专著与合著120余部,发表论文200余篇。获“国家级教学名师”等称号。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相关讲话中的阐述以及学术界的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包含了如下一些基本元素:(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解读;(2)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3)以人民为中心;(4)依宪治国;(5)法治与德治相结合;(6)国法与党规相统一;(7)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8)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一体建设;(9)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齐头并进;(10)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1)坚持对古今中外法治文明成果的传承;(12)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萌芽可以追溯至1954年宪法制定前后形成的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如刘少奇、周恩来、董必武、谢觉哉等对于法制的贡献。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顺利召开,随着三中全会关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以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方针的落实,邓小平对于法制建设作出重要贡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由此得以诞生。从20世纪90年代至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时期。而推动这一发展的主要动力,就是江泽民以“法治”为中心的贡献和胡锦涛以“科学发展观”为核心的贡献。
习近平法治思想全方位地丰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使其最终成熟定型,并对其做出了全方位的解读。其一,对党领导法治的原则做出了更为全面、更为系统的阐述。其二,对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对坚持社会公平正义,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做出了新的更为全面的论述。其三,使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理论更加完善,并首次提出了党规与国法有机统一的思想。其四,对之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过程中已经取得的成果进一步予以发扬光大。其五,开创了涉外法治建设的新领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渊源,就是“法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发展规律的正确反映”“决定法的本质的是人们所生活在其中的物质生活条件”“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等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其历史基础是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所创造的法律文化之精华,以及人类其他法律文明进步所形成的各项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为争取人民解放所进行的革命进程中法制实践(如1931年我们党领导的瑞金中华苏维埃政府,以及陕甘宁边区政府等法制建设)的产物。新中国70余年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成熟的时代背景。
第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逻辑内涵中,“理论”是其具体表现形态(概念、原理的体系),“法治”是其核心内容、价值体现,“社会主义”是其属性和前提,“中国特色”则是其生存场域和适用范围。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身所具有的涵盖法学各领域的法知识学价值,为中国法理学、法史学、部门法学和国际法学提供了全新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知识话语体系有着重要的指导价值。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内涵包括了五个方面,即“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完成这五个方面的任务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第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于我们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等的本质、对于我们现在进行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事业、对涉外法治建设、对我们传承古今中外法律文明成果以及全面推进“良法善治”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何勤华
一、如何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同时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理论指引。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意涵究竟是什么?从理论渊源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整个发展历程有一个全面、系统的研究分析,才能总结、吸取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基本经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所谓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指“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不断丰富和发展起来的法学理论体系。一切符合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揭示了法律现象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对人们正确地认识法律现象有所帮助,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有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的法律思想、观点和理论(不管它出自领袖的著述,还是出自普通学者的研究)均包括在这个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之中”。这样的概念界定,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认识是科学包容的。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及其理论体系的产生、传播和发展的历史过程和理论全貌有四条主线:一是马克思、恩格斯及其同时代马克思主义者的法律思想及其理论体系;二是列宁及其同时代的马克思主义者法律思想及其理论体系;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毛泽东、邓小平、党的历届领导集体及其同时代的马克思主义者的法律思想及其理论体系;四是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从卢卡奇到后现代思想家德里达的法律思想及其法学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一个开放的动态发展的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关系是继承和超越的关系,是一脉相承和与时俱进的关系。各国马克思主义者都对这个理论体系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从学科归属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一部分,属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学科体系的一部分。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部结构来看,它涵盖基础法学理论和应用法学理论;就应用法学理论而言,它涵盖立法理论、执法理论、司法理论、法治监督理论、守法理论、党的领导与法治发展的关系理论等等。就法律体系的结构来看,它包括宪法学理论、行政法学理论、民商法学理论、经济法学理论、社会法学理论、刑法学理论和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学理论。因此,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要和法学学科体系、法学课程体系和法学教学体系的建设、完善结合起来。
从法治内涵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国情的特殊性与世界法治文明发展的一般性相结合的理论。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遵循现代法治文明,体现法治的一般规律、普适精神和普遍要求,反映人类社会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法治作为与人治、专制相对立的一种文化现象,有其特定的意义、价值和目的。其中,追求社会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人权保障、权力制约、司法独立,实现社会的良法善治和人类的“善业”,乃是其根本的意义和价值。中国有着历史悠久而底蕴深厚的法律文化,但却缺乏法治文化传统。法治本身就是一个舶来品,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制发展,移植和引进的主要是西方法律制度和法治理论体系。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西方法治文明在中国土壤的生存与发展,不是既有西方法治文化在中国的简单延续或者文化替代,而是要让法治这棵西方文化的种子,在中国土壤中茁壮成长、结出适合中国人生活需求的甜美果实,而不是一种苦涩酸果。为达此目的,我们既要对西方法治文化有深刻的反思与体认,又要对中国本土文化土壤特别是传统法律文化有深刻的批判、过滤、传承、转换和创新。在反思中对中西方法律文化发展历程、成长规律、利弊得失有精到的把握,从而达致主体的文化自觉。同时,对西方法治文明继续持开放态度,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立场、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又要对各国先进的法治文化进行合乎理性地识别和选择。这就要求我们,积极推进中国法学理论创新,破解中国的法学理论难题,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不生搬硬套外国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在此基础上形成一整套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中国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
从理论功能的角度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法治实践的先导。这是因为: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在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导引下建立的;法治理论的科学与先进的程度决定着法律制度的文明和良善程度,也指引着人的行为的自觉自由程度。中国法治实践证明,法治理论的共识认同程度决定着法律制度的实施程度,也决定着人们对法治的信仰程度和守法的自觉程度。从法治价值依归的角度来看,精神理念的价值与法律制度相比,前者处于更高的位阶,因为制度主要体现的是一种工具性价值,而精神理念却具有信仰性意义。所以,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不仅对中国的法治实践起着引领和指导作用,而且也有利于形成中国特色的法治话语体系,有利于中国在世界上逐步掌握法治话语权。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法治建设和法学学科建设的新理论。这个新理论,是既立足中国国情又体现世界法治文明一般规律的科学的理论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础和观念指引。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立足中国国情,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必须把握和平发展的时代特征,把中国的法治发展之路与中国和世界各国广泛合作、互利共赢的和平发展道路结合起来;必须立足于社会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不断发展的、永不枯竭的动力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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