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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商品代销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委托代销业务如何确认收入?和以支付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的,委托方在何时确认收入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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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代销业务如何确认收入?
【案例】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W商品1000件,W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7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件 100 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的 1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除非这些商品在乙公司存放期间内由于乙公司的责任发生毁损或丟失,否则在 W 商品对外销售之前,乙公司没有义务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不承担包销责任,没有售出的W商品须退回给甲公司,同时,甲公司也有权要求收回W商品或将其销售给其他的客户。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6000元,款项已经收到,乙公司立即向甲公司开具代销清单并支付货款。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甲公司发出W商品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手续费增值税税率为 6%,不考虑其他因素。
【分析】
本例中,甲公司将 W 商品发送至乙公司后,乙公司虽然已经实物占有 W 商品,但是仅是接受甲公司的委托销售 W 商品,并根据实际销售的数量赚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甲公司有权要求收回 W 商品或将其销售给其他的客户,乙公司并不能主导这些商品的销售,这些商品对外销售与否、是否获利以及获利多少等不由乙公司控制,乙公司没有取得这些商品的控制权。因此,甲公司将 W 商品发送至乙公司时,不应确认收入,而应当在乙公司将 W 商品销售给最终客户时确认收入。根据上述资料,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1) 发出商品。借:发出商品——乙公司 70 000贷:库存商品——W 商品 70 000(2) 收到代销清单,同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16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 W 商品 1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 000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 W 商品 70 000贷:发出商品——乙公司 70 000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 10 000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0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0 600(3) 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借:银行存款 105 400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05 400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1) 收到商品。借:受托代销商品——甲公司 100 000贷:受托代销商品款——甲公司 100 000(2) 对外销售。借:银行存款 116 000贷:受托代销商品——甲公司 1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 000(3) 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借:受托代销商品款——甲公司 1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 00037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116 000(4) 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116 000贷:银行存款 105 400其他业务收入——代销手续费 1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
【知识衔接】
委托代销安排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代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受托方向终端客户销售商品。在这种安排下,企业应当评估受托方在企业向其转让商品时是否已获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如果没有,企业不应在此时确认收入,通常应当在受托方售出商品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当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表明一项安排是委托代销安排的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在特定事件发生之前(例如,向最终客户出售商品或指定期间到期之前),企业拥有对商品的控制权。
二、是企业能够要求将委托代销的商品退回或者将其销售给其他方(如其他经销商)。
三、是尽管受托方可能被要求向企业支付一定金额的押金,但是,其并没有承担对这些商品无条件付款的义务。
文章观点来源: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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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支付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的,委托方在何时确认收入
第一种是以支付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的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后确定收入实现。第二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代销商品代销方式
按照受托方是否能够有权利自行决定代销商品售价,代销商品存在着两种方式:第一种为视同买断方式,第二种为收取手续费方式。
(一)视同买断方式
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如果受托方有权利自定代销商品售价,则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在该种方式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均确认收入。根据代销商品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视同买断方式又包括两种情况,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受托方与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给受托方。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其商品100件,协议价为200元/件,成本为120元,件。代销协议约定,乙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或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这批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0元。在此种方式下,因为代销协议中约定,商品是否能够卖出或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这与甲公司将商品直接销售给乙公司没有实质区别,风险和报酬已经完全转移,甲公司(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应当确认相关的收入,乙公司(受托方)应当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乙公司(受托方)在销售出代销商品时,确认收入。
如果代销协议中约定,乙公司如果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甲公司,或者乙公司因受托方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甲公司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代销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乙公司,因此甲公司不能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而乙公司也不能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只有在代销商品销售后,乙公司(受托方)才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甲公司(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
(二)收取手续费方式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代销商品数量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只有委托方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受托方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只按照代销数量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收入。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二、委托代销 何时确认销售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
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由于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必然导致同一业务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一般情况下,受托方交纳的增值税额为零。
扩展资料
视同买断的委托代销方式下应根据不同情况确认销售收入:
视同买断委托代销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
因为会计制度和税法中没有对视同买断委托代销方式下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专门进行规定,所以在视同买断委托代销方式下,如果受托方没有退货的权利,则会计处理与普通销售没有区别,应当在发出商品,开具发票时确认收入。
如果受托方拥有无条件退货的权利,则在发出商品时,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不符合会计制度收入确认的条件,所以不能确认收入,委托方应当在发出商品时将实际成本计入“发出商品”账户,待退货期满或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委托代销确认收入要扣除手续费吗?
不要。只收取手续费的代销,不承担商品的其它权利义务,只能就手续费确认收入。自负盈亏的包销可以确认商品的收入。比如不是收取手续费,而是赚取买卖差价的话,可以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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