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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需同品种对比产品汇总和一类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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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需同品种对比产品汇总
依据器审中心(CMDE)
1.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02、03、05、06、16、18、20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的通告(2022年第24号)
2.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11、12、13、14、15、17、22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的通告(2022年第20号)
3.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01、04、07、08、09、10、19、21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的通告(2022年第30号)
北京龙惠科技整理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产品临床评价路径需同品种对比产品汇总清单如下: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01“有源手术器械”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02“无源手术器械”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03“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04“骨科手术器械”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05“放射治疗器械”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06“医用成像器械”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07“医用诊察和监护器械”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08“呼吸、麻醉和急救器械”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09“物理治疗器械”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10“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器械”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12“有源植入器械”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13“无源植入器械”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16“眼科器械”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17“口腔科器械”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18“妇产科、辅助生殖和避孕器械”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19“医用康复器械”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20“中医器械”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21“医用软件”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22“临床检验器械”
全文由北京龙惠科技整理,了解更多关于医疗器械注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临床评价撰写服务,欢迎咨询北京龙惠科技。
一、一类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1、基础外科手术器械显微外科手术器械
2、神经外科手术器械眼科手术器械
3、耳鼻喉科手术器械口腔科手术器械
4、胸腔心血管外科手术器械腹部外科手术器械
5、泌尿肛肠外科手术器械矫形外科(骨科)手术器械
6、妇产科用手术器械计划生育手术器械
7、注射穿刺器械烧伤(整形)科手术器械
8、普通诊察器械医用电子仪器设备
9、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
10、医用激光仪器设备 医用高频仪器设备
11、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中医器械
12、医用磁共振设备医用X射线设备
13、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医用高能射线设备
14、医用核素设备医用射线防护用品、装置
15、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
16、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
17、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口腔科设备及器具
18、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 消毒和灭菌设备及器具
19、医用冷疗、低温、冷藏设备及器具 口腔科材料
20、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
21、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介入器材
扩展资料:
(一)医疗器械备案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备案人(以下简称备案人)提交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资料存档备查。
(二)实行备案的医疗器械为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和相应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中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备案资料。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疗器械的备案,参照进口医疗器械办理。
(三)办理备案的进口医疗器械,应当在备案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获得医疗器械上市许可。
备案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未将该产品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备案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备案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准许该产品合法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四)境外备案人办理进口医疗器械备案,应当通过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办理。
(五)备案人应当编制拟备案医疗器械的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主要包括医疗器械成品的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
(六)办理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见附件1)提交备案资料,并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七)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八)对予以备案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的格式制作备案凭证(见附件2),并将备案信息表(见附件3)中登载的信息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操作规范(见附件4)开展备案工作。备案人应当将备案号标注在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
(九)已备案的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及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发生变化,备案人应当提交变化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原备案部门提出变更备案信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备案资料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在变更情况栏中载明变化情况,将备案资料存档。
二、第二类医疗器械具体包括哪些?
以下是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详细介绍: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有以下三类分别是:
第一类:按《产品质量法》,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如血压计、打诊锤、氧气袋、消毒器等)。
第二类:产品机制已取得国际、国内认可,技术成熟,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如电子体温表、脑或心电图、B超、胃镜、牙科设备等)
第三类:植入人体,或用于生命支持,或技术结构复杂、对人体可能具有潜在危险、安全性和有效性必须加以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1.任何材料制成的、植入人体的。2.放射性治疗设备。3.呼吸麻醉设备。4.体外循环设备。5.X线、CT、超声、正电子。6.接触在体血液、带介入治疗器具的超声显像设备,视同植入人体的产品。7.高压氧舱、婴儿培养箱、视同生命支持产品、8.心血管内镜。9.仿真性辅助器具)。
关于您想了解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器械具体目录暂时就只有这么多,有其他网友如果知道可以帮助补充一下。希望您能够采纳意见
三、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分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它物品,包括所需的软件。其使用目的是:(一)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或者缓解。
(二)损伤或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或者补偿。
(三)解剖或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或者调节。
(四)妊娠控制。
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代谢的手段获得,但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辅助作用。第三条 本规则用于指导《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制定和确定新的产品注册类别。第四条 确定医疗器械分类,应依据医疗器械的结构特征、医疗器械使用形式和医疗器械使用状况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医疗器械分类的具体判定可以依据《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见附件)进行。第五条 医疗器械分类判定的依据:
(一)医疗器械结构特征
医疗器械的结构特征分为:有源医疗器械和无源医疗器械。
(二)医疗器械使用形式
根据不同的预期目的,将医疗器械归入一定的使用形式。其中:
1.无源器械的使用形式有:药液输送保存器械;改变血液、体液器械;医用敷料;外科器械;重复使用外科器械;一次性无菌器械;植入器械;避孕和计划生育器械;消毒清洁器械;护理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其它无源接触或无源辅助器械等。
2.有源器械的使用形式有:能量治疗器械;诊断监护器械;输送体液器械;电离辐射器械;实验室仪器设备、医疗消毒设备;其它有源器械或有源辅助设备等。
(三)医疗器械使用状态
根据使用中对人体产生损伤的可能性对医疗效果的影响,医疗器械使用状况可分为接触或进入人体器械和非接触人体器械,具体可分为:
1.接触或进入人体器械
(1)使用时限分为:暂时使用;短期使用;长期使用。
(2)接触人体的部位分为:皮肤或腔道;创伤或体内组织;血液循环系统或中枢神经系统。
(3)有源器械失控后造成的损伤程度分为:轻微损伤;损伤;严重损伤。
2.非接触人体器械
对医疗效果的影响,其程度分为:基本不影响;有间接影响;有重要影响。第六条 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的判定原则
(一)实施医疗器械分类,应根据分类判定表进行。
(二)医疗器械分类判定主要依据其预期使用目的和作用进行。同一产品如果使用目的和作用方式不同,分类应该分别判定。
(三)与其它医疗器械联合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分别进行分类;医疗器械的附件分类应与其配套的主机分离,根据附件的情况单独分类。
(四)作用于人体几个部位的医疗器械,根据风险高的使用形式、使用状态进行分类。
(五)控制医疗器械功能的软件与该医疗器械按照同一类别进行分类。
(六)如果一个医疗器械可以适用两个分类,应采取最高的分类。
(七)监控或影响医疗器械主要功能的产品,其分类与被监控和影响器械的分类一致。
(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对需进行专门监督管理的医疗器械可以调整其分类。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医疗器械分类工作。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不能确定医疗器械分类时,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进行预先分类,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定。第八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预期目的:指产品说明、标签或宣传资料载明的,使用医疗器械应当取得的作用。
(二)风险:导致人体受伤害的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及伤害的严重程度。
(三)使用期限:
1.暂时: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24小时以内;
2.短期: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24小时以上30日以内;
3.长期: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超过30日;
4.连续使用时间:器械按预期目的,没有间断地实际发生作用的时间。
(四)使用部位和器械:
1.非接触器械:不直接或间接接触患者的器械;
2.表面接触器械:包括与以下部位接触的器械;
(1)皮肤:仅接触未受损皮肤表面的器械;
(2)粘膜:与粘膜接触的器械;
(3)损伤表面:与伤口或其它损伤体表接触的器械。
3.外科侵入器械:借助外科手术,器械全部或部分通过体表侵入体内,接触包括下列部位的器械:
(1)血管:侵入血管与血路上某一点接触;作为管路向血管系统输入的器械;
(2)组织/骨/牙质:侵入组织、骨和牙髓/牙质系统的器械和材料;
(3)血液循环:接触血液循环系统的器械。
(五)植入器械:任何借助外科手术,器械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或自然腔道中;在手术过程结束后长期留在体内,或者这些器械部分留在体内至少30天以上,这些器械被认为是植入器械。
(六)有源器械:任何依靠电能或其它能源而不是直接由人体或重力产生的能源来发挥其功能的医疗器械。
(七)重复使用外科器械:指器械用于处科手术中进行切、割、钻、锯、抓、刮、钳、抽、夹或类似的手术过程,不连接任何有源器械,通过一定的处理可以重新使用的器械。
(八)中枢循环系统:指人体血液循环中的肺动脉、主动脉、冠状动脉、劲动脉、脑动脉、心脏静脉、上大腔静脉、下大腔静脉。
(九)中枢神经系统:指大脑、脑膜、脊髓。
关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问题,通过《第二类医疗器械具体包括哪些?》、《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等文章的解答希望已经帮助到您了!如您想了解更多关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相关信息,请到本站进行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