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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集资房买卖合同范本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单位集资房出售后遭遇拆迁,以重大误解为由想撤销合同可以吗?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可以撤销吗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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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集资房出售后遭遇拆迁,以重大误解为由想撤销合同可以吗?
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单位集资房的买卖合同,2年后此房屋面临拆迁,新房东将获取较高额的补偿款,原房东以其将大产权房误当小产权房为由,请求撤销房屋转让协议。日前,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认为刘某、周某出售案涉房屋时不构成重大误解,驳回了刘某、周某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
房屋产权性质不明
1983年9月10日,某纺织厂向政府部门申请建筑许可证,建设职工宿舍楼。经相关部门批准,宿舍楼得以建成,其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其后,纺织厂按职工工龄长短、贡献大小、岗位任职等综合情况,将职工宿舍以福利性集资住房形式分配给职工居住。1996年,海安县在深化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将宿舍楼列入改制剥离的资产范围,未列入改制范围。
刘某、周某夫妻原系纺织厂职工。1994年,二人通过福利分房的方式取得了上述职工宿舍房屋中的一套。2016年6月8日,刘某、周某与张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刘某、周某将前述职工宿舍出售给张某,售房总额14.5万元。考虑到市场房价多变,房价的涨跌不予追究。因为该房屋为无产权证的单位集资房(小产权),刘某、周某承诺全权代表房屋共有人出售此房,承担该合同法律责任以及经济责任,若干年后,因政策原因或单位原因需变更产权,刘某、周某无条件协助张某,不得违约。同日,刘某、周某出具收条,证明房款已全部结清。不久,张某实际入住该房屋。
遭遇拆迁心态失衡
2018年,该房屋所属区域列入拆迁征收范围。纺织厂为此出具一份说明:本次拆迁,同意该福利分房由职工享受,由拆迁指挥部按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拆迁过程中,拆迁指挥部为推进拆迁工作,按拆迁政策与张某签订了房屋搬迁补偿协议,补偿款比原买卖合同约定的14.5万元价格高出不少。刘某、周某得到消息,心态难以平衡,一纸将张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原告刘某、周某诉称,由于原告刘某、周某一直误认为案涉房屋无建设许可、无用地规划许可,为此在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案涉房屋为无产权证的单位集资房、小产权房。直到拆迁时,原告刘某、周某才得知该房屋办理了相关手续,属于大产权房,说明原告刘某、周某在房屋出售时对房屋的产权性质存在错误认识,以小产权房的价格出售了大产权房,合同订立的价格明显低于同地段有产权证的二手房,案涉合同构成重大误解。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
被告张某辩称,双方当事人买卖的房屋并非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是指建立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但案涉房屋的占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工业用地。案涉房屋自建成到拆迁,其产权性质没有发生过变化,一直是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只是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指挥部为推进拆迁工作,对案涉房屋以拆迁价格进行了补偿安置,尽管比原先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要高,但这是基于当地的拆迁政策,而非基于房屋的产权性质。同时,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中也特定约定,如果将来产权发生变化,被告刘某、周某也应当无条件协助被告张某办理过户,都说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房屋产权性质完全了解,且对其今后可能发生产权性质的变化有所预见。刘某、周某在得知拆迁指挥部以较为优惠的条件进行拆迁后,其要求推翻已经订立并履行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诚信原则。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周某的诉讼请求。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周某就案涉房屋与被告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亦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合法有效。原告刘某、周某均为纺织厂员工,又在案涉房屋中长期居住,不存在其所主张的对房屋性质的误解。况且案涉房屋是否属于完全产权性质,本当也是刘某、周某应当了解的事项,相关责任不应推卸给被告张某。事实上,原告刘某、周某出售案涉房屋后一直未提出过异议,直到房屋被较为优惠条件征收后才提起诉求,其行为有悖诚信。据此,原告刘某、周某的诉求请求难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做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原告刘某、周某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规定,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此案主要涉及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问题。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由此可见,是否构成重大误解应以行为时(缔约时)为判断点,而不应考虑行为后的条件变化。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诚实信用是法律帝王条款,法律鼓励交易,保护交易安全,不干涉正常的市场行情涨幅波动。任何人妄图违背规则通过诉讼取得不当利益,均不会得到司法的支持与保护
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可以撤销吗
不能撤销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规定: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中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
2、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和诚实信用以及等价有偿等原则,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在签字后反悔的,完全是可以由双方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扩展资料
在拆迁补偿协议中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签署空白拆迁补偿合同后,发现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
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针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等问题发生争议,可以提起诉讼。实践中接触到很多类似案件,大多都因举证困难而落入被动。
这也给了我们一个警示,一定不要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必须等双方谈妥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并制作好合同后,再行签署。
2、拆迁人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发现房屋不在拆迁范围
因被拆迁人的房屋不在拆迁许可范围之内,所以双方所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因主体不适格,因此,无权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拆迁人故意隐瞒拆迁范围,意图对被拆迁人房屋实施拆迁,应当对被拆迁人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拆迁人可以在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介入后,通过法律调查以确认房屋不在拆迁范围之内,确定征收拆迁项目的实质范围以及合法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百度百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了后能撤销吗
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类型可以归纳为三种:
第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补偿协议。什么叫重大误解呢?比如说双方在补偿协议里载明被征收拆迁人的厂房面积经征收拆迁方鉴定为10000平方米并以此为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然后企业再次鉴定之后发现自己厂房有12000平方米,就是说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里对应该补偿的面积存在很大的争议,或者说是误解,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仲裁机构撤销补偿协议的。
第二,补偿协议的内容显失公平。这种情况是说双方签订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情况,比如企业自愿将厂房土地无偿出让给征收方,或者以每平米100元的补偿价格出让土地,任何一个存在理性的人都能看出补偿协议中双方权利与义务是不平等的,这种情况是可以请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仲裁机构裁定撤销补偿协议的。
第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补偿协议。这种情况其实在征收拆迁的案件中比较常见,征收拆迁方或是许以重利承诺当事人带头接受低价拆迁补偿协议将获得多少的现金补助,或是以威胁恐吓手段乃至于限制当事人及亲属人身自由逼迫其签订补偿协议。法律在这方面就明确规定了,这类型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
三、我想问问 重大误解中的 表示行为错误和表达内容错误 都可以使合同撤销吗
重大误解就可以申请法院撤销。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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