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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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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深圳住房公积金官网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深圳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啦和深圳发布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新规”征求意见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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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啦
  • 深圳发布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新规”征求意见
  • 深圳将首次对公积金管理立法 拟引入自愿缴存机制
  • 深圳拟调整公积金政策:父母、配偶、子女可共同申请!
  • 一、深圳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啦

    《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

    管理条例(草案)》

    昨天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草案)》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平均值,同时鼓励单位将年终奖、季度奖等劳动报酬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范畴,兼顾了制度的刚性和灵活性。

    深圳市自2010年开始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形成公积金管理的政策体系。但这些政策都分散于各类规范性文件中,效力层级不高,政策间协调性不够。国务院1999年就制定出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并进行了两次修正,但是在公积金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相关规定已难以满足现实需要。深圳此次立法旨在填补现行法规规定的空白和不足,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国务院《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除以上一年度领取工资的月数后的数值。

    实践中,职工和单位对缴存基数的确定存在不同的认识:有意见认为,缴存基数的规定不宜过于刚性,应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以适应多样的现实需求;也有意见认为,缴存基数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以切实保障职工权益,避免纷争。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借鉴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有关规定,《条例(草案)》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是指单位向职工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平均值。同时,鼓励单位将非按月发放的津贴、项目奖金、年终奖、季度奖等劳动报酬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范畴,兼顾了制度的刚性和灵活性。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缴存基数上限。

    结合新冠疫情以来我市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条例(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化解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困难的支持机制。

    单位存在亏损等困难情形的,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时间不得超过两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补缴。

    两年期限届满后仍然存在亏损等困难情形的,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应参会人数过半数讨论通过,可以申请停缴住房公积金,每次申请停缴不得超过两年。

    单位缓缴或者停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累计计算,单位破产清算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单位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深圳七成市民是“租房族”,为更好保障他们的权益,《条例(草案)》提出,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贷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探索采取发放项目贷款等方式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

    《条例(草案)》完善住房公积金欠缴投诉、追缴处理机制。

    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职工要求追缴的,职工应当在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按照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或者协助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采写| 记者李舒瑜

    来源: 深圳特区报

    一、深圳发布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新规”征求意见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并结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际,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8日发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意见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通知》)意见,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新规对原《规定》中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其中,租住公租房的职工每月可提取的额度为实际房租;违规提取的职工,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提取公积金。
    公开文件显示,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的,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买深圳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过月实际还贷额;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新规规定,职工所购住房存在按照深圳市住房政策、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执行一定年限限制转让、限于向特定对象转让等限制交易情形的,在该住房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贷款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或者商转公贷款;职工所购住房属于按照深圳市住房政策执行共有产权要求的,亦可按照《贷款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或者商转公贷款。
    此外,职工就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等涉及的回迁住房新购买面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该项目提供符合《贷款规定》要求的担保前提下,公积金中心可以受理其申请,根据项目开发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要件认定新增住房面积的购买行为,以增购回迁住房面积的价款作为购房总价,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等政策,计算可贷额度。

    二、深圳将首次对公积金管理立法 拟引入自愿缴存机制

    4月6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征求《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共有7章41条,分别从缴存、提取和使用、监督和检查到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规范。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6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贷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并经批准后,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探索采取发放项目贷款等方式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资金流动性不足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
    《征求意见稿》还在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确缴存基数范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出对缴存困难企业的支持举措、完善欠缴投诉和追缴处理机制等方面提出明确的管理条例。
    据悉,深圳市近年来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改革方面推出了一些新做法、新措施,如对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利息补贴制度、住房公积金投诉案件联动处理机制、覆盖所有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制度、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创新举措等,也需要在法规中进一步明确,巩固改革的成果。据悉,深圳市司法局此次推动住房公积金立法工作,将是深圳首次以立法形式规范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深圳拟调整公积金政策:父母、配偶、子女可共同申请!

    深圳住建局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精简公积金贷款的定义,调整共同申请人的范围。拟在本次修订中明确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论有无缴存住房公积金均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同时还明确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是购房人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贷款规定》共8章38条。主要包括总则、公积金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公积金贷款担保、办理程序、公积金贷款偿还、监督管理、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精简公积金贷款的定义,调整共同申请人的范围

    一是本次修订拟将原《贷款规定》中公积金贷款的定义调整为公积金贷款包括普通公积金贷款和商转公贷款,将公积金组合贷款调整至业务办理程序章节中,以使条文更加清晰;二是拟在本次修订中明确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论有无缴存住房公积金均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同时还明确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是购房人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根据业务办理实际需求,增加相关条款内容

    一是基于目前我市住房房价实际情况,为防范资金风险,在商转公贷款中增加对存量商品住房(以下简称二手住房)的评估要求,即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为二手住房的,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余额应当低于以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作为重要参考计算的总价款的70%;二是增设两项不予支持公积金贷款的情形。

    (三)落实上级监管要求和我市房地产调控政策,并将贷款补充文件的相关内容纳入

    一是结合国家、省、市关于公积金贷款的监管要求,将原规定公积金贷款审核中仅核查我市范围内公积金贷款情况的条件调整为核查全国范围内公积金贷款情况;二是根据我市房地产调控政策及相关要求,以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作为重要参考计算房屋总价款,并以此替代原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无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时才以评估价计算房屋总价款;三是将贷款补充文件中关于“商品住房的定义、购买城市更新及棚户区改造类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限制转让类住房可以作为抵押物、变更住房权利人需先清偿公积金贷款”等相关规定纳入《贷款规定》。

    (四)调整部分条文内容,以更加适应实践需要

    一是为充分保护职工利益,从源头化解行政复议案件,本次修订拟将职工行使异议复核权利的期限从5个工作日调整为6个月;二是为适应我市现行住房政策体系,根据现阶段国家及我市住房政策和住房分类情况,我局将原“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和商品住房”的分类调整为“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三类;三是结合我市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实际,我局在规定中明确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本市户籍职工,在本市购房并向本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购房主体从职工本人扩大至职工本人或者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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