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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车,却被判处“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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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管理心理学试题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未开车,却被判处“危险驾驶罪”.……和没有开车却因危险驾驶罪受到制裁这是怎么回事呢?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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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开车,却被判处“危险驾驶罪”.……
  • 没有开车却因危险驾驶罪受到制裁这是怎么回事呢?
  • 酒后坐副驾未开车,为何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 坐在副驾驶位置未开车也可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 一、未开车,却被判处“危险驾驶罪”.……

    2022年1月14日晚

    付某与郑某在南昌县象湖某KTV

    共同饮酒

    0时30分许

    付某作为车主坐在副驾驶

    郑某驾驶小型轿车

    行驶至富山五路交叉路口时

    轿车碰撞道路中间护栏

    造成护栏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依法鉴定

    郑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

    含量为102.44mg/100ml

    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

    含量为100.27mg/100ml

    案发当天

    郑某被当场抓获归案

    同年2月28日

    付某被抓获归案

    经南昌县公安局

    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查询

    郑某、付某均无机动车驾驶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付某明知郑某饮酒,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由郑某驾驶,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付某、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付某有犯罪前科,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醉酒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1年03月28日晚19时许,犯罪嫌疑人熊*斌在红谷滩区保利国际小区里的KTV里吃饭、唱歌,期间有饮酒行为。当晚23时许,车主熊*妹也到达保利国际小区里的KTV并有饮酒行为。29日0时许,熊*斌驾驶赣A533E*小车搭载车主熊*妹从保利国际小区回广州路家中时,29日0时18分许,熊*斌驾驶赣A533E*小车行驶至抚河北路处被南昌交警西湖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4mg/100ml,民警将熊*斌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2021年03月29日经司法鉴定熊*斌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6.45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熊*斌涉嫌危险驾驶罪。另查明,熊*妹作为赣A533E*小车的实际控制人,在明知熊*斌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由熊*斌驾驶,熊*妹与熊*斌系共同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没有驾驶机动车仍然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机动车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实施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而为其提供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就与机动车驾驶人一起共同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应时刻谨记心中,切勿存在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红线,也不能在明知他人酒驾的情况下为他提供机动车,同样会受到法律制裁。

    综合:南昌县人民法院

    来源:南昌红谷滩交警

    一、没有开车却因危险驾驶罪受到制裁这是怎么回事呢?

    喝酒后坐在副驾不开车,为何也被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入刑以来,国家对酒驾行为的打击一直呈现严厉的态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成为社会共识。然而,没有开车却因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01、案情回顾

    被告人蒋某是一家KTV 的工作人员;另一名被告张某一向喜欢热闹,张某时不时呼朋唤友去该KTV聚餐、唱歌。去年11月19日晚上,张某和朋友晚饭时喝了不少酒,可他不以为然,饭后驾车载友来到蒋某所在的KTV继续娱乐。其间,两人开怀畅饮,一直玩到次日凌晨。

    此时,张某自觉不胜酒力,蒋某便提出由她开车相送。张某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蒋某,并由她驾驶该车搭载张某等人离开KTV。于是,饮酒后的2人怀着侥幸的心理开车上路。刚开出去没多久,蒋某醉意上头,汽车撞上马路中间的护栏,随后被交警查获。

    02、共同犯罪,均系主犯

    经鉴定,蒋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06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驾。该事故造成护栏损失2100元。归案后,被告人张某、蒋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告人蒋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蒋某在道路上驾驶,蒋某和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蒋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不过,两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以上判决。该案是苏州判处的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

    在哪些情况下,成立危险驾驶罪共犯呢?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03、法官提醒

    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此外,危险驾驶罪还有多种情形,比如追逐竞驶等等。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

    二、酒后坐副驾未开车,为何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的原因在于这辆汽车属于坐在副驾驶的刘某所有,而开汽车的张某他也喝了酒,坐在副驾驶的刘某同样也喝了酒,但是刘某明知张某已经大量饮酒,依然将自己的汽车交给张某在道路上进行驾驶,其实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所以就会出现,为什么坐在副驾驶没有开车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吃一亏长一智,但违法犯罪的这种事情一旦出现了严重后果,那么往往让人难以承受,所以通过这件事情也告诉我们不要以身试法,也希望通过这件事情吸取教训,不要明知他人在犯罪的情况下还要给他人提供可以实施的工具,因为在刑法当中这种情况是属于共同犯罪。

    其实这件事情是发生在苏州,当地的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驾驶员和副驾驶提起了公诉,依法追究双方的刑事责任,驾驶人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且罚款2000元,而对于坐在副驾驶的共犯同样也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2000元。

    在司法实践当中,第3条有明确的规定,车辆的所有人明知需要借车的人已经醉酒或者说有危险行为的,依然将机动车出借给对方,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共同犯罪。在这一个案例当中,他虽然坐在副驾驶,但他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以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就不足为奇了。这件事情也在告诉我们,不要向醉酒的人借车,当然也不要像需要开车的人进行劝酒,要不然很有可能要承担共犯的刑事责任。

    喝酒不要开车,开车就不要喝酒了,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一旦触犯法律法规那么法不容情,不仅要在看守所里面待上一个多月,还要赔上2000多块钱,叫个代驾就可以解决,还不用花2000,不过这个代价确实有点大。

    三、坐在副驾驶位置未开车也可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法律分析: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犯罪的主体绝大多数是坐在主驾驶喝多酒的司机,而且本罪不需要发生什么不良后果,即只要你喝醉了酒,并在道路上驾驶车辆,那就构成了本罪。对于危险驾驶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知,该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诚然,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绝大多数只是在主驾驶位置上开车喝多的司机,可以说,这是有驾驶这一特性决定的。然而,既然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犯罪,那么就可能存在共犯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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