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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被害人,为何以证人的身份出现?检察官:极不寻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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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管理心理学试题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明明是被害人,为何以证人的身份出现?检察官:极不寻常和劳荣枝上诉了,她改判的几率有多大?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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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明是被害人,为何以证人的身份出现?检察官:极不寻常
  • 劳荣枝上诉了,她改判的几率有多大?
  • 求逆转裁判2第二章的攻略.
  • 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
  • 一、明明是被害人,为何以证人的身份出现?检察官:极不寻常

    “我借钱给孙某完全是想帮他一把,与给我儿子调动工作无关……”是什么原因让被害人坚决不承认自己被骗了?明明是被害人的殷某,为何以证人的身份出现在案中呢?

    经山东省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8月28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不寻常的借款,引起检察官注意

    今年3月15日,曹县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一起诈骗案,孙某涉嫌诈骗赵某20万元。本以为只是一起普通案件,但经阅卷审查,办案检察官发现孙某与该案证人殷某之间有一笔不寻常的8万元民间借贷。

    孙某是外地人,且没有固定工作,殷某是曹县某中学老师,两人认识不足两个月,见面不超过5次,殷某却分两次借给孙某8万元,其中第二笔借款还是殷某向他人所借。

    是什么原因使殷某如此“慷慨”?通过审查该案证据,办案检察官发现,借款前孙某曾承诺协调关系帮助殷某儿子调动工作,借款时没有出具借条,借款后孙某人间蒸发,没了踪影。

    案件疑点重重,办案检察官认为,孙某与殷某之间的借贷极不寻常,可能涉嫌借贷型诈骗犯罪,但为何殷某以证人的身份出现在该案呢?

    随后,办案检察官提审了犯罪嫌疑人孙某。

    面对讯问,孙某对其诈骗赵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与殷某之间的8万元转账则百般否认:“钱是殷某自愿转给我的,他转给我的钱只是借款而已,我没有诈骗他。”

    办案检察官向证人殷某复核情况,殷某声称:“虽然孙某多次表示要帮我儿子调动工作,但我根本就不相信,我借钱给孙某完全是想帮他一把,与给我儿子调动工作无关。”殷某表示其与孙某之间是借贷关系,他没有被骗,相信孙某出狱后会将借款归还给他。

    “你曾因该案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当公安机关向你核实情况时,你为什么又声称自己没有被骗?”面对办案检察官的询问,殷某无法给出合理解释。殷某态度诚恳,但在一些细节问题上经常回答不出来,甚至前后矛盾。

    他到底在刻意隐瞒什么?孙某是否涉嫌诈骗犯罪?孙某和殷某究竟谁在撒谎?案件查办陷入僵局。

    释法说理,被害人说出实情

    为了查清案件真相,办案检察官再次复核证人殷某,经耐心沟通,发现他确实心存顾虑:一是有畏罪心理,担心自己的行为触犯行贿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殷某平时很要面子,怕该案传出去破坏其为人师表的形象;三是“认栽了”,对追回被骗资金不抱有希望。

    办案检察官耐心地向殷某进行释法说理,对其担心的问题一一解答,并答应保护其隐私。当殷某得知自己的行为并未触犯法律时,终于如释重负,主动说出了被骗始末。

    事情要从两年前说起。2020年8月,在一次饭局上,殷某的好朋友赵某为其引荐了一个“高人”,据说是某央企副总,经济实力雄厚,有关系有门路,善于协调难事大事。“高人”得知殷某儿子在郓城县某电厂上班、夜班较多后,当场主动提出帮殷某儿子调到行政管理岗位,殷某动心了。

    这位“高人”正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孙某。

    两人认识之后,孙某经常通过电话、微信的方式与殷某联络。孙某表示殷某的儿子就是他的儿子,他一定会帮孩子调动工作,并向殷某展示其与地方领导人的微信聊天截屏,表示其有充足的人脉资源。同时,孙某还向殷某透露,他已经准备好上亿元的资金,计划进军曹县教育事业。

    了解到这些,殷某对孙某的身份更加深信不疑。孙某的许多想法与从事教育工作的殷某不谋而合,两人彼此之间的共同话题越来越多,感情也迅速升温,很快成为无话不谈的“好友”。

    2020年9月,孙某以家中有事需要资金,以及帮殷某儿子协调工作需要资金为由,先后两次从殷某手中借款8万元。

    借款后,孙某突然失去联系,殷某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真相大白,检察机关追加起诉

    到底是民间借贷还是诈骗犯罪?办案检察官介绍,主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针对案件疑点,曹县检察院制定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列出了20余条补充侦查意见,引导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取证。

    在补充侦查期间,办案检察官多次与侦查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及时研判案情。

    检察官在研讨案情

    最终,公安机关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经查,孙某名下无任何资产,他也没有固定工作,在认识殷某前已被认定为“老赖”,外债居多,殷某转给孙某的全部钱款被孙某用于个人挥霍。

    在证据面前,孙某的狡辩不攻自破。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与会检察官形成一致意见,认为孙某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身份,骗取殷某钱财,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可以认定孙某诈骗殷某8万元,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年4月12日,曹县检察院以孙某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

    事后,办案检察官耐心向孙某及其家属进行释法说理,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他们阐明积极退赃对量刑的影响,促使其尽最大能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最终,在办案检察官和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孙某近亲属和被害人殷某、赵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孙某退赔28万元非法所得,并受到法律应有的惩处。

    检察日报

    作者:卢金增 张泉 赵庆祥

    来源: 检察日报正义网

    一、劳荣枝上诉了,她改判的几率有多大?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这句话用在潜逃了20多年的“女魔头”劳荣枝身上是最合适不过的。日前,劳荣枝因涉嫌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一审当庭宣判;主审法官正义凛然,听完双方的最后陈词,当庭落下正义的法槌,宣判嫌犯劳荣枝犯上述多项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时隔20多年,7名枉死的亡魂终于可以安息了,6个破碎的家庭也总算得到一丝安慰。这些年他们吃不好、睡不好,等的就是这一天。

    这是一份迟来了20多年的正义,超过20年的盼望,是具有历史意义、值得欢庆的时刻。再次彰显了我国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司法不会忘记任何一个受害人,也不会忘记任何一名穷凶极恶的罪犯。

    劳荣枝有权提出上诉,但是,正义不会因为她在镜头面前的装傻卖萌、极力扮演受害人的角色而丢失。根据本案一审披露的关键证据细节显示,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证据确凿,笔者认为改判的几率很小。

    接下来,我们来看本次庭审披露了哪些关键信息……


    嫌犯再次狡辩,检察官多方举证还原真相!

    从1996年起,劳荣枝伙同男友法子英流窜江西、浙江、江苏、安徽等多地实施暴力犯罪,连续犯下四起轰动全国的重大刑事案件,造成7名受害人无辜惨死,甚至连孩子都不肯放过。手段之残忍令人汗颜!

    1999年,本案同案犯法子英因事败落网被执行死刑,劳荣枝便开始了长达20年的潜逃生涯,期间隐姓埋名,开始新的生活。

    比起那些连生活都成困难的受害人家属来说,她过着的是诗“情画意般”的生活。养宠物,种花草,画画,弹琴,跳舞……;似乎早就把昔日的罪孽抛至九霄云外了……;

    直到2019年年底,潜逃了20多年的“女魔头”劳荣枝终于落网,再次掀起网络的关注热潮;

    但这时候的劳荣枝,在镜头前竟扮起了柔弱女子形象,不断地喊冤叫屈,试图以受害人的身份出现在大众的视野,博取人们的同情。

    然而,如此拙劣的表演,岂能抹掉过去的一些东西?——那就是证据;

    本次庭审中,检察官多方举证,还原了案情真相,证实了嫌犯劳荣枝绑架杀人抢劫证据确凿……


    01 唯一的“幸存者”举证

    劳荣枝、法子英所犯的四起案件中,常州案被害人刘某是唯一的幸存者。据刘某回忆:劳荣枝与法子英配合默契,绑我的过程中几乎没怎么交流!

    劳荣枝亲自将刘某绑在背椅上,时隔二十多年,在刘某的肩部,依然清晰可见当年被捆绑留下的疤痕。

    我去找他老婆拿钱,如果一个小时以后我没回来,你就把他杀掉,你自己跑……

    据刘某陈述,这是劳荣枝离开出租屋时亲口对法子英说的,让法子英把刘某杀掉;但法子英并没有杀害刘某,反而成了今天指证劳荣枝的关键证人。

    根据证人陈述,检察官得出结论,法子英、劳荣枝作案配合默契,具有固定的模式。由劳荣利用假的身份物色作案对象,两人共同实施犯罪。


    02 劳荣枝具有主观恶性

    第四起共同犯罪时,法子英与劳荣枝绑架了受害人殷某,期间,为了逼迫殷某就范,法子英诱骗陆某至出租屋并将其杀害。殷某在恐惧中写下字条,让其家人配合。

    这张字条上有一行字“她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比刚才那个人死得更快……

    值得一提的是,这行字的字迹与其它字迹完全不同,起初办案人员怀疑这行这是劳荣枝去殷家时加上去的,但劳荣枝供述时矢口否认。

    然而经专业机构鉴定,该送检字条字迹与劳荣枝笔记本及她写的实验样本字迹为同一人所写。

    在证据面前,劳荣枝只得承认那句话是她后来加上去威胁殷某家人的。充分说明劳荣枝在做这起案子时,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


    03 杀害陆某是否知情?

    起初的审讯中,劳荣枝矢口否认知道杀害陆某一事,表示当时她跟殷某都在卧室里面,对法子英杀害陆某一事,她完全不知情。

    经检察官至案发现场勘查,发现该出租屋房间十分狭窄,卧室与厨房之间距离仅3.1米。按照常理,在这个距离范围内杀害一个人,劳荣枝当时即便在卧室里面,也不会完全不知情。

    笔者观点:当初法子英杀害陆某,目的就是“杀鸡儆猴”做给殷某看的。假如像劳荣枝所说当时他与殷某都在卧室,法子英就达不到震慑殷某的目的,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所以,此处不合理,再次证明了劳荣枝在撒谎,当初杀害陆某她完全是知情的!


    04 被害人殷某之死

    据法子英行刑前供述,在最后一起犯罪中,他于7月23日早上离开出租屋去取赎金,留下劳荣枝独自看管殷某。这是两人事先商量好的,如果法子英12点还没回来,就由劳荣枝杀掉殷某,然后离开出租屋。

    这一次法子英去取赎金时事情败露,于当天中午11点30分被民警包围,随后被逮捕归案。被抓的法子英根本没有机会杀害殷某。

    可是,殷某最后还是遇害了,7月28日,公安机关根据法子英的供述找到案发出租屋时,在屋内发现了殷某和陆某的尸体。

    另外,在法子英此前与律师的会见笔录中,曾询问过本案死了多少人。可见法子英对殷某的死并不知情。

    那么,殷某是谁杀的?这起案子的参与只有法子英和劳荣枝,劳荣枝此前在供述中也提到过,如果不是法子英,那就一定是她,因为本案没有“第三人”作案。

    经专业鉴定,殷某的死亡时间在7月24日左右,当时法子英已经落网。况且劳荣枝写字条威胁殷某家属,显然具备主观恶性,而且她具备杀死受害人殷某的条件。

    检察官因此指出,在案证据表明,嫌犯劳荣枝具备杀死殷某的动机、时间、空间条件……


    05 是否被胁迫?

    对于劳荣枝曾辩解称受法子英胁迫,检察官指出,劳的辩解逻辑充满矛盾:

    一方面她抱怨法子英没有人道,自己跟着法子英饱受折磨;一方面又称法子英很贴心,不但每天接她上下班,还包揽洗衣、做饭等全部家务活;

    一方面说法子英会对靠近他的男人施暴;一方面又说法子英逼她坐台;

    一方面说法子英为了保护她,作案时都让她先走,所以对那些受害人死亡并不知情。另一方面又说遭到法子英的死亡威胁。

    一方面称自己是受害人,希望法子英早日落网;另一方面伙同法子英共同犯罪三年,法落网后不但没有及时投案自首澄清案情,反而潜逃20多年。

    一方面说不屑做这些事情,一方面又以与法子英共同犯罪所得为生。

    在日常生活中,劳荣枝行动自由,出入各个场所,法子英很难对其形成人身控制。她有无数次逃跑的机会,但她从来没有想过逃跑……

    每一次作案,都是劳荣枝物色、诱骗作案对象,给法子英提供资料。她与法子英共同作案三年,配合默契,根本不存在被胁迫的说法。


    结语:综合以上几点,劳荣枝犯罪事实证据确凿!

    在证据面前,狡辩是无济于事的,如果说狡辩可以脱罪,那这个世界还要法律干嘛?还要正义干嘛?劳荣枝有权力替自己辩解,也有权力提出上诉。但她拿不出确凿证据来,空口狡辩不会改变她抢劫杀人犯罪的事实。

    笔者认为,劳的再次上诉,结果不会改变,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会再一次得到验证!

    二、求逆转裁判2第二章的攻略.

    第2话 再会,然后逆转

      主要人物:雾崎哲郎(雾崎外科医院院长;被害人) 绫里真宵(灵媒师;被告) 系锯圭介(刑事) 狩魔冥(检察官) 绫里贵美子(灵媒师) 绫里春美(贵美子的女儿) 叶中未实(护士;已故) 叶中长闲(大学生;未实的妹妹) 绫里千寻(律师;已故) 大沢木夏美(摄影师)

      (一切都发生地那么突然,再次见到真宵时,她已经在拘留所又一次成了被告)

      真宵:我……杀了……那个人……
      成步堂:不是你杀的!
      真宵:结果……是一样的……
      (成步堂的记忆回到数天前……)

      6月16日 下午 3点34分 成步堂法律事务所

      雾崎外科医院院长雾崎哲郎来到成步堂事务所,邀请成步堂一同前往仓元家。原来他想请真宵做灵媒,但真宵提出一个条件:必须邀请成步堂一起来。

      一年前,雾崎外科医院曾经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因投药错误导致14人死亡的事故责任人——护士叶中未实事后死于一场车祸。由于过失责任人未实死因蹊跷,致使雾崎医师遭受怀疑,去医院看病的患者大为减少。为挽回名誉洗脱嫌疑,雾崎想通过灵媒召唤护士叶中未实的亡灵写下认罪书以澄清事实……

      成步堂应邀来到绫里家,其间遇到摄影师夏美、真霄的姨妈绫里贵美子和其十岁的小女儿绫里春美。真宵持唯一一把钥匙与雾崎哲郎医生进入“对面之间”后,将门反锁,开始降灵仪式,一行人在房间外等候。过不多久,突然从对面之间传来两声枪响……成步堂打破房门,大家冲了进去。只见雾崎医师倒在血泊中……

      成步堂:啊!雾崎先生!
      (镜头转到屏风一侧,一个和真宵同样装束的女人提枪站立)
      ???女子:那个男人…杀了我……所以……我杀了他……

      成步堂:你说什么!

      绫里贵美子命令成步堂和夏美马上去报警,两人连忙到外面给警局打电话。真宵作为重大嫌疑犯被警察逮捕。为了救出真宵,成步堂开始着手此案的调查。

      【6月19日】

      地 点 人 物 行 动

      修行者の间 雾崎 获得「对面の间」的鸟瞰图

      对面の间 贵美子 对话

      わたりろえか 无人

      控えの间 无人

      わたりろえか 大沢木 正确叫出她的名字(选择第二项),大沢木夏美是为了拍灵异照片而来

      修行者の间 大沢木和贵美子 撞开「对面の间」的门发现雾崎哲郎被杀。

      わたりろえか 长闲 对话

      控えの间 春美 刚要开口询问春美就惊恐地逃掉了

      仓院の里 大沢木 话题「気づいたこと」

      【6月20日】

      拘留所 真宵 得到「真宵の勾玉」

      成步堂法律事务所 发现死者留下的报纸「新闻记事1」 (一年前的医疗事故)

      对面の间 调查屏风,获得「ビヨウブ」,屏风上有弹孔,距离地面20cm

      わたりろえか 春美 出示「真宵の勾玉」,获得「黑いカギ」

      控えの间 长闲 谈到话题「被害者のこと」时,封锁

      修行者の间 系锯 询问「新闻记事1」,获得「新闻记事2」

      控えの间 长闲 【话题解封】:「新闻记事2」

      拘留所 绫里千寻 询问「黑いカギ」,封锁

      话题封锁:当对方不提供真实情况时,将会看到心锁,使用勾玉后依照顺序正确提出证物即可解除。

      成步堂调查所得情报:
      1.春美在案发后,拾到对面之间的钥匙;
      2.在对面之间的屏风上,有一高20CM的弹孔;
      3.来这里研究超心理学大学生叶中长闲,恰巧是叶中未实的妹妹;
      4.一年前的一场交通事故致使叶中未实死亡,叶中长闲受重伤住院。

      6月21日 上午 10点 地方法庭 第2法庭

      法官宣布法庭开庭。检察官是来自美国检查局自13岁担任检察官以来保持不败纪录的天才少女狩魔冥,声称要为父亲狩魔豪复仇打败成步堂。

      证言一
      ~关于被害者的死因~(证人:系锯圭介)
      1.直接死因是,射入太阳穴的手枪子弹弹头。
      2.子弹是由极近距离射出的。
      3.不过,被害者在遭枪击之前,胸部曾被刺伤。
      4.虽然伤势非常重,但还不至于当场死亡。
      5.犯人为补上致命一击使用了手枪。

      询问1.圭介:直接死因是,射入太阳穴的手枪子弹弹头。
      成步堂:手枪是谁的?
      圭介:是被害者雾崎医师的。手枪枪把上除有被害者的指纹外,还残留有绫里真宵的指纹。

      询问2.圭介:子弹是由极近距离射出的。
      成步堂:极近距离?究竟有多远呢?
      圭介:大约30到50cm。
      成步堂:怎样判断的?
      狩魔冥:呵呵,行了行了,成步堂龙一。不要再提这种傻瓜国家的傻瓜才会问的傻瓜问题,真受不了你。极近距离被子弹击中后,弹痕周围会留下灼伤的焦痕。

      询问3.圭介:不过,被害者在遭到枪击之前,胸部曾被刺伤。
      成步堂:被刺伤过?凶器是什么?
      圭介:是这把绫里家的水果刀,上面有绫里真宵的指纹。
      成步堂:(狂汗)
      狩魔冥:呵呵……你怎么了。成步堂龙一?

      询问5.圭介:犯人为补上致命一击使用了手枪。
      成步堂:刺杀发生在枪击之前,你肯定吗?
      圭介:肯定。只要调查伤口就会明白。
      狩魔冥:唉,一个傻瓜兴致勃勃地听着另一个傻瓜的傻瓜见解。太阳穴在极近距离遭到枪击当然会即刻死亡。多动动脑筋吧,成步堂龙一!
      成步堂:(气死我了!)
      狩魔冥:死亡推定时刻是……6月19日下午3点15分。与证人们听到两声枪响的时刻吻合。
      法官:并且,两件凶器上都有被告人的指纹。嗯……简直是铁证如山。
      狩魔冥:(向所有人深施一礼)当然。

      法官:怎么样?辩护人。如果辩方的立场改成“正当防卫”,我们就继续听陈述,这是被告最后的机会。
      成步堂:(改成“正当防卫”的话,即是说认可“杀人”的事实!今后真宵就将一生背负杀人者的罪名,绝不可以!)
      成步堂:辩方的主张没有任何改变,除去“完全无罪”以外,不会再有其它!
      狩魔冥:(怒)系锯圭介刑事,用你最后的证言给予他致命一击!
      圭介:是。
      法官:等、等等。主持法庭的人是我……
      狩魔冥:(举鞭挥向法官席)
      法官:……那还是……陈述最后的证言吧。

      证言询问:
      对所有证言询问

      证言二
      ~立证真宵犯罪的证据~ (证人:系锯圭介)
      1.很遗憾,还有更有力的证据。
      2.请看一下被告人在现场穿戴的服装。
      3.正如所见,服装上有血迹。
      4.显而易见,被告人杀害了无抵抗的被害者。

      询问3.圭介:正如所见,服装上有血迹。
      成步堂:法官大人!这件证物有重大问题!请看这件服装的袖口!

      法官:袖口?……!上面有一个小孔……还有微弱的火药味!
      成步堂:这是被子弹打出来的孔……确切地说应该是“弹痕”!
      法官:这可是重大线索!
      圭介:对不起!我们漏掉了!

      质问4.圭介:显而易见,被告人杀害了无抵抗的被害者。
      成步堂:我反对!这个弹痕说明被害人向被告开过枪。哪里是什么“无抵抗”!
      圭介:啊……!
      狩魔冥:的确看上去像是绫里真宵遭到被害者枪击,或许正当防卫可以成立。但是,还记得吗?辩方律师曾经清楚地说过——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完全无罪”。
      成步堂:(受打击)

      证言询问:
      第3句>>询问→选择第一项仔细看→选择第二项有问题→指示衣服右下角有小洞→获得血衣的详细资料
      第4句>>出示「真宵の装束」

      证言三
      ~推测事件的再现~ (证人:系锯圭介)
      1.在灵媒中,被告趁被害人不备以小刀突刺其胸部。
      2.被害人当然使尽最后之力奋力抵抗。
      3.两人扭打在一起,被害人取出手枪。
      4.被害人在极近距离开枪射击,但没有命中。
      5.被告趁机夺过手枪,给予被害人致命一击。

      质问4.圭介:被害人在极近距离开枪射击,但没有命中。
      成步堂:我反对!如果被害人在极近距离开枪,那为什么服装上的弹痕上没有焦痕?这说明开枪时两人相距并不近!
      狩魔冥:我反对!有可能是被告用小刀刺中对方后,随即与雾崎医师拉开距离,再度握起小刀摆好架势准备进行第2次袭击,那时被害人才开枪。
      成步堂:狩魔冥检察官的说法存在着致命的矛盾!(出示证物:屏风)子弹是穿过被告的袖口后击中屏风的,弹孔高度距地面仅20CM……即是说,开枪时被告是蹲在地上的!
      (法庭哗然)
      成步堂:请看一下现场的俯瞰图。开枪时,雾崎医师站在房间中央一带,而子弹击中屏风高度距地面仅20厘米,被告的位置应该是在这里!(屏风弹孔前附近位置)
      狩魔冥:请等一下!被害人是伏身射击的,这一点由弹痕的高度可以推测出来,被告应该是在被害人附近的位置!
      成步堂:(摇头)那不可能!
      狩魔冥:为什么?
      成步堂:理由你应该最清楚不过的了,狩魔冥检察官。由极近距离射击的弹痕上会产生焦痕。可是,这件服装的弹痕上却没有焦痕!如果绫里真宵是凶手,为什么不上前去补上致命一击,而是在屏风旁蹲下身呢?
      法官:确实……不合常理。
      狩魔冥:(冷笑)不愧是成步堂龙一。从什么都没有的最不利状况竟能硬撑到现在。难怪爸爸也感到棘手……
      成步堂:(冷汗)(跟她老爸一样世代遗传的皮笑肉不笑)

      证言询问:
      第4句>>出示「真宵の装束」→选择第二项有问题→选择证物ビヨウブ→被告所站位置为屏风弹孔前附近→坚持真宵不是犯人,选择第一项状况完全改变

      法庭休息

      同日 上午11点43分 地方法院 第2法庭
      法官:那么,审理开始,本日的预定……
      狩魔冥:那种无关紧要的事先放一边!该叫证人上庭了,你安静一会儿。
      法官:唔……
      狩魔冥:请事发当日的摄影师出庭!

      证言四
      ~关于事件当日~(证人:大沢木夏美)
      1.只有被告人和雾崎先生进入“对面之间”。
      2.我们在门前等待,突然听到“砰”地一声枪响!
      3.成步堂打破房门,我和他一起进入现场!
      4.发现被杀害的被害人和提着手枪的被告。
      5.房间中就只有他们两个!

      (提出一张事发现场的照片,法庭受理)

      询问1.夏美:只有被告人和雾崎先生进入“对面之间”。
      成步堂:真的只有两人吗?
      狩魔冥:我抗议!辩护人当时不是也在那里吗?
      成步堂:(汗)唔……
      狩魔冥:(笑)请你自己回答!真的就只有两人吗?
      成步堂:(狼狈)是的。只有雾崎先生和真宵……
      法官:啊!辩护人作证了!

      询问2.夏美:我们在门前等待,突然听到“砰”地一声枪响!
      成步堂:真的是枪声吗!
      狩魔冥:我抗议!你自己应该听到了!
      成步堂:唔!
      狩魔冥:接下来请你回答,真的是枪声吗?
      成步堂:……是的,的确像是枪声……

      询问3.夏美:成步堂打破房门,我和他一起进入现场!
      成步堂:成步堂把门打破了?你肯定吗?
      狩魔冥:……辩护人,还是你自己说省事。
      成步堂:(汗)唔……是我打破的,对不起。

      询问5.夏美:房间中就只有他们两个!
      成步堂:屏风后面你看过了吗?
      夏美:当然,房间里大致都看过了!屏风后面没有人!
      法官:(击槌)够了。证言完全没有问题。

      法官:虽然这张照片不能看清被告的脸,但根据目前状况判断,可以断定是被告人。辩护人,还有其它问题吗?

      成步堂:没有。
      狩魔冥:终于承认了!
      法官:到此为止!辩方好像也没有问题要提问了。

      千寻:成步堂……身为辩护律师……可不能有那种沮丧的样子……
      成步堂:千寻!
      (千寻借春美的身体现身)
      成步堂:你是……春美!
      千寻:证据在你的头脑中沉睡。再回忆一下在“对面之间”看到的情景……再次询问夏美吧!

      法官:那么,对这个证人的提问终了!
      成步堂:等等,法官大人!辩方请这个证人再次作证!
      法官:却下!最后的提问已经终了……(话未说完,突然挨了一鞭)
      狩魔冥:就让他试试吧。我的立证不会留下任何疑问的余地,要让他知道这一点。
      法官:可是……我也还有……(又挨一鞭)……好,继续继续!证人,开始作证!
      夏美:需要我说什么?
      成步堂:将进入“对面之间”时的事再陈述一遍。

      证言询问
      第4句>>询问→选择第一项追问
      第5句>>询问→追问第一项屏风内侧→选择第二项没有证据
      第1-3句询问

      证言五
      ~有关事件当日·2~(证人:大沢木夏美)
      1.一进入那个房间,我首先摄下真宵。
      2.我害怕……死尸,所以没怎么看尸体那边。
      3.我对血、妖怪之类的很犯憷。
      4.接着,我将相机对准真宵,按下快门。

      询问4.夏美:接着,我将相机对准真宵,按下快门。
      成步堂:两次……快门。当时你按了两次快门……即是说,你藏匿了其中一张照片!
      (全场哗然)
      夏美:我想提交那张照片的!但被那边的检察官阻止了!
      法官:狩魔冥检察官,你需要解释一下。
      狩魔冥:两张照片几乎拍摄了同样的内容。这样的照片,没有提交的必要。(提交现场照片2)

      法官:这张照片里的人……不是绫里真宵!不仅面容,连体型都相差很大!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狩魔冥:法官大人。请看这张照片。(取出一张照片)这是昨天在拘留所会面室摄下的,成步堂龙一和绫里真宵……

      法官:绫里真宵?但是……这根本不是她!
      狩魔冥:那是当然,因为她正处于灵媒中!

      (法庭哗然,法官的击槌声令全场安静下来)
      众人:难以相信……真有这种事……
      狩魔冥:绫里真宵可以通过灵媒将自己改换成他人的样子!
      法官:虽然难以相信,但这个人应该是被告人绫里真宵!
      成步堂:我反对!法官大人!请看这里……照片人物左袖口……本该有的东西却没有。

      狩魔冥:“本该有的东西”?啊!
      成步堂:在被告服装的袖口上有弹痕!在照片中应该会被拍下来!
      (全场哗然)
      法官:狩魔冥检察官!你……竟将这么重要的证物藏匿起来!
      狩魔冥:(深施一礼)就让那个傻瓜刑事替我谢罪吧。
      法官:什么?让他……
      狩魔冥:是他疏漏了这件服装上的弹痕,没有写进报告,所以我也不知道这张照片是重要物品。
      法官:嗯……那倒也是。
      狩魔冥:那个刑事会很高兴地接受惩罚,在下次的开支审核上会有好戏上演。
      成步堂:(可怜的圭介刑事)

      成步堂:法官大人!在被告的袖口上有这样的弹痕,但照片中的人的袖口上却没有,其理由只有1个,开枪射击之人根本就不是被告!

      狩魔冥:我抗议!辩护人简直在胡说八道!
      成步堂:我哪里胡说了?
      狩魔冥:证人!(向证人席挥鞭)
      夏美:为什么我要来这种地方受虐……
      狩魔冥:你说过的,踏入现场时现场只有被告和被害人!
      夏美:是啊。
      狩魔冥:敢撒谎的话,别怪鞭子不长眼睛!
      夏美:唉……算我怕了你……(挨鞭)啊!不会错的!房间里再没有其他人!
      狩魔冥:成步堂龙一!请你回答,当时被告去哪里了?并且,这张照片上的女人又是从哪里进来的?
      成步堂:(狂汗)……唔……
      狩魔冥:怎么样?成步堂龙一。让我看看你在最后的最后的逆转!
      成步堂:(拍案)当时,真宵离开“对面之间”外出了!
      狩魔冥:一副傻瓜面孔的傻瓜在作傻瓜之梦。绫里真宵由绫里贵美子看守,根本不能离开现场!
      成步堂:(出示钥匙)夏美!这把钥匙,你还记得吗?

      夏美:那是……“对面之间”的钥匙!那个房间的钥匙只有这一把,绫里真宵在灵媒开始时就是带着这把钥匙将门反锁的,所以我们只好破门而入。
      狩魔冥:(汗)等一下,成步堂龙一……为什么你会持有那把钥匙?
      成步堂:绫里真宵上的锁,钥匙本应是她拿着。但在逮捕时她并没有拿着钥匙!这把钥匙是一个叫春美的女孩子送给我的,可是那个女孩根本就不在现场!

      (法庭哗然,众人议论纷纷)
      狩魔冥:!
      法官:看来现在还无法对被告判决。
      (法官木槌声响起,法庭正式休庭)

      第4句>>询问→选择任意→获得「ナツミの写真2」

      法庭答辩:
      选择第二项相片的人不是真宵→选择第二项立证できる→指照片中人物左袖口处(无弹痕)→选择第三项发炮したのは、别人→选择第二项真宵出了房间→证据「黑いカギ」

      【6月21日】

      地 点 人 物 行 动

      仓院の里 春美 对话;
      话题「春美のアリバイ」,封锁;
      调查「黑いカギ」(引出「焚烧炉」线索)

      对面の间 贵美子 对话获得仓院流灵媒道创始人「アセ サト キミウコ」人物情报

      わたりろえか 长闲 话题「交通事故」,封锁;
      调查蓝色的罐,获得「仓院のツボ」;
      调查焚烧炉上紫色的布,获得「布きれ」

      拘留所 真宵 对话(引出春美最喜欢的球的话题「マリ」得到「衣装の箱」线索)

      仓院の里 大沢木 见到成步堂马上逃掉,追到修行者の间再次逃掉,追到控えの间调查衣箱,大沢木跳了出来!

      控えの间 发现衣箱上有一弹孔,高度也是20cm ,获得「衣装ぼこ」;
      调查地上一个蓝色球,获得「春美のマリ」

      修行者の间 春美 【话题解封】:指“わたりろえか”的位置、「春美のマリ」、 「仓院のツボ」、仓院流灵媒道创始人「アセサト キミウコ」,修正证物「仓院のツボ」

      仓院の里 大沢木 询问「叶中长闲」人物情报,引出「长闲の情报」话题,对话后得知长闲曾在堀田病院住院。

      堀田病院 堀田 对话;
      出示「辩护士バッジ」表明身份,获得「免许の写真」、证物「新闻记事2」

      拘留所 千寻 对话

      仓院の里 大沢木 对话;
      わたりろえか 长闲 【话题解封】:「叶中长闲」、「新闻记事2」、「免许用の写真」、「叶中未实」

      仓院の里 春美 对话

      拘留所 千寻 对话;
      【话题解封】:「绫里贵美子」、「布きれ」、「黑いカギ」、「叶中长闲」

      成步堂调查所得情报:
      1.在春美拾到钥匙附近的焚烧炉中找到一块带血迹的灵媒服的碎布;
      2.案发时,春美一直在走廊修理不小心玩球时打碎的祖传罐子;
      3.长闲车祸后曾经在堀田医院整容,堀田拿出当时为其整容的依据——驾驶证上的照片为证。

      6月22日 上午 10点 地方法院 第2法庭

      狩魔冥:成步堂龙一,期待今晚的新闻吧,将在全世界播放……你败北的样子!

      千寻:全世界……你要出名了,成步堂君。
      狩魔冥:穿着傻瓜服装傻瓜般地做着与傻瓜匹配的傻瓜蠢事。出名的人是我!13岁担任检察官以来5年间保持不败纪录的天才。这是我在这个国家的首次胜利,将受到全世界注目!

      法官:在昨天的法庭上显示出了一种新的可能性。
      狩魔冥:……被告人离开“对面之间”的可能性。
      法官:是的,这把钥匙即是证据。本该在“对面之间”的钥匙,却被发现于其它场所。
      狩魔冥:法官大人。对此我想首先声明一点。
      法官:什么?
      狩魔冥:从事件的发生到被逮捕期间,被告曾离开过那个房间一次……检方承认这是事实。

      成步堂:你说什么!
      (法庭哗然)
      法官:但是……狩魔检察官!你打算怎样解释这张照片呢?你也认可照片上的人物不是被告吗?
      狩魔冥:我当然不认为被告是无辜的。
      法官:那么,究竟……?
      狩魔冥:绫里真霄是在杀害被害人以后离开那个房间的!钥匙就是那时掉落的。
      法官:对此你能立证吗?
      狩魔冥:为了立证我才会站在这里。请被告的姨妈绫里贵美子作为证人入庭。
      (绫里贵美子走上证人席)
      狩魔冥:证人,你的名字和职业?
      贵美子:我叫绫里贵美子……偶尔作作灵媒……
      狩魔冥:事件发生后是你看守真宵的吗?
      贵美子:是的。给真宵实施除灵术,将寄宿于体内的亡灵送回冥界。
      狩魔冥:在实施除灵术时发生了什么事?
      贵美子:被真宵逃掉了。

      证言六
      ~放跑真宵的事~(证人:绫里贵美子)
      1.听到枪声后,成步堂他们两个破门而入。
      2.我拜托他们去叫警察。
      3.真宵提着手枪精神恍惚。
      4.真宵突然将我撞开,夺门而出。
      5.劲头很大,我脖子上挨了一下,晕迷了一阵……
      6.之后真宵去了哪里,我就不知道了。

      询问2.贵美子:我拜托他们去叫警察。
      成步堂:只是打个电话,为什么要支使两个人一起去?
      贵美子:因为不想再有其他牺牲者。“或许那个摄影师的生命也有危险”……当时我是这么想的。
      法官:真是菩萨心肠。

      询问4.贵美子:真宵突然将我撞开,夺门而出。
      成步堂:你的体格比被告好,这么简单就让她逃掉了?
      狩魔冥:我反对!你好像忘了吧,成步堂龙一。请看这张照片,这时的被告,并不是“绫里真宵”!
      成步堂:啊!
      贵美子:恐怕那个护士生前练过空手道什么的。

      法官:到此为止!
      狩魔冥:请叶中长闲入庭。
      (头戴白帽,笑眯眯的红发女孩走进法庭)
      狩魔冥:证人。你的名字和职业?
      长闲:我叫叶中长闲,在大学研究超心理学。
      法官:超心理学?
      长闲:通俗地说就是……鬼神之类的。
      法官:通俗地说也不能理解。
      狩魔冥:您还是回家查字典吧。证人……请开始作证。

      证言询问:
      第2句>>询问→选择第一项追问
      第3句>>询问→选择第一项追问
      第4句>>询问
      第6句>>询问→选择第一项追问

      证言七
      ~事件之后目击到的事~(证人:叶中长闲)
      1.灵媒开始时,我正在休息室睡觉。
      2.过了一会儿,忽然有人进入房间。
      3.是我……死去的姐姐!
      4.我好怀念她……真是太高兴了。但是……
      4 我没有害怕,因为姐姐的服装一如往昔。
      5.姐姐……对我讲了可怕的事。

      长闲:姐姐对我说,“那场车祸不是交通事故!……是他给我喝了安眠药……我是被人杀害的……所以我要复仇……这也是理所当然的吧?长闲……”

      狩魔冥:怎么样?法官大人。
      法官:我无法相信……附身在灵媒师身上的亡灵向杀害自己的人复仇……

      询问4长闲:我没有害怕。因为姐姐的服装一如往昔。
      成步堂:长闲小姐,这是你精心策划的谎言啊。
      长闲:……!
      狩魔冥:你说什么!成步堂龙一!
      成步堂:长闲小姐,你的证言是这么说的“我没有害怕,因为姐姐的服装一如往昔。”
      长闲:是啊。
      成步堂:请看这张照片……这样的人在眼前出现,无论是谁都会大吃一惊吧!
      狩魔冥:……衣服上沾满血!
      成步堂:长闲小姐!为什么刚才你对血迹之事完全没有提起!
      长闲:!(惊慌失措地咬帽子)
      法官:证人?
      长闲:(慌乱中目露凶光)烦人!人家现在不是正在思考吗?

      狩魔冥:证人……请镇静。
      长闲:(恢复常态)对不起啦。我这人特爱冲动……
      狩魔冥:那么,请继续吧。

      证言询问:
      第4句>>询问→选择第一项追问→选择第二项重要→修正证言→「ナツミの写真2」或「真宵の装束」

      证言八
      ~事件发生后,目击的事·2~(证人:叶中长闲)
      1.“休息室”里有点暗。
      2.那件服装是紫色的,所以没看见血。

      3.我劝姐姐不要那样做。
      4.然后,就和姐姐去“对面之间”了。
      5.前往“对面之间”的途中没遇到任何人。(添加证言)

      询问4.长闲:然后……就和姐姐去“对面之间”了。
      成步堂:当时你姐姐的情绪很平静吗?
      长闲:是的。大概是向雾崎先生复了仇,感到心情舒畅吧。
      狩魔冥:我也想早点心情舒畅,成步堂龙一。
      成步堂:(大汗)(拿着鞭子说这种话)前往现场途中没有发生什么奇怪的事吗?
      长闲:没发生什么事呀,在“对面之间”只有贵美子。
      成步堂:请再好好回忆一下!
      法官:证人带领姐姐回去的途中,没有发生奇怪的事……这一点很重要吗?
      成步堂:因为重要所以才问的!
      法官:那么,证人,请将刚才的发言加到证言里。

      询问5.长闲:前往“对面之间”的途中没遇到任何人。
      成步堂:(提示人物绫里春美)我来介绍一下,这是贵美子的女儿春美。(出示证物“罐子”)灵媒开始时春美打破了罐子,在此期间春美一直坐在走廊里试图粘好它!

      长闲:你说什么!
      成步堂:而这件事长闲小姐却完全没有看见,请问事件发生时你究竟在哪里?
      长闲:(咬帽子)我在“休息室”睡觉……
      成步堂:刚才长闲小姐作了如下证言“在对面之间只有贵美子”。确实,那时夏美和我都不在,在“对面之间”只有贵美子。但是当时一直在休息室睡觉的你却是不可能知道的!也就是说,长闲小姐,你曾经去过对面之间!并且,没有通过走廊!请看这个屋邸的鸟瞰图……
      法官:要想从“休息室”进入“对面之间”只有通过走廊!
      成步堂:是这样的。正因为如此,所以我才要问“事件当时证人在哪里?”长闲小姐,请回答!
      狩魔冥:我抗议!辩方以毫无根据的推理来盘问证人。既然如此,你说证人当时在什么地方?
      成步堂:(指地图上的对面之间)长闲当然是在这里。

      狩魔冥:案发现场!
      (法庭哗然)
      狩魔冥:你在说什么?成步堂龙一!灵媒开始后,那个房间只有被告和被害者!
      成步堂:长闲也在现场,只是已经隐藏起来了。
      长闲:竟说我藏起来了!那你说藏在现场的什么地方?
      成步堂:(指向屏风后面)在这里。

      (出示证物“衣箱”)证人当时就躲在衣箱里!请仔细看这个衣箱。

      法官:这……上面有“孔”!距离底面20cm高!
      狩魔冥:(大汗淋漓)与屏风上的“孔”的高度相同!
      成步堂:没错!开枪之时,衣箱就放在距离屏风很近的位置与屏风一起被手枪子弹洞穿!(手指证人)长闲!你就是这样躲

    三、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

    经典案例参考:前世纪审判——辛普森杀妻案
      作 者:陈 伟

      橄榄球超级明星O.J.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涉嫌杀人案,震惊全美,堪称20世纪美国社会最具争议的世纪大案之一。不少人认为,辛普森腰缠万贯,不惜花费重金,聘请了号称天下无敌的"梦幻律师队"(Dream Team)为自己开脱罪名。这帮律师唯利是图,凭着三寸不烂之舌,利用美国社会的种族矛盾以及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漏洞,把掌握着"如山血证"的检察官和警方证人驳得目瞪口呆,最后说服了陪审团全体成员,将杀人凶手无罪开释。这场全球媒体瞩目一时的"世纪审判"(Trial of the Century),无疑是对美国司法制度的极大讽刺和嘲弄。

      然而,事过多年之后,根据已公布的辛普森案档案和涉案当事人的回忆,人们惊奇地发现,洛杉矶市警方在调查案情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出现了一系列严重失误,致使辛普森的律师团能够以比较充足的证据向陪审团证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杀人元凶,很有可能有人伪造罪证,用栽赃手法嫁祸辛普森。

      (一)有钱未必能使鬼推磨

      谈起辛普森一案,无论黑人白人都承认,假如辛普森是个雇不起一流律师的穷光蛋,那他非进大狱不可。这就叫"有钱能使鬼推磨",古今中外都是一个理儿。可是,如果细琢磨一下,这个理儿好像又有点儿说不通。原因在于,若是论有钱,大名鼎鼎的拳王泰森(Mike Tyson)比淡出体坛多年的辛普森有钱得多。可是,1997年泰森因涉嫌强奸遭到起诉后,尽管他同样花费天文价格,聘请了一帮名律师出庭辩护,但仍然无法摆脱被定罪的命运,在大狱里结结实实地蹲了好几年。那么,何以泰森落入正义之网,而辛普森却能逍遥法外呢?

      有一种解释是,泰森案陪审团以白人为主,而辛普森案陪审团成员多为黑人。黑人特别抱团,自然会偏向黑人球星。但是,这个说法同样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因为辛普森案的12名陪审员中,虽然有9名是黑人,其中却有8位是女性。一些研究陪审团的专家认为,这一构成对辛普森特别不利。根据美国学者对"黑人女性最讨厌啥样儿的黑人男性"这一社会学课题的统计和调查,最让黑人女性来气的黑人爷们儿有两种:一种是出名发财后立马就娶一个白妞儿当老婆的烧包;一种是动不动就对媳妇拳打脚踢的粗汉。而辛普森恰好把这两种坏样儿全占了。

      辛普森于1947年生于旧金山市的黑人贫困家庭。他曾获得全美大学橄榄球联赛的最高荣誉奖海斯曼奖。进入职业联赛后,他先后在纽约水牛城鹰嘴队(Buffalo Bills)和旧金山淘金者队(San Francisco 49ers)担任主力,创造过一个赛季带球冲刺2003码的惊人记录(至今未被打破),被誉为橄榄球职业比赛史上的最佳跑锋。退出体坛后,辛普森又投身影视和广告业,在电影《裸枪》(Naked Gun)和《杀手势力》(Killer Force)中扮演主角;在美国广播公司(ABC)和国家广播公司(NBC)担任体育评论员;在美国最大的出租车公司赫兹(Hertz)担任形象大使。另外,由于英文橙汁(OrangeJuice)一词的缩写恰好与辛普森名字的缩写OJ一样,所以佛罗里达一家饮料公司特意邀请他拍摄橙汁的促销广告,使OJ这个英文缩写成为美国体育英雄和超级广告明星的代名词。

      辛普森成名之后,一向有"花花公子"和"外黑内白"的名声。与空中飞人乔丹(Michael Jordan)和魔术师约翰逊(Magic Johnson)等著名黑人球星不同,辛普森对赞助黑人贫民区的活动和投资项目毫无兴趣,却热衷于跻身富有白人的高尔夫球俱乐部。除了幼年好友柯林斯外,他的哥们儿无一例外都是白人。同时,他也只对白人性感女郎感"性趣"。为了"脱黑",他甚至不惜重金聘请语音校正专家,反复练习,改掉了一口浓重的黑人贫民区口音。1977年,辛普森在一家高级餐厅与漂亮迷人、金发碧眼的白人女侍者妮可·布朗(NicoleBrown)一见钟情,不久便与第一任黑人妻子离异。1985年辛普森与妮可结婚后,因妮可怀疑他在外面有"二奶",两人关系开始出现裂痕。妮可曾多次打电话报警,指控辛普森对她拳打脚踢。

      辛普森案后,几位黑人女性陪审员一再表示,她们并未因被告是黑人而影响裁决,或对被告产生任何个人好感。在扬名天下、腰缠万贯之后,辛普森休掉黑人糟糠之妻,另娶白人金发女郎一事,极大地伤害了全美黑人女性的自尊心;而辛普森打骂白人妻子的粗暴行为,更使普天下不分肤色的所有女性不寒而栗。另外,在美国的刑事案审判中,12名陪审员中只要有1人持有异议,就会出现"死锁"(Dead Lock)现象,即所谓"悬而未决的陪审团"(Hung Jury)。在此情况下,法院要重定开庭日期,控辩双方要重选陪审员听证和审案。所以,辛普森案陪审团做出被告无罪的一致判决,与黑人构成陪审团主体并无绝对和必然的关系。

      那么,陪审团究竟凭啥得出了被告无罪的一致结论呢?依照美国法律,作出判决的唯一依据只能是证据。美国是一个司法公开的国家,不仅刑事审判对公众开放,而且重大刑事案件的原始档案,如法庭记录、起诉书、证人供词、审问笔录、旁证材料、法医鉴定书、检方和辩方律师的开庭陈词和总结陈词等,在结案后都要全部对公众开放。根据已公布的辛普森案档案,陪审团之所以判定辛普森无罪,与警方和检方在办案和起诉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使呈庭证据无法令人信服有直接关系。

      (二)警方办案三大失误

      尽管辛普森案是所谓世纪大案,但是,从这个凶杀案的刑事调查过程来看,洛杉矶市警方在侦破案件、搜集罪证、遵循正当程序等方面漏洞百出,涉案警官和刑事检验人员的专业素养实在令人不敢恭维。根据已公开的刑事调查记录和涉案当事人的回忆,警方在办案过程中至少出现了三个重大失误,对这个谋杀案的结局产生了极大影响。

      1.忽视现场勘查常识
      1994年6月12日深夜11点50分,在洛杉矶市西区邦迪街(Bundy),一条名贵的纯种日本狼狗狂吠不已,爪子上沾满血迹,使一对散步的夫妇心生疑惑,尾随这条狼狗,来到一座西班牙式高级公寓楼前,结果发现了两具鲜血淋漓的尸体。他们吓得魂不附体,立刻狂敲隔壁住家大门,想借电话报警。但是,深更半夜的敲门声,却把宅主吓得半死,以为来了劫匪,便立刻打911电话报警。洛杉矶市警署两位警官接警后,火速赶到现场,发现是一宗恶性人命案后,他们便呼叫重案处的刑警前来增援。

      大批刑警赶到现场后,经初步调查,证实被害的白人女子35岁,名叫妮可,是黑人橄榄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被害的白人男子25岁,名叫戈德曼(Ronald Goldman),是附近一家意大利餐馆的侍者。两人皆因利刃割喉致死。妮克的脖子几乎被割断,咽喉和颈椎骨都裸露在外,刀口喷着鲜血;戈德曼身中30余刀,死于颈部静脉断裂和胸腹腔大出血。凶杀现场血腥弥漫,惨不忍睹。辛普森与妮可的两个孩子尚在二楼熟睡,没有目睹这可怕的场面。

      死者身份辩明后,西区警察分局局长布歇(Keith Bushey)决定,派几位刑警赶赴相距约4公里的辛普森住宅,通知他前妻遇害但孩子无恙的消息,并让辛普森着手安排把两个受惊的孩子带回家。另外,警方考虑到辛普森是被害人前夫,他的安全也在警方的关注之处中。这时,一位名叫福尔曼(Mark Fuhrman)的白人刑警自告奋勇,要求带队前往。在1985年的一次家庭纠纷中,妮可被辛普森殴打后报警,福尔曼曾上门处理过他们的家庭暴力案,知道辛普森住宅的准确地址。于是,主持调查凶杀案的瓦纳特(Philip Vannatter)警长便率领福尔曼等四名警探驱车前往辛普森住宅。

      布歇局长从第一犯罪现场直接调派警官前往辛普森豪宅的决定,铸成了警方的第一个重大失误。原因在于,前去的四位白人警官都曾进入过血迹遍地的第一杀人现场勘察,他们的警靴和警服上很有可能已不小心沾染了血迹。照常理,布歇局长应当派几位压根儿就没进入过第一现场的警官去通知辛普森,防止第一现场的血迹与后来被警方宣布为第二现场的辛普森住宅的血迹发生交叉沾染,这是刑事案现场勘查的基本常识。可是,警方在辛普森案中却完全忽视了这种常识。在采集证据和保护现场方面,警方也出现了很多忽视常识的重大失误。案发之后,大批刑警和刑事检验人员迅速来到现场,但法医却跚跚来迟,在案发10小时后才来到现场,错过了准确地鉴定被害人死亡时间的最佳时机。法医在解剖尸体时,不但没对尸体进行X光检查和采集妮克的右手指纹,而且对妮可死亡前是否受到性侵犯未作任何医学鉴定,致使破案线索大大减少。为了"保护"现场,警方人员顺手从妮克的公寓中拿了几条白被单,小心翼翼地盖在了尸体之上。可是,由于辛普森与妮克离婚后仍然藕断丝连,案发数周前他曾在妮克公寓过夜,并经常来公寓看望孩子,被单上难免会有他的头发或皮屑,结果致使检方呈庭证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根据案发现场照片,辩方专家发现,妮可尸体裸露的肩膀上有七点血滴。从这些血滴的形状和滴落方向看,它们不可能是妮可本人滴落的。根据常识推理,这些血滴很可能是妮可倒地后,有人流着血从她尸体旁走过时滴落的。因此,如果这些血滴不是来自另一名被害人戈德曼,那一定就是凶手滴落的。这样,如果能证明这些血滴属于辛普森,那么他的嫌疑便倍增。可是,当辩方专家向警方检验人员提出查验这些血滴时,他们深感惊讶,因为警方完全忽视了这些血滴的重要性。妮可的尸体在解剖前已进行冲洗,这些血滴永远消失了。

      2.警方涉嫌非法搜查
      6月13日清晨5点,四位白人刑警来到建有围墙的辛普森住宅。他们在前门按了很久电铃,但一直无人应门。这时,福尔曼独自一人,沿围墙搜索了一圈,发现围墙后门的路上停着一辆白色福特野马型越野车。经细心观察后,福尔曼高声叫瓦纳特警长过来察看,说在驾驶员位置的车门把手上发现了微小血迹。温纳特和另两位警官看到血迹后大惊失色。他们担心住宅内的人有生命危险,便决定进入住宅,进行紧急搜查。

      这一搜查之举,对这个世纪大案的结局有很大影响,因为警官们当时没有搜查许可证。依照美国的司法观念,警察是一种合法的暴力和必要的邪恶,对这一机构的权力必须予以严格限制,否则它将沦为专制暴君和贪官污吏祸国殃民的工具。想当年,为了防止官府和警察为非作歹,滥用权力,任意搜捕和祸害小民百姓,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明文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或扣押状。西谚中所谓"私宅就是一个城堡,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的提法,具体地落实在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之中。

      191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威克斯诉美国案(Weeks v United States,1914)中首次明确规定,联邦法院在审判时,必须把警方用非法搜查手段取得的证据排除在外,这是美国警方人人皆知的"排除规则"(Exclusionary Rule)。1961年,最高法院在迈普诉俄亥俄州案(Mapp v Ohio,1960)中规定,"排除规则"同样适用于各州法院。据此判例,警务人员若要进入民宅搜查,必须向法官宣誓担保,不但要以书面形式列举证据和理由,而且要详细说明搜查的地点、范围和时间。经法官审核批准,颁发许可证之后,才能进入民宅搜查。另外,警察只能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行动,并应在搜查后向法庭提交所获证据报告。警察如果违法搜查,不但会受到警纪严惩,而且会造成所获证据在法庭审判时一概作废的严重后果。法官如果违规颁发搜查证,将面临被弹劾和遭到刑事起诉的危险。

      在美国的司法判例中,涉及搜查和扣押的规定千变万化。几乎在每一起刑事案中,辩方律师的首要工作,就是挑战警方搜查和采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但是,有关搜查的法律法规极为复杂,缺乏清晰明确的规定。比如,警察拦截和搜查平民违法,但是,如果有人超速驾车,则警察有权拦截驾车人并开出罚单。但如果警察趁机要求搜身和搜车,则驾车人有权当场拒绝。可是,如果警察无意中在车后座发现了类似大麻的烟蒂,在没有搜查许可证的情况下,警察是否有权搜车?如果警察搜遍全车后没发现毒品,却意外地发现了非法枪枝,那么,警方的搜车行动是否违宪?搜获的非法枪枝是否能作为呈庭证据?对于这些复杂的法律问题,并无统一的标准和答案,只能由法官在审判时审时度势,酌情裁决。

      20世纪60年代后,由于犯罪率急剧上升,"排除规则"遭到美国社会各界极大指责。批评者认为,过于严格地实施"排除规则",将会给警方破案造成极大困难。在很多情况下,仅仅由于警方粗心大意或急于求成,未能严格遵循程序,致使很多罪犯在铁证如山的情况下逍遥法外。尼克松总统执政后,先后任命了四位保守派人士出任大法官要职,试图推翻或修正"沃伦法院"那些对罪犯"心慈手软"的判例。此后,最高法院对"排除规则"的解释略有改变。1984年,最高法院在美国诉里昂案(United States v Leon,1984)中规定,当搜查不完全合乎程序要求时,如果警方的所作所为具有"良好诚信"(Good Faith)和"合理相信"(Reasonable Belief),法院在审案时可以引用搜获的证据。

      在辛普森案中,涉案四名警官皆为老手,每人都有20年以上刑事侦查经验。对于限制警方搜查的案例和法规,他们恐怕比初出茅庐的律师了解得还要多。稍有法律头脑的警官都应明白,美国诉里昂案的裁决虽然对警方有利,但这个判例对所谓"良好诚信"和"合理相信"的解释模棱两可、含糊不清。而体坛巨星辛普森涉嫌杀人一案,毫无疑问将是轰动全美的世纪大案。为了防止被辩方律师钻空子,警方应当格外谨慎,严格遵循法律程序。

      在辛普森案中,从当时福尔曼发现血迹和长时间无人应门的情况看,四位警官擅闯民宅之举,勉强可以算是具有"合理相信"。但是,警官们进入住宅后,一旦发现辛普森及其家人没有生命危险,就应停止搜查。只有当与法官取得联系,申请到搜查许可证后,才能对辛普森住宅进行合法搜查。

      但令人费解的是,在没有面临迫在眉睫危险和非紧急情况下,福尔曼警官独自一人,迫不及待地在辛普森宅内继续搜查,结果铸成了警方在此案中的第二个重大失误。决定进入住宅后,福尔曼自告奋勇,抢先翻越围墙,从里面打开前门,四位警官便直奔豪宅。可是,按了很久的电铃,仍然无人应门。于是,他们绕行到住宅后边,去三间独立客房敲门。在第一间客房,有一位睡眼惺忪的白人出来应门,他自称是辛普森的哥们儿,名叫凯林(Kato Karlin)。他告诉警察,辛普森和第一任黑人太太生的大女儿住在隔壁第二间客房。当刑警们把辛普森女儿从梦中敲醒后,瓦纳特焦急难耐地向她询问辛普森的去向。她回答说,父亲已于昨夜赶搭飞机到芝加哥,参加一场赫兹公司很早就已经安排好的高尔夫球商业比赛。警官当即打长途电话给辛普森,告知他前妻遇害的噩耗。辛普森闻讯大惊,表示将迅速赶回洛杉矶。

      当瓦纳特等人询问辛普森女儿和打电话时,福尔曼在隔壁单独盘问凯林,打听昨晚有无异常情况。凯林称,大约在晚上10时45分左右,他听到客房背后一声巨响,墙壁上的挂画都被震动得摇晃起来,他当时以为是轻微地震,没放在心上。福尔曼疑心大起,立即拔出手枪,独自一人、单枪匹马地到客房后搜查。大约18分钟后,福尔曼高声叫来其他刑警,说在屋后悬挂式空调机下的走道上,发现了一只沾有血迹的右手黑色皮手套,这只手套与在凶杀案现场发现的另一只手套相配。但是,在血手套现场没发现其它血迹以及可疑的脚印和痕迹。福尔曼解释说,估计在半夜三更、黑灯瞎火之时,凶犯潜逃在屋后,一不留神撞在了空调上,在惊慌失措中遗落了手套。

      发现血手套后,刑警们又找到了更多线索。他们发现,在围墙前门车道,以及从前门通往住宅大门的小道都有血滴的痕迹。这样,警方认为已有足够理由怀疑辛普森是凶杀嫌疑,便宣布辛普森住宅为凶杀案第二犯罪现场,正式向法官申请搜查许可证。在后来的搜查中,福尔曼在二楼卧室的地毯上发现了一双沾有血迹的袜子,它成为指控辛普森涉嫌杀人的重要证据之一。

      可是,福尔曼在没有搜查许可证和非紧急情况下,单枪匹马地在辛普森住宅中大肆搜查一事,使警方出现了涉嫌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严重问题。依照美国法律,在某些人命关天的特殊情况下,警官可以用电话或其它现代化通讯手段与法官取得联系,法官了解现场情况后,可以口头授权警察进行搜查。只有在面临生命危险或罪证可能被销毁的紧急情况下,警察才能破门闯入民宅搜查。可是,警官们进入辛普森住宅后的境遇并非如此。

      在预审时,辩方指控白人警探心怀偏见、先入为主,早在案发之初,就已把辛普森内定为主要嫌犯,然后故意寻找借口,闯入民宅非法搜查。这样,假如法官判决警方违宪,则搜获的血迹和血手套都会成为"压下不用的证据"(suppressed evidence),不能在审判时呈堂。但法官听取了警方的辩解后,裁决搜查行为合法。尽管如此,在庭辩期间,面对辩方律师的穷追猛打,福尔曼死活也解释不清,作为一个有多年刑事侦察经验的老手,在非紧急情况下,明知没有搜查许可证,为何仍然独自一人、单枪匹马地在住宅内大肆搜查?辩方借此怀疑,福尔曼之所以急不可耐地闯入住宅搜查,很可能是为了借机伪造证据,用栽赃手法嫁祸被告。

      3.警官携带血样返回现场
      6月13日中午12点,当辛普森从芝加哥匆忙赶回洛杉矶时,警方已封锁了他的住宅。主持调查的瓦纳特和兰吉警官让他到警署总部来一趟,澄清一些疑点,辛普森当即随口答应。

      这时,辛普森的私人律师要求随同前往,但辛普森坚持说,自己与凶杀案绝对无关,用不着律师。在盘问开始之前,瓦纳特向辛普森宣读了"米兰达告诫",提醒他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请律师在盘问时在场。但辛普森同意放弃沉默权,独自一人与两位刑警谈了半个多小时,希望能给警方提供一些破案线索。照常理,如果辛普森是杀人凶手,沾有血迹的手套和袜子还遗留在客房后和卧室地毯上,杀人时刺破的手指伤口未愈,就是借他10个胆,恐怕他也不敢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单枪匹马地与经验丰富的刑警周旋。在案发当天那种心绪激荡、大受刺激的情况下,如果他在盘问过程中颠三倒四、自相矛盾、谎言连篇、破绽百出,他的口供将成为检察官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在美国社会中,犯罪嫌犯拥有沉默权的"米兰达告诫"家喻户晓。如果心怀鬼胎,他完全可以依法拒绝审问,或者至少要求律师在审问时坐镇压惊。但是,辛普森并没这样做。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警方白白浪费了单独审问辛普森的千载良机。在多年的破案生涯中,警官们似乎已习惯于嫌犯像榆木疙瘩一样一声不吱,极少碰到过嫌犯自愿地放弃沉默权的好事,把盘问嫌犯的谋略和技巧早就忘得一干二净。在审问过程中,两位刑警非常客气,没有盘问辛普森在案发之日的具体行踪,他们提出的问题既缺乏逻辑又不连贯,远远低于警校低年纪学生水准。按常理,警官们应当刨根问底,穷追猛打,尽可能地套出更多口供,把盘问一直进行到辛普森不愿回答问题或请求律师在场时为止。可是,警官们竟然草草收兵,主动结束了审问。这样,警方既没得到任何破案线索,也没得到任何可以用来起诉辛普森的口供。事后,主持起诉的检察官气得七窍生烟。

      在审问过程中,瓦纳特告诉辛普森,警方已在他的住宅内发现了一些可疑血迹。辛普森当即表示,愿意提供自己的血液样品,以便澄清真相。于是,警署的护士便从辛普森身上抽取了血液样品。按常规,为了防止血样凝固和变质,警方在辛普森的血样中添加了防腐剂(EDTA)。这时,瓦纳特注意到,辛普森左手用绷带扎住,且有肿胀迹象。辛普森解释说,手指不知咋整的弄破了。对于弄破的具体时间,他解释得含含糊糊,前后矛盾。征得辛普森同意后,瓦纳特指挥摄影师将伤口拍摄下来。值得一提的是,辛普森此时仅是犯罪嫌疑人,法官虽已颁发搜查许可证,但尚未正式颁发逮捕令。辛普森如果心里有鬼,他完全可以拒绝与警方合作,拒绝抽取血样和拍摄伤口照片。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得到辛普森的血样后,瓦纳特警长并未将它立即送交一步之遥的警署刑事化验室,反而却携带血样回到了32公里以外的凶杀案现场。整整三个小时之后,瓦纳特才磨磨蹭蹭地将血样交给了刑事检验员丹尼斯·冯(Dennis Fung),后者当时正在现场取样勘查。天下竟然有如此荒唐的刑警,居然手持嫌疑犯的血样,在血迹遍地的凶杀案现场遛达了三个小时之久。在庭审时,面对辩方律师的质问,瓦纳特解释说,根据工作条例,所有证据必须先登记编号,然后才能送交刑事化验室存档。而丹尼斯·冯正是负责登记编号的警员,所以他才携带血样回到了犯罪现场。可是,辩方死死抓住这个重大疑点,大加渲染。辩方律师卡克伦把瓦纳特和福尔曼贬称为"一对骗子"。使陪审团对警方涉嫌违法乱纪、栽赃陷害的疑虑大大加深。

      瓦纳特身携血样返回第一犯罪现场,铸成了警方在此案中第三个重大失误。在庭审时,警署护士出庭作证时说,他那天从辛普森身上抽取了大约7.9至8.7毫升血液样品。可是,辩方专家在警方实验室只发现了6.5毫升的血样。换言之,大约1.4至2.2毫升的辛普森血液样品竟然不翼而飞。辩方借此怀疑,瓦纳特携带血样回到第一犯罪现场,很可能是为了借机伪造证据。

      (三)公路追捕与刑事起诉

      警署审问和抽取血样之后,辛普森得知自己已沦为头号嫌疑罪犯。为了避开新闻媒体的骚扰,他暂时躲在一位律师朋友位于半山腰的神秘豪宅中,开始筹组"梦幻律师队"。辛普森借用橄榄球术语,给自己挂上了球队老板兼指导的头衔。负责协调指挥全队进攻的"四分卫"(Quarterback)角色,由大名鼎鼎的犹太裔律师萨皮罗(Robert Shapiro)担任。他曾出任好莱坞影星马龙·白兰度(Marlon Brando)的律师。冲锋陷阵的跑锋要职,由著名黑人律师柯克伦(Johnnie Cochran)担任。此公在70年代出任过洛杉矶市副检察长,后来下海开业,成为法律界声望极高的大律师,曾帮助音乐巨星迈克尔·杰克逊(Michael Jackson)打过官司。

      萨皮罗律师人脉极广,颇有运筹帷幄之才。他从波士顿请来了著名刑事律师李贝利(Lee Bailey),此公被誉为美国律师界最拔尖的盘诘高手之一;从纽约请来了舍克(Barry Scheck)律师,他是擅长在刑事案中应用DNA证据的头号权威;从阿尔巴尼请来了解剖和法医专家贝登(Michael Baden)博士,他曾在肯尼迪总统被刺案中担任首席法医。由于辛普森案的管辖权属于加州法院,应用加州法律和司法判例,萨皮罗邀请加州法律专家、加州大学圣塔克拉拉校区法学院院长乌尔曼(Gerald Uelmen)入伙,他曾为"五角大楼文件泄密案"(New York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1971)的主角艾尔斯伯格(DanielEllsberg)担任过辩护律师。

      阵容如此强大,萨皮罗仍不放心,由于警方涉嫌非法搜查,事关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萨皮罗又说动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德肖维奇(Alan Dershowitz)加盟。这位教授曾任最高法院大法官哥德伯格(Arthur J. Goldberg,1962-1965任职)的法律助理,是全美声望极高的宪法权威和上诉律师。为了确保胜诉,萨皮罗又叫上康涅狄格州警政厅刑事化验室主任李昌钰(Henry Lee)博士出任专家证人。此公是美籍华裔刑事鉴识专家,以精湛、独特的刑事侦查与证据鉴识技术享誉国际警界,因屡破奇案被媒体誉为"当代福尔摩斯"。此外,辛普森悬赏50万美元巨款,奖励提供破案线索的举报人,并雇佣了几位著名私人刑事侦探调查凶杀案真相。据行家估算,维持"梦幻律师队"正常运作的全部开销,至少应在600万美元上下。

      6月17日上午8点,即案发5天后,根据现场血迹化验和DNA测试结果,检方决定立案起诉辛普森。警方要求他在上午10点准时投案自首。此时,"梦幻律师队"中的萨皮罗律师、贝登博士、李昌钰博士等人正在向辛普森了解案情,从他身上采集头发和血液等检验样品。萨皮罗以辛普森情绪低落、心理不稳为理由,请求警方延缓几个小时。上午11时,警方拒绝了延缓的请求,并派出刑警前往神秘豪宅逮捕辛普森。

      中午12时左右,当刑警赶到豪宅时,辛普森突然失踪了。临行前,他留下了一封诀别信,信中说:"我与妮克之死毫无关系。我爱她,一直都非常爱他,而且将永远爱她。如果我们之间有什么矛盾的话,那只是我爱她太深。"结尾写道:"请不要为我悲伤,毕竟我一生辉煌,又有好友无数。请大家记住真正的OJ,而不是眼前这个在人生中迷失方向的人。"下午3时,警方在电视上了公布了辛普森的照片和汽车牌照资料,宣布他是在逃通缉犯。萨皮罗律师召开记者招待会,向媒体宣读了辛普森的诀别信,并在电视上请求辛普森不要轻生。

      那么,辛普森打算远走高飞、畏罪潜逃吗?似乎不太像。当天下午5点56分,警方在加州高速公路上发现了辛普森的白色野马车。在长达约6个小时的时间中,他乘坐的越野车一直在洛杉矶市郊徘徊。

      据辛普森自己解释,他只是到安葬妮克的墓地去了一趟,悲痛欲绝。驾车司机是辛普森的铁哥们兼队友柯林斯,他一边驾车一边用汽车电话与警方通话,声称辛普森此时躺在后坐,手持枪支,情绪沮丧,如果警方强行截车捕人,辛普森有可能会自杀。

      6月17日下午,恰好是美国职业篮球联赛(NBA)总决赛的第五场,纽约尼克斯队大战休斯顿火箭队。笔者那天球赛看得正来劲儿,没想到,当警方发现了辛普森的越野车后,全美各地电视台突然临时中断节目,画面一律改为现场直播警车跟踪白色野马车的实况,真让人扫兴。这时,辛普森终于开始与警方对话,他同意束手归案,但要求先回趟家,跟没娘的孩子和家人打声招呼。警方担心出人命,便同意了他的请求。这样,白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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