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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赡养理由各异法定义务不容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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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拒绝赡养理由各异法定义务不容抗拒
  • 不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 不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
  • 不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
  • 一、拒绝赡养理由各异法定义务不容抗拒

    漫画 《不容推脱》 作者 高岳

    “饮水思源是常理,人生百善孝为先。”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规更是作出了具体规定。然而,现实生活中不孝敬老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甚至虐待老人的情形时有发生。在九九重阳节来临之际,《法治日报》记者梳理了近年来重庆法院受理的几起涉及赡养纠纷的案件,以期告诫子女须依法承担起应尽的赡养义务,也提醒老年人遇到拒绝赡养的子女,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安度晚年。

    百岁老人无人赡养

    求助法援子女分担

    近百岁的老人周某某膝下有5个子女,本应享受天伦之乐,然而她的5个子女却因赡养问题产生分歧,大家互相推诿,最后对簿公堂。

    周某某家住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铁桥村,现年99岁,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周某某年老多病,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周某某与陈某良婚后共育有陈某福、陈某伟等5个子女,丈夫陈某良早年去世后,周某某便随儿子陈某伟一起生活。现陈某伟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独自赡养周某某,兄妹5人因为母亲养老问题多次发生争吵。

    2020年6月,铁桥村村民委员会组织5子女进行调解未果,老人还一度被送进了老危房居住。老危房旁边便是陈某福新建的房屋,但陈某福已外出务工,其家人拒绝老人进入新房居住。大观镇政府曾组织大观派出所、大观法庭、铁桥村村委进入现场进行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周某某在法援律师帮助下向南川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5子女承担自己生活费、护理费及房屋租赁费。

    诉讼过程中,经承办法官周仁敏多次耐心劝导,开庭前陈某福主动将周某某接回新房居住,周某某当庭撤回要求5子女支付房屋租赁费的诉讼请求。尽管5子女就对赡养费标准及管理使用、周某某何处居住、如何照料等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均表示愿意好好赡养老人。

    最终,南川法院判决原告周某某随被告陈某伟居住,由陈某伟照顾其生活;5子女自2020年6月起,每月月底前各给付原告周某某生活费200元;原告周某某的医疗费扣除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后,由5子女各自承担五分之一。作出判决后,承办法官对5子女进行了释法明理,大家均表示将按照法院判决承担赡养义务。(记者 战海峰)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继子女也当尽义务

    1962年,向某现与王某琼结婚。由于王某琼系再婚,已育有子女江某林和江某梅。婚后,江某林和江某梅由向某现与王某琼共同抚养长大。后向某现与王某琼生育了3个儿子,即向某平、向某均、向某军。1990年,王某琼去世。

    目前,向某现已年满77周岁,年老体弱,缺乏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来源。2019年2月,向某现因身体不适前往石柱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2月至7月,向某现住院共花去医药费7335.86元。

    对于向某现的赡养问题5个子女产生了分歧。江某林认为自己与向某现之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没有赡养向某现的法定义务。2019年7月,向某现向石柱县法院起诉,请求判决5个子女自当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支付其护理费、生活费1000元;支付向某现2019年1月到6月的医药费,以后的医药费凭发票由5人平摊。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向某平、向某均、向某军与向某现系父子关系,3人有义务赡养向某现。对于江某林和江某梅,两人在庭审中承认自王某琼与向某现结婚之后就跟随向某现生活并且由向某现抚养长大,因此向某现与江某林和江某梅形成了继父子、继父女关系,向某现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江某林、江某梅理应承担赡养向某现的义务。

    法院判决,江某林等5人按月支付向某现护理费、生活费800元;5人每人各支付向某现2019年2月至7月的医药费1467.17元。向某现2019年7月后的医药费凭正式发票由子女5人平均负担。

    一审判决后,江某林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四中法院审理认为,应当认定江某林、江某梅与向某现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江某林认为未受到向某现的抚养教育,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战海峰)

    儿女年幼母亲改嫁

    拒绝赡养法理不容

    1963年,文某某与汤某某经人介绍相识,经农村习俗结婚,婚后生育汤某彬、汤某英、汤某海、汤某容四个子女。1984年,汤某某去世。次年,文某某经人介绍与唐某某相识并结婚。而此时,汤某彬、汤某英刚成年,汤某海、汤某容均未成年。

    文某某改嫁并未将其未成年子女带在身边,而是选择只身改嫁,4个子女与其分开生活。文某某改嫁后偶尔回家探望孩子并适当予以资助。文某某与唐某某结婚后生育了唐某成、唐某梅两个子女。2012年,唐某某去世。

    文某某现已74岁高龄,体弱多病,缺乏劳动能力,每月仅有125元的农村养老保险金收入,独自一人生活。唐某梅尽了大部分赡养义务,其他子女则很少履行赡养义务或未履行赡养义务。文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汤某海、汤某容、汤某彬、汤某英、唐某成每月支付生活费150元,并分别负担其因病治疗产生的医疗费自费部分的六分之一份额。

    汤某海、汤某容认为,文某某对他们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且目前经济困难,没有能力支付赡养费。汤某彬、汤某英未出庭应诉陈述答辩意见,但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向书记员表明文某某在改嫁后,对4个子女未尽到一个母亲应尽的责任。

    渝北区法院审理认为,文某某年老体弱,缺乏劳动能力,经济收入微薄,生活困难,其子女对其均有赡养义务。原告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结合原告、被告的具体实际情况及当地生活水平,遂判决:自2020年1月1日起,汤某海、汤某容每月付给文某某生活费100元,汤某彬、汤某英每月付给文某某120元,唐某成每月付给文某某150元,并各自负担原告文某某医疗费中自费部分六分之一份额。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记者 战海峰)

    借故推脱弃养老母

    拒执判决依法拘留

    田某某与丈夫共生育7个子女,夫妻两人曾与两个儿子签订协议,约定田某某与丈夫名下的两间房屋及全部承包地由两个儿子均分,两个儿子按年提供粮食,两夫妇的养老及后事由两个儿子各负责一人。协议签订后,两儿子提供了两年粮食后便不再履行,田某某只能通过卖青蒿维持生计。

    如今,田某某已90多岁,丈夫及两子女已去世。由于田某某没有固定居所且缺乏经济来源,无法独立生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5名子女每两个月轮流为其提供居住场所,每人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2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田某某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虽每月有固定的低保及补贴,但已远不足以支付其日常开销。根据原、被告的实际收入,并结合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综合考虑,判决5被告从判决书生效之月起,每人每月支付田某某赡养费100元。原告在5子女家轮流居住两个月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生效后,因老人儿子王某平未履行赡养义务,田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干警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王某平,但王某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且未能找到其居住地点,案件一度陷入了僵局,最后通过反复耐心沟通,王某平同意来法院协调处理。

    王某平来到法院后,法院组织田某某及其余4个女儿协调处理赡养问题。但王某平借故推脱,未能对赡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也不如实申报财产,法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拘留15日的强制执行措施。

    在等待送拘的过程中,王某平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履行完毕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也承诺今后主动履行赡养义务。为了让其更好履行赡养义务,经合议庭合议,法院决定对王某平的拘留暂不予执行。(记者 战海峰)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老胡点评

    岁岁重阳,今又重阳。一年一度的重阳节,体现了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孝敬老人的传统美德。然而,在经济快速发展、生活日益富裕的今天,一些人却丢弃了这一传统美德,不但不孝敬老人,甚至于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也拒绝履行。

    中华民族历来把孝敬老人作为衡量一个人品质道德的重要标准,甚至是首要标准,所谓“百善孝为先”就是这个意思。因此,一方面应当进一步深入开展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活动,使孝敬老人深入人心、蔚然成风。另一方面,对那些拒不履行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者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判决,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遗弃老人、一意孤行、情节严重者,坚决予以处罚,该拘留的拘留,构成犯罪者及时定罪量刑。

    同时,基层组织也应当多多关注老年人的生活状况,为老年人办实事办好事,积极创造条件,营造老有所乐、老有所养的环境和氛围,切实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胡勇)

    一、不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必须要履行的义务。如果不赡养老人,是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首先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赡养老人,包括放弃继承权。
    其次,对于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被年满六十周岁的赡养人有要求赡养人支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后失去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被赡养人,也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二、不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1.我国法律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2.对于不赡养老人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对于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指年满60周岁的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发生纠纷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如子女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查明情况后,要强制子女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根据当地的生活标准,判决子女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也可以根据老年人追索赡养费的申请,在判决作出前,依法裁定子女先行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以解决老年人的生活急需。
    4.其次,对于虐待遗弃父母的子女,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虐待,指子女对父母经常以打骂、冻饿、限制自由、污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遗弃父母,指子女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的情节严重的行为。虐待父母,情节恶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遗弃老人,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1条的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不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

    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必须要履行的义务。
    如果不赡养老人,是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首先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赡养老人,包括放弃继承权。
    其次,对于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被年满六十周岁的赡养人有要求赡养人支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后失去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被赡养人,也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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