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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税务总局: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和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21年可以享受再减半的优惠政策吗?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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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总局: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国家为了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了较大力度的减免税政策。但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则不得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落在以下计算的区间内,企业利润总额虽然增加,但税后利润却减少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2.5%×20%=2.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率为25%×20%=5%。
这里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的企业。
这里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不完全等同于会计利润总额,因为税会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比如某些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是限额扣除的,如业务招待费(税法规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且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广告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特殊行业30%,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职工福利费(超过合理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不得税前扣除)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总额之间存在以下关系: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若企业其他条件均属于小微企业的要求,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时,是享受小微企业的最高限额。在不考虑纳税调整额时,企业会计利润就等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便于分析,我们以会计利润等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前提,实际运用该推导结果时,将纳税调整额加进去就可以。
利润总额为300万时,企业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00×2.5%+(300-100)×5%=12.5万,税后利润=300-12.5=287.5万。
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临界点300万,则企业不得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税率为25%。在保证税后利润同为287.5万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需要达到多少呢?
假设会计利润为X,那么X×(1-25%)=287.5,得出X=383.33万元。
会计利润为383.33万元是企业能够同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相等税收利润的临界点,若企业的年度会计利润落在300(不含300)——383.33(不含383.33)万元之间,意味着企业会计利润增加,而税后利润却降低了,比如企业会计利润为350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50×25%=87.5万元,税后利润为262.5万元,虽然比300万的利润税前会计利润增加了50万元,税后利润却减少了25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企业会计利润不要落在300万到383.33万之间,若在此区间,意味着企业多交税,税后老板可以分配拿回家的利润减少;企业在做财务预测的时候,需要考虑所得税的影响,尽量规避利润落入300——383.33万元区间,若落在此区间,可以考虑通过给老板多发点年终奖等方式调节利润区间。
一、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21年可以享受再减半的优惠政策吗?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根据上述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2021年可以享受再减半的优惠政策;年应纳税所得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2021年不可以享受再减半的优惠政策。
二、小微企业征税标准
享受政策的条件要求企业应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确认条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的企业可以确认为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涉及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3个税种。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规定,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3、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以前规定与此公告不一致的,按第23号公告规定执行。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
拓展资料: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者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法律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一)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二)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三、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计算
政策调整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10%。新的政策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账无忌特别提醒: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段计算,一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时,采用超额累进计算方法,类似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虽然在国税总局2019年第2号《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没有表达出这种计算方法,但是,国税总局及各省税务局为此提供的公告解读中,明确表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时,采用超额累进计算方法。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政策调整前,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上限分别为100万元、工业企业100人(其他企业80人)和工业企业3000万元(其他企业1000万元)。此次调整明确将上述三个标准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和5000万元。
举例:一个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的企业,此前不在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之内,需要按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300×25%=75万元),按照新出台的优惠政策,如果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符合条件,其仅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100×25%×20% + 200×50%×20% = 25万元),所得税负担大幅减轻。
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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