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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基层工作经验:教你矛盾化解10招,值得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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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就是基层工作经验:教你矛盾化解10招,值得收藏
  • 如何做好居民矛盾纠纷调解?
  • 和同事在工作中发生冲突,你会如何化解?
  • 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 一、这就是基层工作经验:教你矛盾化解10招,值得收藏

    县乡干部工作在基层一线,面对征地拆迁、移民、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留守人员的管理等涉及民生利益的事情,如何从有理、有解的思维方式去消化,从无理中寻找合理的成分去处置,是县乡干部必修的课程,必备的工作能力与水平。

    笔者在基层化解矛盾纠纷中,通过一些实践案例,探索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现对部分化解矛盾纠纷的案例进行列举,供其县乡干部参考。

    1.和稀泥

    有些矛盾纠纷的发生,其因素往往纷繁复杂,难以分清是非曲直,如何进行消化处理,只要把事情按得平,化解得了,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不防“和点稀泥”,达到消化矛盾,平息事端之目的。

    2.为弱者说话

    我国法律制定的原则就是从保护弱者的权益为出发点,在矛盾纠纷化解中,同样要体现这一原则。如一“三无”船只运输货物,被当地海事部门查处罚款,海事部门在护“三无”时,船只翻沉,导致一人死亡,其家属20多人静坐,与当地海事部门讨说法。死者方来了个村主任,劝阻老百姓不要闹事。

    笔者去后,查明情况,理直气壮地地告诉村主任,你今天就应该代表老百姓说话,海事部门如果有责任就必须赔偿,此事应该由海事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认定。于是笔者安排死者亲友吃饭,住宿。海事主管部门责任认定海事没有责任,通过与海事部门商议,海事部门为死者家属支付了5万元的补偿费,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3.单独赴会。

    基层干部面对突发事件及群体性事件,不能躲闪,要有勇气敢于面对,控制局面,稳定事态,正确处置,及时化解。

    4.错案纠正。

    基层干部要勇于面对错误,纠正错案,县乡干部要有礼有节地说服领导,得到领导的支持认可,从而使错案得到有效纠正,维护老百姓合法权益。

    5.有效制止村干部“批发”纠纷。

    在基层,村组干部遇到好事就上,遇到矛盾纠纷就躲,当好人,批条子写证明支持群众打官司、上访,将矛盾纠纷上交大有人在,导致简单的矛盾纠纷复杂化,使群众花费不必要的开销,使群众与各级领导产生隔阂,使基层干部与上级产生分歧。对这种情况,应及时与村组干部进行沟通,上下一致,有效制止,并帮助指导基层及时化解矛盾。

    6.说点“狠话”。

    在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时,遇特殊场合说点“狠话”是必要的。如一赡养纠纷,三个子女都建有房屋,因赡养问题子女之间发生矛盾,子女把父母赶出家门寄宿他人屋檐下,笔者深入现场后,查实了事情的原委,在做工作时当事人各方各执一词,拒不履行赡养义务。

    笔者放出狠话:“今天老人选定一个子女入住,如果子女不开门,我们将依法,强行将父母送入家门。”

    一席话,起到了强烈的震慑作用,得到了当地群众的拥护与支持,子女们自觉理亏,把父母接进了家门。

    7.对上级领导“关心”案件的处置。

    有些领导有时出于朋友关系,及亲友关系,对办事员所受理的矛盾纠纷过于“关心”。对这类案件,办事员受理了,要谨小慎微地对待与处置,如果办事员把被领导“关心”的人伤了,领导恐怕就会给办事员颜色看,或者给办事员小鞋穿,对待此类案件“惹不起”,就“躲得起”。

    在笔者所处理的矛盾纠纷中,主管局的一名副局长,对笔者受理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自诉案件“关心”,要我们不要刑事民调。

    过了几日,又是这位副局长,说是已退的局长亲戚一纠纷建议调解,经调查也是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好一个主管局长,先是不能刑事民调,过了几日又要求我们刑事民调。最后,统统建议并帮助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案子成功移交,领导也再没有“关心”过问了。

    8.欲擒故纵。

    兵法三十六计有一些计谋,在矛盾纠纷化解中可以借用,会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对矛盾纠纷对立的双方,无法找到化解的着力点,“放任”当事人一方适度“发点飙”,再进行调解,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如村民甲与村民乙发生纠纷,村民甲的女婿助威殴打了村民乙,导致村民乙溺水身亡。

    经笔者现场处置,双方达成补偿协议,村民甲支付村民乙安葬费8000元,现场给了3000元,人安葬后剩余的5000元,村民甲不给了,女婿也跑了。

    村民乙的家属,将80多岁的老太背至村民甲的家中,此时村民甲着急了,女儿、女婿都来了,打110求助,请求解决,派出所与笔者要求村民甲按协议还支付村民乙家属5000元了结事端,村民甲及女婿自知理亏,当场将5000元支付给了,使得事态予以平息。

    9.“走为上”与“釜底抽薪”。

    在矛盾纠纷调解中,特别是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赔偿数目协商多轮次后,为双方一个可调和的平衡点及着力点僵持不下时,主持调解及参与人提出“走”时,运用釜底抽薪的计谋,促使双方降低期望值,促成事情的圆满解决,此类纠纷笔者有多次成功的案例。

    10.激将法。

    在纠纷的解决中,不防来点激将法,难解的纠纷会峰回路转,柳暗花明,化干戈为玉帛。

    一企业在村庄附近加工矿粉,其粉尘污染环境,噪音扰民,周围百姓经常到工厂去堵门。一方面是企业的发展,一方面是老百姓的利益和权益保障权衡。

    如何使企业降低噪音,减少粉尘,笔者召集周边老百姓开会,邀请企业老总参加,现场激将企业老总,向老百姓承诺降低噪音,减少粉尘,给了企业老总一个措手不及,逼迫企业老总向老百姓承诺,对企业生产线进行改进,过了几日,企业老板兑现了诺言,对噪音及防尘进行了整改,从而改进了企业与周边老百姓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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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如何做好居民矛盾纠纷调解?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我觉得做好居民矛盾纠纷调解是很困难的,但是还是可以有方法去解决这个问题

    第一,要巩固镇,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加强行政交界地区人民调解,居委会的建设,并根据需要,在集中贸易区拎不动人口区建立调解组织,逐步消除调解组织的空白点,把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各个社会生活领域,使民间纠纷得到有效的解决

    第二,要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那你要去调解好居民的矛盾,那么首先你要把自己做好,如果你自己都是理不断自己的家务事,那么你该如何去,处理好居民的矛盾呢?所以在管人家之前要先管好自己

    第三,转变人民调解的工作渠道,我们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去调节,就可以上门调解,也可以把他们喊到一个指定的地方进行调解,可以通过个人去调节呢,也可以喊着大家一起来评判这件事情的对错

    你的条件还需要注意,我们必须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通过法律仲裁,行政司法等全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和同事在工作中发生冲突,你会如何化解?

    和同事在工作中发生冲突,你会如何化解?同事是工作中的伙伴,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朋友,处理好和同事的关系相当重要,我会尽力处理好这件事情。我不会和同事发生言语上的争执,而是要冷静的反思自己,找到分歧所在,和同事耐心沟通交流,充分听取同事的意见。如果发现自己的方案不对或者考虑不够全面,我会主动向同事道歉,和他说明情况,并认真采纳同事的意见;如果经过自己的深思熟虑之后,发现自己的意见是正确的,而同事的意见还有值得商榷之处,我会找个适当的时机和同事交流,但是要注意说话方式,语气尽可能委婉,我想同事也会本着以工作为重的原则,从大局着想,做出理性的判断。

    在闲暇之余积极参加集体性的活动,可以和同事出去吃饭或者钓鱼,一起运动等,增加彼此之间的了解,处理好与同事的关系。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方面要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强团结合作,处理好人际关系,做一名领导信任、同事支持、群众满意的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分歧是正常的,毕竟每个人有每个人的想法,对于分歧可以进行探讨,看看谁的意见比较中肯,比较有利于工作的进行,不能产生矛盾,说开比较好!在探讨中也有利于彼此的进步和成长!千万不能产生敌对情绪!有效化解分歧,赢得对手尊重,此为上选;有理有据阐述自己观点更能给公司带来价值和利益,树立杰出权威形象,此为次选。最忌讳对人不对事的分歧,浪费大家时间且令人反感,或者只提反对意见,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解放方法。

    三、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作为基层法院是直接面对广大群众且肩负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职责,如何正视新时期出现的社会矛盾?如何创新社会管理?又?是我们基层法官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笔者从1995年龙陵县法院前后15年刑民事、执行案件的做法及指导理念着手调研,认为基层法院在社会矛盾化解上的作用越来越大,任务也越来越重,而在如何创新社会管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上,人的因素是关键、司法理念是动力、制度健全是保障,即要转变观念,变“就案办案”观念为“服务大局、构建社会和谐”的责任观念、变“按部就班走程序”观念为“从实际出发、灵活机动”的务实观念、变“满足于审限结案”观念为“群众事无慢事”的效率观念、变“以案件标的大小衡量案件轻重”观念为“群众利益无小事”的亲民观念、变“以结案为目的”观念为“从根本上为群众解决困难”的人本观念;转变作风,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学习意识,以制度激励作保障;健全巡回审判、诉调对接、执行联动及执行救助、行政案件协调解决机制。
    正文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发展加快,体制转轨,社会转型,人们的思想发生了重大改变,各种社会矛盾日趋凸现。中央政法委审时度势,提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推进公证廉洁执法是新时期政法机关的工作重点非常必要,尤其是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创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对基层法院来说,既是任务,更是一种历史责任。基层法院直接面对广大群众,与群众联系最多、最密切,接触群众诉求最直接。近几年来,事关民生的婚姻家庭纠纷、山林土地纠纷、相邻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日益增多,审理和执行难度加大,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笔者从1995年龙陵县人民法院前后15年刑民事、执行的做法和指导理念进行调研,并在辖区乡镇进行走访调查,认为基层法院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必须转变观念、转变作风、健全机制。
    一、转变“五种观念”,提升法官司法公信力
    (一)变“就案办案”观念为“服务大局、构建社会和谐”的责任观念。1995年至2005年期间,我们的多数法院以法官办案多少来衡量其业绩或评先授奖的依据,忽视了案件处理的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的法官片面追求案件数量,不与地方党委的大局相结合,不注重争议案件的调查研究,缺乏透过案件现象看本质的能力,就案办案,做工作草率或不愿意做调解工作,往往是案结了事,而不是案结事了,导致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执行案件大量增加,党群、干群矛盾加剧。后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教育活动,这种一味追求办案率的做法有所改变,但在坚持党的利益和人民利益至上的认识仍不到位。作为法官,要明确是党领导的人民法官这一定位,就有责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动摇。党的十七大提出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我们法官就要围绕这一精神,做到每一件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均要深入调查研究,找出群众诉求的争执症结,多做调解工作,为群众排忧解难;在涉及政府征地、拆迁等行政案件中,既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更要对行政相对人做好相关法律政策地解释、说服工作,使矛盾及时化解。
    (二)变“按部就班走程序”观念为“从实际出发、灵活机动”的务实观念。诉讼法规定了立案、送达、举证期限及审理程序,有些对基层法院来说有时过于教条,案件当事人疲于奔波诉讼,耗时耗财,不利于纠纷的及时化解。就拿龙陵县来说,龙陵地处边疆山区,交通和通信滞后,由于法官缺编,只有一个乡镇法庭,群众打官司最远的160多公里,如往返县城诉讼一案就得三次以上,财力物力耗费较大。可以采取巡回受案、巡回审理、法律文书送达多样性、简便的传唤方式和灵活的举证时限,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在解决途径上,可以实行庭前调解、送达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2010年龙陵县法院调解一起刑事自诉发回重审案件,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究其原因就是法官抛弃重审案件的框框条条,深入案发地调查、走访,分别同当事人在其家中火塘边面对面座谈,取得双方当事人信任,就地开庭调解了这起历时三年之久的家族人身伤害纠纷,开创了龙陵法院刑事重审案件调解的先例。笔者认为,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基础前提下,法官从实际出发、灵活机动能动司法是很有必要的。
    (三)变“满足于审限结案”观念为“群众事无慢事”的效率观念。公证与效率是法院工作的主旋律。一般而言,边疆少数民族聚居的基层法院都存在经济、文化落后、民间矛盾纠纷容易激化,这就决定了效率的重要性,如果仅仅局限于审限内结案,群众涉诉的案件不能够快速审理,将会出现不稳定的事件发生。为此,在立案审查环节上要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快速办理立案手续、快速送达文书;在审理环节上要快调查、快取证、快通知,有的案件视缓急轻重及时提前介入,该财产保全的及时保全、该证据保全的及时保全,对双方愿意调解的应予以速裁;在执行环节上要快速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及时做好有义务协助执行人的工作,该采取冻结、查封、扣押措施的及时采取。无论是审判阶段,还是执行阶段,都要尽量缩短办案周期,坚决杜绝“年末赶结案”的不良做法,树立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的为民意识。
    (四)变“以案件标的大小衡量案件轻重”观念为“群众利益无小事”的亲民观念。以往在法院内部评价一个法官能力的大小总是办理了多少大案、要案为标准,有的法官不愿意办“小”案或分到“小”闹情绪,这种做法和认识是极其错误的。据统计,龙陵县法院每年受理的“千元”案件、“三费”案件、婚姻家庭纠纷、相邻权纠纷、刑附民案件等占总受案的65%,这些案件却关系到群众的生产、生活切身利益,如不及时有效审理,将会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俗话说“小中见大”,所以,院长、副院长、庭长、局长要带头审理、执行“小案”,消除以案件标的的大小衡量案件轻重的观念,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亲民观念,把群众的冷暖装在心中,把群众想什么、盼什么放在审判台上,只有真正为群众化解纠纷才是优秀的法官。
    (五)变“以结案为目的”观念为“从根本上为群众解决困难”的人本观念。党的宗旨决定了法官的职责就是为群众实实在在解决纠纷、排忧解难,不能只追求形式上的结案了事,要不遗余力沉到农村中解决实际问题,诸如采取巡回审判形式,深入田间地头、农家火塘边开庭,拉近同群众的距离,切实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加大调解力度 ,让诉讼当事人胜败皆服,同时起到审理一件、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二、转变作风,筑牢法官化解社会矛盾的思想意识
    (一)树立服务意识。“审判就是服务”,这是法官必须牢固树立的司法理念。从过去20多年龙陵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不难看出树立服务意识的重要性:1990年以前虽审执合一,但无执行积案,因为执行案件只占收案的10%,近90%以上的案件都在审理阶段得以调解及时履行;1990年至2000年设置专门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案件,每年近受案35%的案件需要采取强制执行,但仍有一定比例的积案,不得已在1999年全县开展“执行大会战”;2000年至2008年执行庭升格为执行局,每年需要执行的民商事案件占收案的50%以上,年年有积案,且标的实现率逐年下降,涉法涉诉信访上升,中央在全国统一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建立健全执行机制,但“执行难”问题仍不容乐观。究其原因有三:一是社会转型,各种矛盾凸显,民商事案件大幅上升;二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辩式庭审方式改革后,法官无需深入调查,判决案件上升、调解案件下降;三是法官服务意识淡化,“居中”裁判过左。笔者认为而法官的服务意识淡化是主要原因。所以,每位法官在认真对待手里的每一件案件的同时,都努力做到和当事人换位思考,把老百姓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办,尊重当事人的心情、感受,把审判、执行中融入人文关怀,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依法办案。
    (二)制度作保障。使告诉者心安,使被告者心服,使党和人民放心。这是一种境界。而要达到这种境界,需要我们每名法官的司法行为都要在制度的约束下运行。要适时地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废除不适宜发展的《执行备案登记规定》,修改完善《部门量化考核办法》、《调研、信息报送任务分解和奖励办法》、《案件质量评查办法》、《案件流程管理规定》,制定《巡回审判管理规定》、《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法官庭审规范准则》、《法官监督、查处规定》,强化审判管理,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建立“由案到人”和“由人到案”的查处机制,在法官不能为,不敢为的强有力现代化管理监督体系下,有效地从工作和生活上筑起预腐防腐的隔离带。同时,要建立各种激励机制,对那些作风实、善于做调解工作的办案能手予以表彰和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营造团结干事的良好氛围,杜绝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敢一个样的不良风气。
    (三)强化学习。学习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学习能使人树立信念、树立追求、情操高尚,使人增强责任心、作风过硬。近年来,龙陵县法院学习氛围不浓,有的缺乏学习的主动性,有的常年不看文学著作、有的不写文章、有的连平时会议记录都不作、有的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都不知道。常年以往,有少数法官就形成办事拖沓、纪律松弛、遇事推诿、服务意识淡薄、缺乏责任心等等不良的作风。自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教育活动以来,同志们都会主动学习法律法规、做读书笔记、做会议记录、写心得体会,呈现出学习的好势头,但要保持并强化。作为基层法官不仅要与时俱进地学习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还要学习科技文化知识,提升化解矛盾纠纷的理论水平,更重要的还要深入群众学习民风民俗知识,学会讲“土话”,把法律融入风土人情解决纠纷效果会好些。领导要带头写调研报告、写调研论文,实行对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干警要有一篇调研论文在刊物或媒体上发表的才报请任命为法官,营造学习氛围,扭转不良的风气,使法官队伍真正形成团结干事、风清气正的良好局面。
    三、健全机制,构建化解社会矛盾网络平台
    (一)建立巡回审判工作机制。民事纠纷关系到社会最基层、最基础、最基本的民生问题,民生连着民心,法院要赢得民心,不能仅仅就案办案、坐堂判案,更应深入到群众中去,既要解开纠纷当事人的“法结”,又要解开他们的“心结”。西部地区基层法院普遍存在人员不足、法官断层现象,如在辖区每个乡镇都设立法庭就会带来人员、资金问题,难以实现。怎样有效化解纠纷呢?各地基层法院都采取了一些能动司法的措施,相比较而言,巡回审判效果较为好些,但存在对巡回审判的范围、深度、形式、考核不够明确。首先,要将以下七类案件无条件列为巡回审判范围:当事人居住边远、交通不便或老弱病残行动不便的案件;案情简单,双方当事人能及时到指定地点开庭的案件;涉及农民山林土地和“三养”案件;当事人申请到纠纷发生的审理或申请调查取证、现场勘验的案件;有利于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解决纠纷的案件;当地党委政府或村级组织请求到驻地审理的案件。其次,要分组定人包片、定期、定点有规律巡审,坚持做到有案办案、无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第三,采取上门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就地审理、就地执行形式进行,审判员、执行员有权在巡回中视案件情况收案,立案手续可后补。第四,坚持法律文书送达、调解、执行到村,邀请基层组织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审理和执行,起到法制宣传和教育的社会效果。第五,对当事人同意调解或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原则性异议的,即启动速裁、速调,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不受法定举证时限限制,减轻当事人诉累。第六,严格巡回考核,民商事、执行案件巡回不低于收案的50%,刑事自诉案件不低于收案的30%进行考核,并制作巡回审判登记表,由所到村基层组织签字证实。
    (二)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为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应充分发挥司法审判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各自的优势进行对接,即以法院、司法局为协调指导中心,以民事审判庭和人民法庭为人民调解指导小组,以人民调解组织为依托,以人民调解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新时期调解组织工作网络平台,建立稳定的常态化工作联络机制。笔者在辖区调研中发现近90%的乡镇司法所只有一人办公,且无调解经费保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并有效对接呢?一要定期召开联席会,法院或法庭每月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开一次联席会,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和沟通机制,并通过协助乡镇党委、政府选准配齐基层调解干部,解决司法所“三个公章一个人”的现状,建立相对稳定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同时,法院根据实际需要指定一名法官专门负责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定期深入到人民调解委员会了解情况,沟通信息,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解决,建立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二要加大对各级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采取以政法例会代训、举办专题培训班、组织点评调解协议、邀请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水平,使一些突发性、常见性纠纷在始发阶段就得到及时解决,一些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生产经营等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在基层调解委员会被妥善调处,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综合治理效果。三要努力争取政府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序开展。四对那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协议当事人同意下,法院及时制作司法确认书,告知其法律效力,避免当事人反悔,提高调解工作效率。五要设置诉前“劝告调解程序”,法院和法庭在收到当事人起诉的民事纠纷时,立案法官应当询问纠纷是否经过人民调解,未经过调解的,应向当事人主动宣传人民调解,释明人民调解的特点和优势,告知当事人诉讼的风险和成本,劝告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解决,在尊重当事人对纠纷解决途径选择权的前提下,建议当事人先行调解,让当事人更加理性地选择人民调解组织调解,避免当事人因不当诉讼造成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失,如当事人坚决要求起诉的,应予以立案受理。
    (三)建立执行联动及救助机制。“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难题,同时也是引发涉法涉诉的社会问题,近十年来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大幅上升有五成是因执行不到位所致。2008年底中央发文在全国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各地采取了一些措施,把执行工作纳入党委议事日程,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的压力,最高法院最近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法院”活动,要求执行率在90%以上,相当一部分法院就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来提高执结率,但实际执行标的到位率不高,社会矛盾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怎样从根本上解决因执行不能带来的不稳定因素而引发社会矛盾呢?一要建立党委政府牵头的执行联动机制,二要建立执行救助机制。执行联动就是建立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参与、法院主办的格局,首先是各级党委政府之间建立相应的领导考核责任制,将是否支持、配合执行工作纳入一年一度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和晋升的依据;其次是司法主体部门之间建立协作联动,诸如公安边防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侦查阶段扣押犯罪嫌疑人财产随案移送、起诉阶段责令被告人申报财产、诉讼阶段保全被告人或被告的必要财产并及时随案移送执行;三是同有义务协助执行部门之间建立联动,金融部门要全力配合法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房产管理部门要配合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土地和房产,避免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其财产;四是同社会各界广泛联动,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参与监督和执行,采取土地山林合理流转等方式尽量满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执行救助就是政府每年将一定比例涉法涉诉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或以农村低保形式解决因执行不能导致那些生活无着落的群体,让他们感受到党的温暖和关心,减少社会对立面。救助中要把握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健全领导组织机构,层层把关,避免救助的随意性;二要采取执行措施,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为特殊困难群体;三在救助数额上要经申请人同意,尽量做到执行和解;四要对救助对象、金额在社会上公开公布,避免暗箱操作。
    (四)建立行政案件协调解决机制。随着转方式、调结构地不断深入,因经济产业结构调整、企业重组、污染整治、城市拆迁改造、土地征用等引发矛盾纠纷时有发生,而这些矛盾纠纷往往需采取行政手段解决,群众诉至法院或政府申请执行在所难免。这类案件涉及到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改革发展与民生保障的冲突,必须谨慎处理。一要审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着重审查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是否合法;二要考虑行政行为对本地方发展的可行性和持续性,如缺乏统筹兼顾的要建议政府予以修改和完善;三要对政府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在保障民生方面的科学性做重点权衡,既要维护发展大局,也要保护民生。以万分的责任心在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中做好解释、疏导、说服工作,真正起到“减压阀”和“化解器”的作用,尽可能避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消除“官”、“民”矛盾,构建社会和谐。
    总之,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对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至关重要,既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历史责任。面对新时期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只要我们切实转变观念,树立起服务意识,以科学的机制相配套,就能够完成好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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