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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社会矛盾化解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基层动态」普法依法治理推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新格局和如何创新社会治理,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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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动态」普法依法治理推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新格局
新城子司法所充分发挥普法依法治理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积极作用,以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贯彻走深走实为指导思想,以普法依法治理为抓手,塑造“全方位”“联动式”“精准化”矛盾纠纷化解新思维,推动“依法调解”工作格局,让普法依法治理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有机结合,以矛盾纠纷调解促进普法依法治理,以普法依法治理化解矛盾纠纷,产生“1+1>2”的矛盾纠纷化解效果,为深化法治新城子平安新城子和幸福美好新城子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为迎接党的二十大顺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和谐稳定法治环境。
01
提升干部群众的法治理念
新城子司法所在提升领导干部与群众的法治理念上下足功夫,坚持“大水漫灌”加“精准滴灌”相结合,推动全镇法治思想建设。一是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少数”,制定并落实新城子镇党委理论中心组学法计划与新城子镇、村两级领导干部学法计划,提高了领导干部依法化解矛盾纠纷能力以及意识。二是落实全民普法任务,加强重要节点法律宣传力度,丰富法律宣传手段,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法律宣传效果,以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为导向,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积极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法律明白人培养“三大工程”,坚持以少数带动多数,在潜移默化中涵养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不断营造全镇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02
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引导工作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矛盾的主要渠道作用,新城子司法所引导新城子镇政府健全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并联系律师与政府签订法律顾问合同,为政府成功聘请法律顾问,确保政府扎实推进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同时新城子司法所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宣传,让人民群众了解行政复议渠道,着力将行政争议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03
创新多种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新城子司法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层第一道防线作用,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坚持事前讲法、事中明法、事后析法、调解一案、普法一片的总原则,进一步推进“枫桥经验”本地化,一是坚持“三调联动”,积极联合综治中心、派出所、西河法庭扎实做好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化解工作,努力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实现矛盾不上交。二是指导村级民主协商议事制度的制定及完善,发展1+7+X民主协商议事制度,为群众解决难题,为村落建设找准方向,近年来,群众参与议事协商的能力不断增强,基层各种矛盾纠纷和热点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三是坚持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积极作用,新城子司法所不断提升法律服务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引导群众遇到问题联系本村法律顾问,通过利用法律顾问的专业法律知识,积极为群众提供经济生活、民事纠纷、咨询投诉、村规民约等方面的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农村法律顾问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努力培养群众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理念。
来源:金昌司法
一、如何创新社会治理,化解基层社会矛盾
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行政主导型处理模式之反思面对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地方政府的处理机制也在不断调整之中。早期,一些地方习惯于采取封锁消息、强迫命令等手段迅速平息事件。实践表明,这种简单生硬的做法不仅无益于问题的解决,还有可能成为下一轮社会冲突的导火线。近年来,一些地方汲取上述教训,开始采取承诺给予好处甚至“花钱消灾”等“软性”手段来回应群众通过非理性方式表达的诉求,希望通过强大的行政手段以“快刀斩乱麻”的方式迅速消除社会矛盾。
上述两种处理机制都可以纳入行政主导型处理模式的范畴。所谓行政主导型处理模式,是指以追求社会的刚性稳定为目标,以单方压制或利益诱导等为手段,以矛盾的暂时消解为效果的处理模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模式确实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这一模式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压制性”或“收买型”处理模式,其对象不是群众利益诉求所涉及的问题,而是表达利益诉求的群众本身,且其注重处理忽视预防。在通过非理性方式表达的利益诉求往往交织着复杂的利益纠葛,有的还是多年积累而成的情况下,这一方式治标不治本。此外,急风暴雨式的行政化手段既无法保障对立双方争议的公正解决、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因缺少法律依据导致并加剧政府治理的合法性危机。
因此,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精神,反思过往教训,建立一种新的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治理模式势在必行。
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之倡导
美国社会学家刘易斯·科塞曾言:“通过冲突,社会能在面对新环境时进行调整。一个灵活的社会通过冲突行为而受益,因为这种冲突行为通过规范的改进和创造,保证了社会在变化了的条件下延续下去。”由此可见,社会中存在冲突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社会缺少有效解决冲突的机制。同时,和谐社会不可能是一个无矛盾、无纠纷的社会,而应是一个存在矛盾纠纷却能妥善迅速解决的社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为了指引社会通过完善治理机制,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而社会治理,是多方参与的治理,也是依法进行的治理,政府在多方中居于主导地位,却必须把自身权力运行纳入法治化轨道,且注重社会矛盾的预防。因此,对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治理模式而言,必须实现从行政主导型向依法治理型、从注重处理向注重预防的转变。笔者将这种新型治理模式称之为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
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以追求社会的韧性稳定为目标,以社会多元主体参与共治为手段,以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实质性化解为效果。与行政主导型处理模式相比,其具有目标的长远性、手段的多样性、效果的彻底性和观念的前瞻性等优势,且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比如,2011年“广东乌坎事件”的处理就充分体现了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的基本思路。面对乌坎村民的诉求,当地政府先依照法律程序指引村民重新选举村委会,再依法处理村民提出的土地使用、财务审计、扶贫助学等问题,不仅有利于实质性化解矛盾,还有利于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之核心与关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而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的核心和关键正在于此。
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的核心是法治思维。法治思维不仅要求政府在处理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法律程序化解矛盾,还要求政府在日常的社会治理中自觉维护法律权威,有效预防社会冲突的发生。
首先,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应树立“互动协商”的理念。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因此,社会治理不仅是政府的责任,更是全体人民的权力。所以,在社会治理中,政府应改变以往单向度的治理体制和自上而下的权力运行模式,充分尊重民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与民众之间的上下互动、合作协商,达成社会治理的共识,从而减少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摩擦,有效预防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的发生。
其次,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应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法律至上”的理念不仅要求政府在日常社会治理中严格依法行政,避免出现因违规违法行为而引发的与民众之间的冲突,还要求政府以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治理替代政治化、治安化、应急化的管理。
最后,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应树立“引导依法维权”的理念。面对维权方式的多元化趋势,各级政府应当大力宣传“依法维权”理念,并充分利用体制内的一切有利资源促使公民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的关键是法治方式。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的法律应对应当以“预防与治理并举、重在预防”理念为指导,在预防和治理两个层面进行建构。
预防机制的关键在于通过公共决策风险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努力实现“决策于未知之中”,将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然而,鉴于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和中国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利益格局大调整的复杂性,完全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并不现实。为此,应当建立回应型法律治理机制,塑造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体系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
同时,还应当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要求,发挥司法机关在处理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中的作用,捍卫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唯有如此,社会转型中的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才能得到有效化解,社会运行的风险才能得到有效控制,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二、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一)持续保障改善民生。各级党委、政府应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治本之策,强化源头防范。要持续关注并切实解决与民众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的问
题,要把财政更多地投向民生领域,并把保障改善民生作为政绩考评的重要取向,构建政府、社
会、民众相结合的考评机制,确保将保障和改善民生落到实处。各级政法部门应依法查处民生领
域的职务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资关系等领域的突出问题,
要积极提出政策建议,推动完善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制度机制,预防减少利益冲突。
(二)着力打造法治政府。政府应遵照法治精神,运用法治方式,在法治化轨道上行使公权力,
以法律的公信力保障政府的公信力,以法律的执行力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要坚持科学决策、民
主决策,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严格执行专家论证、风险
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确保不因重大决策、重大事项的出台引发影响安定稳定的问题。要加
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教育,严格依法办事,明确责任主体和权力运行流程,提升各级领
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依法预防化解矛盾。法治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最权威、最长效的手段。各级党委、政府
在处理矛盾纠纷和解决信访问题时,应当坚持法律思维、坚守法律底线,对于群众的合理诉求,
依法依政策解决到位,但对于寄希望于“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思想要坚决纠正,绝不能为保一时
平安,乱承诺、乱开口子或突破政策、法律底线,确保矛盾纠纷在法治轨道上解决。对于进入法
定渠道的矛盾,司法、执法部门应严格依据事实、法律,不偏不倚、公开公正处理,通过依法化
解矛盾的实际效果,让群众信服法律,自觉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纷争。要
加强对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把法律作为规范自身活动的基本准则,依法、理性地
反映自身诉求。政法部门对于为实现个人目的,甚至合法诉求解决以后,仍然无理取闹甚至聚众
滋事,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树立法治权威。
(四)依法构建体制机制。要着力构建对群众利益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畅通群众利益协调、
权益保障法律渠道,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
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以吸
引更多人通过法定渠道解决利益矛盾。在此基础上,发挥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组织、基
层群众自治组织在畅通和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方面的作用,并依法按政策妥善处理群众合理诉
求。要不断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形成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机制,及时有效地把矛盾化解在
基层、在萌芽。
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措施
法律分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各辖区要整合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司法所要主动与各乡镇(场)综治维稳领导小组加强配合,特别是要加强与各乡镇(场)的信息维稳员、派出所、基层法庭、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联系,通过联系,进一步深入了解矛盾纠纷的源头,积极采取应对分类处置。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8.落实培训责任。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是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要坚持分级负责、以县(市、区)为主,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骨干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指导和组织司法所培训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市(地、州)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辖区内大中型企业、乡镇(街道)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骨干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省(区、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人民调解员培训规划,组织人民调解员骨干示范培训,建立培训师资库;司法部负责组织编写培训教材,规范培训内容,开展人民调解员师资培训。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吸纳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专职人民调解员等作为培训师资力量,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基层人民法院要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和人民调解员队伍状况,积极吸纳人民调解委员会进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通过委派调解、委托调解,选任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加强司法确认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的力度。
9.丰富培训内容和形式。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员协会要根据本地和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特点设置培训课程,重点开展社会形势、法律政策、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创新培训方式和载体,采取集中授课、研讨交流、案例评析、实地考察、现场观摩、旁听庭审、实训演练等形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员网络培训平台,推动信息技术与人民调解员培训深度融合。依托有条件的高校、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开发人民调解员培训课程和教材,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员培训质量评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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