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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证券法案例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新证券法首例!2700亿医药巨头股东被重罚2亿,啥情况?和简析新《证券法》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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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证券法首例!2700亿医药巨头股东被重罚2亿,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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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首例违规减持案终于落定。
5月27日晚,药明康德公告称,公司收到股东上海瀛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上海瀛翊”)转发的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称,上海瀛翊未按承诺进行披露,违规减持了药明康德近29亿元,违反了相关规定。证监会依法责令上海瀛翊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亿元的罚款。
证监会表示,该案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因违规减持被处罚的首个案例。下一步,将坚决依法查处违规减持行为,引导股东、董监高规范、理性、有序减持,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
稍早前的5月14日,药明康德披露过该案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股票主要为IPO前取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上海瀛翊减持药明康德股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上海瀛翊成立于2015年9月22日,为投资药明康德项目设立的专门基金,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江苏瑞联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是华杉瑞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药明康德于2018年5月8日在上交所主板A股首发上市,上海瀛翊持有药明康德1047.87万股,占药明康德总股本的1.0056%,后经两次权益分派以及港股上市定向增发,上海瀛翊持有药明康德2053.83万股,占药明康德总股本的0.8381%。
上海瀛翊与药明康德实际控制人李某签署了投票委托书,将其全部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李某行使。根据上市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减持承诺,2021年5月10日上海瀛翊所持药明康德禁售期满解禁。
上海瀛翊在2018年药明康德IPO以及2018年、2019 年、2020年年报中都做出有关股份减持的承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履行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公告等相关程序,并保证合并计算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届时股份总数的1%”。
违规减持近29亿元
2021年5月10日,上海瀛翊所持药明康德禁售期满后,上海瀛翊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江苏瑞联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陈某杰向工作人员下达了减持药明康德的指令,上海瀛翊于2021年5月14日开始减持药明康德。
2021年5月14日至6月7日,上海瀛翊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药明康德1610.8万股(2020 年度权益分派前)。2021年6月8日上海瀛翊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药明康德114.17万股(2020年度权益分派后)。减持合计1724.97万股,约占药明康德总股本的0.6962%,减持价格为:143.49元-176.88元/股,减持总金额28.94亿元。
2021年6月11日晚间,药明康德披露《关于股东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并通过公司致歉的公告》,对上述减持行为进行了说明。按照虚拟成本法计算,违法所得为零。
证监会称,上述违法事实,有情况说明、协议约定、询问笔录、药明康德公告、工商资料、股票交割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证监会认为,依据相关规定,上海瀛翊系药明康德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其减持应当遵守《证券法》、《减持规定》及《减持细则》等规定,对减持行为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上海瀛翊承诺提前15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报告备案的信息披露义务,上海瀛翊应为减持时需预先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瀛翊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行为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行为。
上海瀛翊作为药明康德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其在药明康德IPO及相关年报做出承诺后,系因承诺而应当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减持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行为。
上海瀛翊未按承诺进行披露即进行股票减持的行为分别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两项违法行为,对其择一重,适用第一百八十六条进行处罚。
综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上海瀛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亿元的罚款。
记者注意到,《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称,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坚决依法查处违规减持行为
稍早前的5月13日,证监会对此进行了答记者问。据了解,证监会针对药明康德股东上海瀛翊违规减持行为发出行政处罚,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因违规减持被处罚的首个案例。
证监会表示,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违规减持股份,破坏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权益,一直以来是证监会监管执法的重点。新《证券法》第36条专门对股份减持行为做出规范,要求不得违反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的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同时还明确了罚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认真学习、严格遵守。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证券法》提出信息披露的原则性要求,《减持规定》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对事前、事中、事后信息披露做出具体、细化规定。例如,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等。这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制度性安排,也是境外成熟市场的普遍做法。在减持股份过程中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属于典型的违规减持行为。相关主体应当深刻理解规则内涵、充分认识违规责任、自觉遵守有关要求,促进形成良好市场生态和环境。
下一步,证监会将切实执行《证券法》和中办、国办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坚决依法查处违规减持行为,引导股东、董监高规范、理性、有序减持,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
来源:券商中国(ID:quanshangcn)
编辑:万健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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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析新《证券法》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石。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新证券法新增信息披露专章,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完善,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扩大了责任人员范围,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完善了法律责任体系。实践中,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日常经营中侵犯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时有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常是导致违法行为出现的“首恶”。新证券法扩大了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范围,显著提高了处罚力度,旨在通过法律制度进一步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行为。0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定义
根据《公司法》第216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结合实际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质上是以其对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投资关系,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进而能够决定公司董监高人选,而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人。
02增加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事项范围
新证券法第八十条增加了应当披露的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事项范围,包括:
(1)第二款第(八)项增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尽管同业竞争在公司上市后也是需要关注的事项,但过去对同业竞争的关注主要停留在公司IPO阶段,本条将同业竞争纳入信息披露的范围显示出对同业竞争信息披露的重视。
(2)第二款第(十一)项增加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对于上市公司影响颇大,尤其是民营企业,因此,增加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于涉嫌犯罪的信息披露事项对证券市场及广大中小投资者有重要意义。
(3)新增第三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款明确规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强化了其信息披露责任,有助于信息披露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03新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义务
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公开承诺的行为增设了信息披露义务,并且规定其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是本次修订中的创新,加强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约束,真正做到有诺必践,违诺必究。
证券市场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公开承诺时有可见,过去,由于缺乏制度规则的具体规定,即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履行承诺,也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随着新证券法修订并生效,若后续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履行公开承诺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依据该条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有力保障了投资者的信赖利益。
04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过错推定的连带赔偿责任
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对于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定中,将原证券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形式由过错责任修改为过错推定责任,规定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与信息义务披露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此项修改显著降低了受损投资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请求民事赔偿的举证难度,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未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提起证券代表人诉讼或证券支持诉讼时,依据“追首恶”原则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时,亦能够依据过错推定的规则原则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大大降低了原告方的举证难度,有效提高了诉讼效率。
05信息披露违法范围拓展至消极违法行为
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行人信息披露违法的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相较于原证券法中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发行人、上市公司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积极违法方式外,该条规定将法律责任范围拓展至消极违法方式,即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行人信息披露违法,而此种消极违法方式在实践中甚至比积极违法方式更为常见,从而实现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不同违法形式的全面覆盖,形成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义务披露行为的有效制约。
06大幅提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处罚力度
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大幅提高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规违法时的处罚力度,将原证券法中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调整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罚款为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报送的报告或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罚款为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
新证券法不仅整体加大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而且还针对不同形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区分了处罚位阶,即着重打击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形成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效威慑。
新证券法的修订与实施,既完善了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法责任的法律基础,又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从严规范,使得能够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精准、严厉、有效的打击与惩处,从而一定程度上实现从源头处遏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改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二、2021年股市退市新规 A股最新退市规则汇总
一、交易类强制退市1、沪市主板
(一)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
(二)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
(三)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四)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个交易日)每日均低于2000人;
(五)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科创板
(一)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万股;
(二)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三)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四)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东数量均低于400人;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深市主板(中小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4、创业板
与科创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二、财务类强制退市
1、沪市主板
上市公司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市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科创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3、深市主板(中小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4、创业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三、规范类强制退市
1、沪市主板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或者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三)因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票因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公司股票因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披露符合要求的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股票因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半数以上董事仍然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公司股票因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五)公司股票因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6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问题;
(六)公司股票因第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
(七)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八)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同意。
2、科创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3、深市主板(中小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4、创业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四、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1、沪市主板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三)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则先取其绝对值再合计计算);
(五)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统称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第(三)项至第(五)项统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2、科创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3、深市主板(中小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4、创业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五、主动退市
1、沪市主板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本所交易;
(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三)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四)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五)除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六)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七)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2、科创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3、深市主板(中小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4、创业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三、罚款2.412亿后,贾跃亭被终身禁入证券市场,这对他来说意味着什么?
这十年来,财务造假事件频发,个人罚单达2.41亿元,创历史新高。上市公司披露的 IPO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非公开发行构成欺诈发行,还有贾跃亭被终身禁入证券市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叶林1+1今晚连线,共同关注:天价罚单,终身禁入。
贾跃亭终身禁入证券市场贾跃亭因罚款2.412亿后被终身禁入证券市场。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市场禁入决定,决定对贾跃亭、杨丽杰实施终身禁入。根据4月13日证监会网站发布的最新消息,证监会对乐视网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等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决定对时任乐视网董事长贾跃亭、时任乐视网财务总监杨丽杰、时任乐视网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刘弘,以及时任乐视网监事、监事会主席吴孟,分别处以10年有期徒刑和8年有期徒刑。一天前,已经退出A股市场的乐视网在全国股转系统发布公告称,当天收到北京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乐视网因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被罚2.406亿元,贾跃亭被罚2.412亿元。
乐视网十年财务造假案证监会表示,经调查,乐视网、贾跃亭等存在下列违法行为。第一,乐视网在2007-2016年财务造假,所提交、披露的申请 IPO的相关文件和2010-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第二,乐视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第三,乐视网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第四,乐视网未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作出的借款承诺;第五,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第一阶段,乐视网通过虚假交易、虚假回款等手段虚增业绩,以满足上市发行条件,并持续至上市后。具体地说,通过贾跃亭实际控制的公司、第三方公司等虚构业务,通过贾跃亭控制的银行账户构建虚假资金循环的方式虚增业绩。另外,在与客户的真实业务往来中,通过伪造回款等手段虚增业绩。
在2010年,乐视网上市后,除了利用自有资金循环和勾结"走账"虚构业务收入之外,还继续通过伪造合同、不实际执行框架合同或单方面确认互换合同等方式虚增业绩。
乐视网连续10年虚增上市公司业绩,导致其提交并披露的 IPO招股说明书、2010-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贾跃亭组织,决策,指挥的造假证监会表示,贾跃亭对乐视网负有全部责任,组织、决策、指挥乐视网及相关人员参与造假,未勤勉尽责,未在相关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时任财务总监杨丽杰直接组织、指挥相关财务造假,未勤勉尽责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证监会称,二人利用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手段,骗取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持续时间长,起到了组织、策划、领导、实施作用,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为直接责任人。另外,乐视网还存在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未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借款的承诺履行情况,以及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嫌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
证监会称,贾跃亭、杨丽杰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决定对其采取终身禁入证券市场的处罚。违法行为比较严重的有:时任乐视网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刘弘、时任乐视网监事会主席吴孟和时任乐视网副总经理贾跃民,证监会依法对刘弘、吴孟和贾跃民分别处以10年和8年的行政处罚。
已判罚金2.412亿四月十二日晚,已从A股退市的乐视网在全国股转系统发布公告称,当日收到北京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乐视网被处以罚款2.406亿元,其实际控制人贾跃亭被处以罚款2.412亿元。
其中,针对乐视网2016年存在的非公开发行欺诈行为,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乐视网处以募集资金5%至2.4亿元的罚款,对贾跃亭和乐视网财务总监杨丽杰处以30万元的罚款等。作为乐视网的实际控制人,贾跃亭指使他人进行违法活动,被处以2.4亿元罚款,合计2.403亿元罚款。
顶格罚款,终身禁入证券市场,看起来是一种惩罚手段,其实大家都知道,大股东套现已经完成,不禁入市场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即使想再入市场,完全可以利用其他身份,记得有一家上市公司老总也被禁入证券市场,结果摇身一变成为某公司的大股东,再一次登陆A股市场,顶格罚款60万,禁入证券市场,这样的惩罚力度真的太轻了。
二、上市公司造假,损失最大的是股民。根据不完全统计,退市股中,有50多万股被退市,如果后期退市股数量增加,特别是假股企业增多,股民损失的户数就会增加,这些人一旦踩雷,资金就血本无归,更多的踩雷股民赔偿问题也相当麻烦。
本来是投资一家公司获得回报,但意外中雷导致深套,结果被上市公司追债成了废纸。而且上市公司罚款数十万,禁入证券市场后股民的损失却仍未减少,很明显对股民的伤害太大了,保护投资者权益一直是资本市场的头等大事,只有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杜绝此类事件发生,股民才能放心投资。
简言之,无论是3年、5年还是终身禁入证券市场,这一惩罚力度实在太低了,造假、不履行上市义务,导致资本市场“乌烟瘴气”,不仅加剧了股票市场的不稳定性和环境破坏,还会增加股民的损失。
去美国造车的贾跃亭至今未回国2017年五月,乐视大规模裁员,供应商催债,两个月后,贾跃亭为了帮助法拉第未来融资,丢掉了在美国的乐视网。到2021年4月12日收盘时,乐视股票已从2月3日开盘时的0.18元涨至0.48元,涨幅达168%。
贾跃亭的 FF电动汽车与乐视网的持续上涨有很大关系。在交易完成后, FF将在2021年1月底宣布其打算通过 SPAC在纳斯达克借壳上市,而这一新公司的估值将在34亿美元左右。
三月十五日, FF宣布已经完成了FF91的第二个冬季测试与验证,并正式确认在2022年上半年上市。三月十七日, FF还官宣了原奇瑞捷豹路虎首席执行官贾跃亭在 FF中国区任职的消息。而且,从2017年贾跃亭去美国造车,到现在什么时候回来,一直没有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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