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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版《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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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北京房屋租赁合同范本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2019年版《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和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内容导航:
  • 2019年版《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
  • 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 北京租房新政:禁止隔断房,从政策上升至法律
  • 北京发布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禁止违法群租
  • 一、2019年版《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

    京建发〔2019〕309号附件1

    BF-2019-0603

    合同编号:

    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

    示范文本

    出租人:

    承租人: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七月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

    2.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出租人还应当向承租人出示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原件;房屋登记为共有的,应当提供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3.根据《关于公布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3〕13号)的规定,本市住房出租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应当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等方式变相分割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本合同文本中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应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 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国籍: 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出租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 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 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承租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住房租赁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 房屋坐落:北京市 (应与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记载的坐落一致),属 街道办事处(乡镇) 居民委员会(村委会)。

    (二)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该房屋在第   层。该房屋平面图见附件一。

    (三)房屋户型:【成套住房】 厨;【非成套住房】 厨,共用 ;房屋的设施设备及附属家具、电器、装修等状况(见附件二)。

    (四)房屋合法权属证明或来源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买卖合同】【住房租赁合同】【 】编号: (见附件三);房屋【所有权人】【购房人】【 】的【姓名】【名称】: ;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成交方式及租赁形式

    (一)该房屋租赁通过下列第【 】种方式成交:

    1.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

    2.双方当事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备案编号: ,机构名称: ;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备案编号: ,机构名称:

    3.

    (二)房屋租赁形式:

    【整租】双方当事人约定,房屋居住人数为 人,最多不超过 人。

    【分租】分租房间居住面积 平方米,居住人数为 人,最多不超过 人,具体位置见房屋平面图(附件一)所标注区域;卫生间【无】【独立使用】【共用】;厨房【无】【独立使用】【共用】;客厅【无】【独立使用】【共用】;阳台【无】【独立使用】【共用】;其他: 【无】【独立使用】【共用】。

    (三)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不一致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实际居住人的信息,具体见附件四。实际居住人发生变动的,承租人应【于 日内告知出租人】【提前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

    (四)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第三条 租赁期限及交付

    (一)租赁期自 日至 日,共计 个月(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长期限)。出租人应于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承租人,同时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验收表》(见附件二)。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正常使用后的状态交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双方当事人应当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及水电气热等使用情况进行交验,承租人应当结清其应承担的费用,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房屋交还确认书》(见附件五)中签字或盖章。

    (三)租赁期满,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住房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承租人;继续出租的,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除外。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人民币 元/(【月】【季】【半年】【年】【 】),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大写: ),租金按【月】【季】【半年】【年】【 】支付,租金支付日期 。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付款方式。

    1.现金

    2.银行汇款

    出租人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3.其他:

    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出租人不得在租赁期限内单方面提高租金。

    合同提前解除的,出租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日内退还已收但尚未发生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合同解除后 日内搬离。

    (二)押金:人民币 元(大写: ),承租人应当于 日前通过【现金】【银行汇款】【 】向【出租人】【 】支付。押金除用于抵扣承租人应交而未交的租金、费用以及承租人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外,剩余部分应在自房屋交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如数返还承租人。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下列费用中: 由承租人承担,其他由出租人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燃气费(6)卫生费(7)上网费(8)车位费(9)供暖费(10)物业管理费(11) 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出租人承担。如承租人垫付了应由出租人支付的费用,出租人应根据承租人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承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使用及维护

    (一)出租人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符合建筑、消防、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改变房屋内部结构且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室内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和擅自拆改室内设施设备。

    (二)出租人【同意】【不同意】承租人【装饰装修】【增设附属设施】【增设设备】【 】。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上述约定事项按【由承租人拆除并恢复原状】【折价归出租人所有】【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处置。

    (三)租赁期内,双方当事人应共同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等非承租人原因而导致的损毁,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修复。出租人应当在接到承租人通知后___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承租人可代为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维修、更换影响承租人使用该房屋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

    2.因承租人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发生损毁的,承租人应当负责维修、更换或承担赔偿责任。

    3. 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七条 转租

    出租人【同意】【不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

    第八条 其他特殊情况

    (一)租赁期内出租人出卖房屋的,应当至少在出卖前 天通知承租人且不得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该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收到出租人书面通知后15日内明确回复在同等条件下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未回复视为放弃权利。承租人未行使优先购买权,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二)租赁期内该房屋被征收、拆迁或者 的,双方当事人参照法律法规、政策另行约定。

    第九条 合同解除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解除。

    (三)因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 日的;

    2.出租人无权出租房屋或出租房屋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的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

    4.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或不缴纳应当由出租人承担的各项费用,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5.

    (五)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2.欠缴各类费用达 元的;

    3.擅自将房屋转租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实际居住人数多于本合同约定人数的;

    6.拆改变动、损坏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的;

    7.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施设备损毁并拒不维修、更换或赔偿的;

    8.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损害公共利益等活动或严重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9.

    (六)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出租人有第九条第(四)项约定情形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承租人有第九条第(五)项约定情形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出租人并可要求承租人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除本合同第九条约定情形外,租赁期内出租人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承租人需提前退租的,应至少提前 日书面通知对方,按月租金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出租人应退还承租人已交纳且未发生的租金及费用。

    (三)出租人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承租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损害公共利益和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或因不当使用行为导致的相应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四)出租人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返还承租人的租金、押金的,或者承租人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承租人未按约定时间交还房屋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出租人采取暴力、威胁等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或者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进入出租房屋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六)

    第十一条 送达

    双方当事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 】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对方当事人按照约定的通讯地址进行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有关社会组织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及特别约定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出租人执 份,承租人执 份,租赁登记备案部门执一份,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一份(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签订书面协议进行补充(见附件七),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出租人(签字或盖章): 承租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 房屋验收表

    房屋验收表

    本表适用于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在承租验收和退租验收时使用,双方根据房屋实际状况填写,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附件三 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附件四 实际居住人信息表

    附件五 房屋交还确认书

    租赁双方已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及其使用情况进行了验收,并办理了退房手续。有关费用的承担和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的返还 □无纠纷 / □附以下说明:

    出租人(签章): 承租人(签章):

    退房日期:

    附件六 房屋租赁其他相关费用计收标准

    附件七 补充协议

    一、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北京 市住房 租赁合同 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二)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简要列举住房内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三)住房用途主要说明以下两点: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四)租赁期限 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 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五)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虑,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小。 (六)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住房或设施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请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维修。但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出租人无力对住房进行修缮的,承租人可与其共同出资维修,承租人负担的维修费用可以抵偿应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七)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八)转租的约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 擅自转租 ,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九) 违约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十)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如果承租人由于工作等的变动需要与他人互换住房,应该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换房后,原租赁 合同终止 ,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如果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 解除合同 ,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如果 合同到期 ,那么该合同自然终止。 关于 房屋租赁合同 并没有什么统一的格式上的要求,现在除了北京之外,基城市的 房屋租赁 市场因为发展太快,所以租赁行业的法律规范还不是太过于完善。因此,可以保护房东和租客个人利益的就是书面房屋租赁合同,长期存在着租赁关系的,最好不要口头约定租赁期间的是事宜。

    二、北京租房新政:禁止隔断房,从政策上升至法律

    在今天之前,北京住房租赁市场实施的是2008年版的房屋租赁合同文本,从今日起,北京将要实施新版的租赁合同,无论是对于租客来说,抑或是对于房东、中介机构来说,都有着深刻影响。

    7月8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了《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北京市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三个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推行使用。

    据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新版本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不再按成交方式区分不同版本,将2008年版的自行成交、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的租赁统一到同一版合同,将涉及经纪服务的内容纳入到经纪服务合同。

    在具体合同执行上,有几点新内容值得关注,一是禁止群租房、隔断房,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等方式变相分割出租。二是关于租金,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出租人不得在租赁期限内单方面提高租金。三是关于续租的问题,房东继续出租的,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除外)。

    禁止隔断房,从政策上升至法律

    除了对于租赁方式、租金等内容进行规定外,新版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对于群租房的政策再次重申。

    记者发现,在新版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中最前面写到:根据《关于公布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3〕13号)的规定,本市住房出租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应当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等方式变相分割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具体来看,这一段有两层意思,一是禁止隔断房、群租房,二是对于具体的租赁面积、居住人数进行了规定与限定。

    群租房人数较多,居住环境差,管理薄弱,违章用火、用电、用气现象大量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巨大。2017年,大兴西红门发生的一起严重火灾令政府下令严查群租房、隔断房。

    此次政府发布的新版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中,将隔断房和群租房纳入进去,并受到法律约束,意义重大。在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首席分析师张波看来,虽然之前的租赁相关规定中对于居住空间的分割有着直接要求,但是实际运营过程中,不少长租公寓运营方会采取各种突破的方式,包括客厅、阳台空间的分割利用等。本次列入租赁合同中就有着明确的法律准绳,租赁合同本身受合同法约束,违反租赁合同将会影响出租方利益,甚至导致合同本身无效并需进行相应赔偿。因此,本次北京的新版租赁合同可视为针对租赁管控的进一步升级,对于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N+1”将面临巨大政策风险

    7月初,闫丽(化名)发朋友圈吐槽说,自己租赁的房子要被拆除了。闫丽告诉新京报记者,这个房子是从机构手中租赁的,将客厅隔了出来用来租住。但是被举报后,就收到了拆除的通知。

    目前在部分出租房中,仍存在房屋打隔断行为,最常见的做法是,将房屋中面积较大的客厅、起居室改造后,作为一间房单独出租使用,这被称之为“N+1” 模式。

    由于客厅面积大、价格相对合适,且经过租赁机构装修后,居住环境大大提高,这种房源在紧张的北京租赁市场有着部分需求存在,而分散式长租公寓运营机构可以通过“N+1”的模式,来提高盈利水平。

    但由于属于隔断房的一种,客厅、起居室本不具有居住功能,是疏散通道,如果用来居住,会增加消防安全隐患。此外,在当下的租赁市场中,隔断房的隔断材料是否具备防火效果,这个仍存在潜在风险。因此,“N+1”的模式在北京并不受到法律和政策支持。在2017年底到2018年初的北京住房租赁市场整治风暴中,“N+1”房源曾部分受到清理,此后,也是发现一处查出一处。

    有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北京对于“N+1”态度是,如有举报,就会立马拆除。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表示,租赁企业目前还处于野蛮发展中,隔断房源比例非常高。从政府政策看,隔断违规一直没有变过。在新版合同中,再次明确了这一点,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对于租赁企业来说,将面临非常大的政策风险。

    上海、广州、苏州试行“N+1”

    随着各地租赁市场的发展,“N+1”模式在符合消防安全的前提下,能够解决部分住房租赁需求。因此,部分城市试行“N+1”模式,目前,包括上海、广州、苏州等城市已经出台了相关文件或政策。

    2015年1月份,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鼓励社会各类机构代理经租社会闲置存量住房的试行意见》,其中规定单套住房内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上的客厅(起居室),可以作为一间房间单独出租使用,但餐厅、过厅除外。客厅单独出租使用的,客厅(分隔后)和与之相连的餐厅等均应当具备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室内及套内的入口过道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不得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并且符合本市居住房屋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最低承租面积和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这意味着上海开始尝试“N+1”的租赁模式。该意见自2015年3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2017年2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称,经评估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2月28日。

    2018年底,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草案)》(下称《草案》)面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草案》规定,出租人应当以居住空间的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厅)为最小出租单位,且每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居住使用人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但居住使用人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关系的除外。《草案》还明确,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用途的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居住。违反上述两项规定且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苏州则走在“N+1”的前列,已经出台相关执行政策。日前,《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正式获批,2019年5月1日将开始执行。根据条例规定:使用面积十二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厅),可以隔断出一间居室出租,且出租的每间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四平方米。这也意味着“N+1””模式在苏州正式合法化。

    在业内人士看来,“N+1”模式的合法化,不仅使许多符合条件的隔断间可以允许被出租,增加了房源的供应量。同时,也减轻了年轻租房人群的经济压力。但是,由于改变原本的室内建筑结构,会增加消防隐患,因此在进行隔断时,应严格采用安全的隔断材料,保证通风和采光,保障房屋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

    三、北京发布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禁止违法群租

    记者今日从北京市住建委获悉,为合理引导住房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交易纠纷,降低交易成本,北京市住建委会同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并发布《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北京市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三个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推行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出台的三个合同示范文本增加了禁止违法群租的相关要求。
    据悉,《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均在说明中强调,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等有关禁止违法群租的文件规定内容。
    同时,在合同中通过设立房屋整租、分租有关事项条款,明确禁止违法群租,一是在《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中专设“房屋租赁形式”相关条款,约定房屋具体居住人数及分间出租时的分租房间居住面积;二是在《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委托出租要求”中明确约定最多居住人数。
    另外,不同于2008年版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只是根据租赁的不同成交方式做了区分,此次发布的三个合同示范文本是分别针对住房租赁和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制定的。
    无论是通过自行成交的,或是通过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的,住房租赁合同均可统一使用《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北京市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则适用于北京市依法可以出租房屋的租赁经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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