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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接送孩子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接送邻居孩子上下学被认定非法营运罚3万,法院判了和女子顺路帮亲友接送孩子,被认定非法营运罚款3万,起诉至法院如何判决的?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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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送邻居孩子上下学被认定非法营运罚3万,法院判了
近年来,随着“有偿拼车”、“网约车”等新生事物的兴起,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该如何正确认定“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一起来看看下面这则案例~
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
王某受亲友邻里所托,自2021年10月下旬开始,每周末驾驶自家车辆接送亲友邻里孩子往返学校和家中。同年12月31日,某交通运输局现场检查时发现王某驾驶的面包车拉载六名未成年学生,因其未取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将前述人员带往当地疫情防控卡点进行调查询问。2022年1月5日,某交通运输局立案受理王某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一案,并于同年1月10日作出《案件处理意见书》,拟对王某给予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1月30日该局制作了《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未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向王某送达。2022年3月4日,某交通运输局对王某作出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日向其送达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不服诉至法院。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交通运输局对王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予以撤销。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相关裁判观点说明
1.法律法规对“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于如何界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没有明确规定。参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条关于“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的规定内容,道路运输经营具有服务性、商业性特征,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以道路运输为业或者以赚取利润为目的,通过为不特定对象提供运输服务获取相应对价的市场经营行为。因此,在道路交通行政执法中,对于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认定,不能将是否收取费用作为单一评判标准,而应综合运送目的、运送周期、费用标准、人员关系等因素予以判定。
2.本案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本案中,王某此前并无因擅自从事道路运输被查处的记录,并非以道路旅客运输为业或长期从事旅客运输,其运送行为发生于陕西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公共交通不便的特殊时期,在亲友邻里无法亲自接送孩子上下学时,王某受托驾驶自家车辆接送,起初王某并未收取费用,后亲友邻里考虑其成本支出实际,主动提出支付相应费用作为补偿,在扣除燃油、高速通行费、车辆折旧费、孩子零食文具等支出外,几乎没有利润空间,可见原告并没有将追求物质利益作为运送行为的主要目的。同时,王某运送的对象仅限于亲友邻里的未成年子女,没有向社会其他不特定对象提供运送服务,没有扰乱运输经营秩序。某交通运输局将王某这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运送行为定性为“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进而予以处罚,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3.本案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本案中,某交通运输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其在作出案涉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前,向王某送达了《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违法行为通知书》,剥夺了王某行政处罚程序中依法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由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4.本案如何将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贯彻到司法审判中?
友善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本案中,从社会公众常情常理看,王某的运送行为属于亲友邻里之间的互帮互助行为,其行为的正当性、合理性符合社会一般认知范围。司法实践中,“好意同乘”、“有偿拼车”等行为本质上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公权力机关应当尊重私法自治原则,给予私权利必要空间,方便人民生活。如果在行政执法中对此类行为不加区分,简单适用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会产生法、理、情的冲突,也会对公民道德观念和行为方式产生不良导向作用。本案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工作,既说法理,也讲情理,充分彰显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对营造和谐友爱的邻里关系、鼓励人民群众善意助人具有积极意义。
案件启示
弘扬真善美是司法引领社会风尚的应有之义。本案中,法院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罚款决定予以撤销实质上就是对亲友邻里互助的友善价值观的肯定,鼓励引导公众在生产生活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虽然从法律角度讲王某的运送行为不构成“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但是这种个人之间的互助、互惠行为也并非没有风险。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大幅增加,受油价上涨、机动车尾号限行等因素影响,“有偿拼车”作为一种低碳环保、经济节约的出行方式,受到众多社会公众追捧,但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亦屡见不鲜。因为拼车车辆并非营运车辆,驾驶员并无从事客运活动的相应资质,一般也不会投保车上人员类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一方面驾驶员可能会承担因车上乘客受伤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乘客也可能需要为自己搭乘非运营车辆而导致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故对于拼车出行的群众,法院建议谨慎选择“拼友”,认真了解车辆现况和车辆的投保情况,避免由此带来的出行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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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山东高法、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普法案例库
一、女子顺路帮亲友接送孩子,被认定非法营运罚款3万,起诉至法院如何判决的?
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对王某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最后在一审宣判之后,双方的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这样的判决就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二、接送邻居孩子被罚3万,法院撤销处罚,如何从法律上解读此事?
接送邻居孩子被罚3万,法院撤销处罚!法院之所以撤销了王某的行政处罚单,是因为法院通过审理发现王某并无运输经营的意向,他的本意只是为了帮助左邻右舍在特殊时期送一送孩子上学,他并没有主动索要报酬,后续的费用都是邻居过意不去硬是塞给他的,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没有非法运营,完全是助人为乐,自然不应该被罚!
法院撤销处罚,等于肯定了王某助人为乐的行为,也在向大众传递一个态度,那就是不会让做好人好事的人心寒!这起诉讼案,王某胜诉,交通部门败诉,可以说非常典型,这说明了法律只站在有理有据的一方,是公平公正的!介于此,如果我们对一些行政处罚并不认可,我们也可以申诉或者依法维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是最靠谱的!王某的邻居得知王某胜诉之后非常开心,他们在这起官司没有开庭之前非常的忐忑,毕竟,这件事说到底是因他们拜托王某帮助送孩子上学而起。
网友热议
此事传到网上后,网友纷纷表示肯定王某的行为非常富有意义!不让好心人心寒,后续才会有更多的人去帮助他人,伸出友谊之手!当然,相关部门严查非法运营这件事是对的,毕竟,的确存在很多的“黑车”在搞乱出租车市场和网约车市场!严查之下,也应该分情况分析,王某这个案例应该给相关部门上了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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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定王某并未对外“营业”,没有招揽其他的“乘客”,王某送的都是左邻右舍的孩子,并且包括自己的孩子!这种情况,王某胜诉,乃在情理之中!
接送邻居孩子被罚3万,法院撤销处罚,对此你怎么看?
三、家里边做点吃的,卖给小区邻居违法吗?
这个严格说来是违法的呀,因为你没有办理卫生许可证啊!也没有办理那种营业执照的呀,你不可以去乱卖东西的呀,你这种东西没有人家给你煎茶,没有能够保证你是健康的,万一人家生病了,到时候怪你的东西出问题了。你可吃不了兜着走关于接送孩子的问题,通过《接送邻居孩子被罚3万,法院撤销处罚,如何从法律上解读此事?》、《家里边做点吃的,卖给小区邻居违法吗?》等文章的解答希望已经帮助到您了!如您想了解更多关于接送孩子的相关信息,请到本站进行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