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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和主管的区别?
主要区别大致有一是权限不同。
代管职责是代替管理,没有指挥权和处罚权,只有建议权限。
主管职责是直接管辖权,具有指挥权限和处罚权限。
二是属性不同。
代管属于兼管,无人员配置、财务管理等支配权力。
主管属于内部下属单位,具有人员配置、财务处置等权力。
财产代管人有哪些权利?
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按照有利于管理失踪人的财产来确定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在涉及到失踪人的诉讼里面是直接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身份出现,而不是以失踪人的代理人的身份出现。
财产代管人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失踪人的财产不受侵害。
财产代管人必须认真履行代管义务,管理好失踪人的财产,正确行使代管权。
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易于变质的失踪人的财产采取变价处分,保存价金;防止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毁损失踪人财物;对侵害失踪人财产的行为,代管人可以基于此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2)有义务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应支付的费用。
失踪人所欠的税费、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失踪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产生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债权人要求失踪人清偿债务、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代管人请求,代管人拒绝支付的,可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
代管人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在代管期间丧失管理能力,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利用代管之便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按照有利于管理失踪人的财产来确定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在涉及到失踪人的诉讼里面是直接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身份出现,而不是以失踪人的代理人的身份出现。
这里的代管就是暂时的看管,比如若失踪人之前有债务,在债务到期时,代管人必须用失踪人的财产来还债。
相反,若有人欠失踪人的钱,代管人也可以以失踪人的名义要求他还款。
若失踪人有另外一些费用需要交纳,比如税,代管人还必须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替失踪人支付。
财产代管人追索权的期限:应是追索到失踪人失踪后其朋友代管之时。
诉讼时效:从代管人被指定时起计算2年。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33条第二款:“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或者代管财产受到他人侵犯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债务或者赔偿损失。
” (2)《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