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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明月山海间烟花几点放?
每晚18:00-21:00梦幻准时开启。
青岛明月•山海间是集〝吃、住、游、购、娱、享”于一体的复合型商业步行街,通过白天+夜晚运营思维,结合青岛地势山、海、城的城市风貌特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地方特点、满足国际水平对文旅步行街的总体要求,。
7:30分放烟花。
青岛明月山海间不夜城街区开放时间为10:00-22:00点。
明月山海间是青岛重点打造的文旅新景点,地理位置毗邻红岛火车站,交通非常便利,项目落地后陆续为周边百姓的生活环境带来一系列积极改变。
青岛哪里允许放烟花?
青岛唯一开放燃放烟花的地点定在了沙子口广场。
青岛市,山东省辖地级市,我国沿海重要中心城市和滨海度假旅游城市、国际性港口城市。
截至2022年10月,青岛辖7个区、代管3个县级市,总面积11293平方千米,2021年末,常住人口1025.67万。
青岛可以放烟花吗?
青岛大部分区域禁放烟花。
青岛市于2022年2月颁布了《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根据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也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对民用机场净空区域等特殊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规定》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对违反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 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损坏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青岛市烟花燃放禁燃规定?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
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对民用机场净空区域等特殊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机关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十)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前款所列场所,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第五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第六条因重大公共节日、庆典需要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第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广播电视、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
第九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本行业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
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酒店、宾馆、婚庆公司等单位在承办宴席、典礼时,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重污染天气由市人民政府依据生态环境、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对违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被弃置的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组织销毁、处置。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者综合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由综合执法部门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月6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