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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补助发放实施方案?
(一)津贴对象 1、依法取得乡村医生证书、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资格,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村卫生所执业的、承担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2、对于地处边远、人口稀少,在实行乡村医生津贴的条件下仍然难以设置卫生所的行政村,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由邻近的村卫生所或由乡(镇)卫生院指定卫生院人员包村包片承担其公共卫生工作和一般医疗服务,邻近村的乡村医生或乡(镇)卫生院包村包片人员可以享受乡村医生津贴补助。
3、在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村卫生所执业和在村卫生所执业未承担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不享受乡村医生津贴补助。
(二)津贴范围: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可配置1-3名乡村医生。
以乡(镇)为单位,每个行政村平均按2名乡村医生核定津贴。
其中:人口在3000人以上、公共卫生任务较重的行政村,经县卫生行政部门确认需要增加的,可适当增加。
边远行政村(距乡镇卫生院10公里以上、人口1000人以下)每村核定1所,每所核定1人。
四、津贴补助时间与标准 乡村医生津贴补助从2005年1月开始,津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五、经费筹集 根据省政府办《实施意见》精神,省级财政对我县的乡村医生津贴按每人每月60元标准补助。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作,明确工作职责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公开择优的办法,选择基础条件好、技术水平高、医德医风佳、能胜任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乡村医生作为津贴对象,严把审批关,杜绝徇私舞弊行为,建立乡村医生津贴专账,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贪污、挪用、挤占、拖欠、克扣乡村医生津贴,做到资金使用合理,管理规范有序,确保乡村医生津贴发放工作落到实处。
县财政部门要按省、市有关规定落实好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
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津贴资金得到合理使用。
(二)实行动态管理,落实津贴政策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制定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的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及一般医疗服务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办法,并与乡村医生签订履行公共卫生工作服务责任书,定期检查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每年组织考核一次,对成绩突出的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津贴补助: 1、离开乡村医生队伍或不承担农村公共卫生任务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个人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的; 3、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不能很好履行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变更注册到不属于乡村医生津贴范围的。
(三)加强机构建设,完善服务网络 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村卫生所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至少设置1所卫生所。
村卫生所(室)可采取村办、乡(镇)卫生院办、乡村联办、邻近行政村联合办、社会承办或有执业资格的个人承办等多种形式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