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文章网欢迎您
您的位置:158文章网 > 范文示例 > 问责情形怎么写范文-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是指什么?

问责情形怎么写范文-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是指什么?

作者:158文章网日期:

返回目录:范文示例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是指什么?

问责情形怎么写范文-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是指什么?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六种失职失责情形实行终身问责,这6种情形概括起来包括:  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  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  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是指在前五项规定之外的应当问责的情形,比如:党的政策或行政规定应问责情形、法律法规定规定的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情形、具有问责权的机关认为有必要问责的情形等。

问责的种类?

问责制适用对象有行政问责制,责任问责制,企业问责制,质量问责制。

问责制是指问责主体对其管辖范围内各级组织和成员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问责制在大多数情况是指行政问责制或者官员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问责的特点?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上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责任有四个特征:  一是义务性。

行政权从一开始产生,就是以国家管理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服务于民众利益是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义务。

因此,义务性是行政责任的根本特征。

  二是国家性。

行政责任是一种国家责任。

陈晋胜教授认为,行政是国家和社会的第一责任,行政在整个国家机关活动中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

行政是国家机器的心脏,是国家机器运转的发动机。

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的是国家权力,是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为防止行政权的异化,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组织规则等进行。

如果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果不是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违法造成了损害,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国家性是行政责任的基本特征。

  三是惩治性。

行政责任是一种监控手段和制裁措施。

民主政治的实质是责任政治,为了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施行政行为,损害国家或公民的利益,必须建立明确的行政责任制度对行政权加以监督、控制,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加以制裁。

  四是法定性。

行政责任的承担必须依法进行。

具体来说,在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上,一般应以直接责任为主,间接责任次之;在组织责任与个人责任上,一般应以组织责任为主,个人责任次之;在下级责任与上级责任上,一般应以下级责任为主,上级责任次之;在主管责任与监管责任上,一般应以主管责任为主,监管责任次之。

  第八条行政人员有下列应当履行而未履行行政职责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行政问责:  (一)对依申请、请求、申诉的行政行为,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查、决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的;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制止、纠正的;  (四)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未予处理的;  (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未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六)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  (七)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条件、程序、标准等事项,拒绝答复的;  (八)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诉讼应诉职责、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职责,损害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  (九)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告知义务或者保密义务的;  (十)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不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一是在问责方式上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分别作出规定。

在以往的有关问责法规制度中,多数都只规定了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的虽然也有追究单位责任的内容,但在问责方式上没有明确区分。

《条例》分别作出规定,体现了问责工作理论认识和实践发展的进一步深化,使问责方式与责任主体相对应,与相关法规相衔接,增强问责的严密性、可操作性,提高了问责的精准性、科学性。

  二是把党纪处分纳入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中。

这是在总结实践做法基础上作出的规定。

从党的问责实践看,党纪处分历来都属于问责的一种重要方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问责实践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其中,许多都对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给予了党纪处分。

如果不将党纪处分纳入问责方式,不仅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不符,也使问责制度脱离问责工作实践需要。

因此,《条例》总结实践做法,强化责任追究,将党纪处分纳入到问责方式中来。

  三是未直接规定每一类问责情形的问责方式,只在《条例》第八条概括规定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问责方式。

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每一类问责情形的具体情况复杂多样,失职失责问题涉及的主体范围较广,责任划分种类较多,需要综合考虑主客观多方面因素。

所以,不宜采取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对违纪行为直接规定处分种类和档次的形式。

《条例》第八条规定中的“危害程度”,是指失职失责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

“具体情况”,是指主客观因素,包括失职失责行为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和事后认错悔过态度等,比如贯彻执行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的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情形;《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等情形。

在问责工作实践中,具体适用哪种问责方式,要综合进行考量,既认真衡量失职失责造成的后果、影响等危害程度,又要考虑被问责对象的主观态度,是不担当不作为,还是主观愿望是好的但结果“不尽如人意”,做到轻重合理、精准有效。

本文标签:

相关阅读

关键词不能为空

范文示例_作文写作_作文欣赏_故事分享_158文章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