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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青个人简历?
张光青是中国的一位著名企业家和慈善家,以下是他的简历:- 1957年生于山东省德州市。
- 1985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物理系。
- 1988年获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University of Illinois at Urbana-Champaign)电子工程博士学位。
- 1989年加入IBM公司,在IBM实验室工作13年,期间曾获得IBM最高科技奖——IBM物理学突破奖。
- 2002年创办了平面显示器件公司——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
- 2006年成功借壳重组中南传媒,欧菲光在A股上市,成为国内第一家平板显示器件上市公司。
- 2008年底,欧菲光成功收购了日本夏普的液晶面板工厂,成为国内唯一一家从零开始使用自主知识产权生产液晶面板的企业。
- 除了在商业领域的成功,张光青先生还是一位慈善家。
他创立了欧菲光公益基金会并捐赠大量资金用于慈善事业和教育事业。
以上是张光青的个人简历,他的成就和贡献在科技和商业领域都有重要的影响。
张光青是一位生物学家,拥有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生物学博士学位,目前任教于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
他在植物生长发育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曾获得中国青年科技奖和霍华德休斯医学研究所海外杰出科学家奖。
可以说,张光青的个人简历颇具亮点和成就,是生物学领域的杰出人才之一。
董明珠个人简历?
1 董明珠出生于1954年。
2 这是因为据公开资料显示,董明珠的生日是1954年12月10日,而根据公历计算,她出生于1954年。
3 董明珠是中国知名企业家,她是格力电器董事长,曾多次被评为“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女性商界领袖”,她的成功经历是值得大家学习的。
熊达律师简历?
熊达律师是一名资深律师,曾在著名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职位,擅长商业诉讼、知识产权等领域,服务过多家知名企业并取得了显著成果。
熊达律师拥有法学博士学位,曾赴美国留学深造,为其提供了广阔的国际视野和专业知识。
在职业生涯中,熊达律师曾荣获多项荣誉,如“全国优秀律师”、“上海市优秀律师”等称号,深受客户和同行的认可和赞誉。
熊达,又名朴之,中国政法大学博士,青年法学家,执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校友舞协会长、教师,月夜高端舞会创始人、总裁,北京MBA交谊舞联合会总教练,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北京市德渊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开一个知识产权公司需要什么?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二)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三)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兼职人员。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必须有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 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书,并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姓名;(二)专利代理机构章程;(三)专利代理人姓名及其资格证书;(四)专利代理机构资金和设施情况的书面证明。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四)具有必要的资金。
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五)品行良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
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第八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五)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二)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三)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五)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