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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机构和从业人员培训行为,保障学生、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其中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适用于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及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
云南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双减”工作落实落细,进一步加强学龄前、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文化课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文化课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服务监管工作,促进要文化课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课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面向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在校学生开展文化课类教育培训工作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 文化课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教育方针,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尊重教育规律、训练规律和身心发育规律,以培养文化课兴趣爱好、提高身体素质、提高人才质量为目标,为国家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县教育是文化课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县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根据属地管理的责任权限,全面落实文化课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监管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文化课类校外培训机构。
怎么整治无良培训机构?
1. 加强监管: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应加大对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对无良培训机构进行严格监管。
2. 提高准入门槛:加强对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查,提高准入门槛,确保培训机构有合法资质和具备良好的教学环境。
3. 建立黑名单制度:建立培训机构的信用评估制度,对无良培训机构进行公开曝光,并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从事相关教育培训活动。
4. 增加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方便受害者和消费者对无良培训机构进行举报,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5. 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加强宣传,普及对无良培训机构的认识和警惕,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
6.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无良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及相应处罚,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7. 加强教育培训市场的规范和整合:加强对教育培训市场的整合,清理整顿无证、无资质的机构,推动优质机构的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从根本上减少无良培训机构的存在。
整治无良培训机构需要政府、行政部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通过综合手段来推动整治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