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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优惠电价有关问题的方案?
一、坚决取消各地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开展对国家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
凡是以发、用电企业双边交易等名义,擅自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或用电企业销售电价,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的,3月15日前应全面停止执行,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于3月底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监会。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大型工业企业,用电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的,可以按自愿协商的原则,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电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同时按国家规定的输电价格支付输电费,并缴纳随电价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与附加费。
各省(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市场化原则,按程序上报大用户直购电试点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具体实施办法国家将另行下达。
三、合理调整峰谷电价等需求侧管理措施减轻企业电费负担。
2008年降水充沛、冬季来水较好且水电丰富的地区可适当延长丰水期电价执行的时间,以降低用户实际负担的电价水平。
各地还可以依据电网负荷特点通过合理调整峰谷分时电价结构,鼓励高耗能企业用电削峰填谷,减轻用电负担,提高电力工业整体效率。
具体由省级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
四、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认真督导所属省级电网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自觉抵制违反国家规定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按照国家核定的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结算。
对违反政策继续执行优惠电价措施和克扣发电企业电费的电网企业,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五、加强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将组成工作组,对各地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报告国务院。
对于届时继续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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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如下:取消优惠电价的方案可能因不同情况而异,下面提供几种可能的方案:1. 逐步取消优惠电价:政府可以逐步减少或取消对一些行业、企业或个人的优惠电价政策,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和促进市场竞争。
2. 调整电价结构:政府可以通过调整电价结构,降低非优惠电价,从而减少对优惠电价的依赖。
3. 联合扶贫:政府可以与各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合作,通过联合扶贫等方式帮助贫困家庭和地区享受优惠电价。
4. 完善监管机制:政府可以加强对电力市场的监管,制定更加公平、透明的电力市场规则,防止企业和个人利用优惠电价政策进行恶意炒作和损害利益。
5. 提高能源效率:政府可以通过推广节能技术、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等方式,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减少对优惠电价的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