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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是什么意思?
党委(党组)、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诫勉谈话:(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4)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5)不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6)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7)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诫勉谈话要严格要求,指出其存在问题,分清是非责任,督促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使谈话对象少犯或不犯错误。
具体的制度和实施细则由各个单位参照中央文件分别制定。
诫勉谈话流程规范?
诫勉谈话流程为:1、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诫勉谈话建议,报党委主要领导批准;2、在诫勉谈话前,应当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并向谈话对象发出《领导干部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谈话对象;3、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自觉接受组织的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
党员干部在收到函询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下列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 监督。
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调查。
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