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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物业管理条例2022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对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的物业区域进行综合治理,逐步实现住宅区域物业管理全覆盖。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价格、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市场监督管理、消防、自然资源、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物业监督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服务的关系,处理物业服务纠纷。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物业服务工作。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及时受理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行为。
对实名投诉举报实行限时回复,为实名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物业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各方代表参加。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代表参加。
2022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新规定如下:1、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国家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2、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3、物业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4、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企业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5、物业企业应当制止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