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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中同一品牌规定?
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中,同一品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
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要求公开、公平、公正,保证竞争的真实、透明和公开。
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过程中,同一品牌规定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使用:1. 对于特别复杂或高技术含量的产品,特定品牌是唯一可行的选择2. 为保持原有设备或系统的兼容性、连续性。
3. 为保证采购后的产品与已有产品的协调性。
在使用同一品牌规定时,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前期调研情况和评估报告,确保竞争性磋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不允许规定同一品牌因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的目的是为了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寻找满足需求的最合适、最优质的产品或服务供应商,保证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实现市场优化配置资源。
规定同一品牌会削弱竞争性磋商的公平性,不利于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此外,在规定同一品牌的情况下,供应商间的竞争便减弱了,政府采购的成本也变得更高。
因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中不允许规定同一品牌,以保证程序公平,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可以参加,竞争性磋商是采购活动中一种常见的采购方式,它主要是通过供应商之间的相互磋商,以达成协议采购的目的。
如果同一个品牌总两家不同主体可以参加同一个竞争性磋商,那么就可以就同一品牌总的所有产品进行磋商,从而达成协议采购的目的。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中同一品牌可以规定。
详细说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是指政府采购单位在招标前与供应商进行磋商,以确定采购需求、技术要求、合同条款等内容。
在磋商过程中,政府采购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同一品牌,以确保采购品质和技术要求的一致性。
但是,政府采购单位必须在磋商公告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的原因和依据,并且不能排除其他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
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中,同一品牌往往会被规定 原因是同一品牌的产品比较容易进行比较,使得政府采购在价格、质量和服务方面更容易做出比较和选择,也更方便数据记录 同时,在采购过程中,同一品牌还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比如产品成本和采购成本的降低、品牌知名度的提升等因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中规定同一品牌是合理的。
采购结果公示规定?
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