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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第33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①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③投标人报价均超出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④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那么,笔者认为在实际政府采购活动中,或多或少和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执行废标“四情形”规定不够规范和严格,尤其是在基层县级政府采购机构中(委托代理采购机构或社会中介代理采购组织等),对“四情形”的废标把关力度亟待加强!应从以下四点抓起:一、从规范采购人(集采机构、代理机构或分散采购组织等)的严格废标规章制度抓起。
按照废标的法定解释:即所谓废标是指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由于投标供应商不足法律规定的数量,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可能影响招标采购结果公平、公正的,采购活动因国家政策等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进行的等情况,经过一定程序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对于已进行的招标予以废除,已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另外,招标是确定采购对象的一种方式,在正常情况下,一般都能顺利进行和开展。
但在实践操作中,由于受到一些主观或者客观因素的影响,使招标活动无法继续进行和开展的现象时而发生。
其主要原因:一是三家难以“凑”够数;二是即使“凑”够数,也是一主复报或多报式(而使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达到三家);在这种情况下,失去了真正意义上的数量供应商之公平竞争(采购人在裁定上也难以到位,出现“以假乱真”等现象);三是公正、公平、违规行为的“裁判员”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管理部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等涉及采购的组织与其监管及管理方存在着利益关系或其他说不清之关系等情况),而非是百姓公众占有一定比例;四是投标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的停止招标执行不力,有时甚至出现采购人帮助供应商(用“内串外通”等手段)将报价控制在合标范围中的现象;五是采购人乱用特定性“挡箭牌”去实现取消相关不合“己意”的采购任务之目的(因废标后仍可以选择重新再招标的)。
由于以上这些原因的影响,规范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和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等)的严格废标规定(制度、章程)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必须。
二、从限定有效投标人必须达到真实性足以三家为前提条件抓起。
有效投标人是指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符合投标文件规定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有时采购人也处在进退两难的境地,如只有两家供应商参加投标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政府采购顺利进行)、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就没有达到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基本要求,表明竞争性不强,难以实现招标目标。
所以,可以采取废标、重新招标或者采取其他采购方式招标等措施;但要排除和制止由于投标供应商不足法律规定的限定数量,采购人与他人“串通”或带目的搞“假”不足三家和采用苟刻条件限制其他供应商等因素而“人为造成”不足三家之现象,让有效投标人必须达到真实性足以三家为前提条件的抓起落到实处。
三、从采购公正性不受非正常因素干扰和影响抓起。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可能发生下列情形:采购人与供应商为排挤其他供应商而“串通”(或受相关部门权力和自身利益等的诱惑,而干扰和影响采购的公正性);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或者排挤其他供应商;招标文件明显有歧视性条款(附带供应商特定条件等);招标活动受到外界某些人为的“强权”干扰等。
上述这些情形都破坏了招标要求的公正、公平的环境,如果继续下去,将严重损害采购当事人的利益。
所以,废标要从采购公正、公平性的不受非正常因素的干扰和影响抓起,让公正、公平性在废标的提出中得到更加公正、公平的待遇!<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其中就包括政府采购项目不得突破预算额度。
换句话说,就是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是采购支付的最高限额。
一旦各投标人的报价都有超过了采购预算,表明投标人的要价超过了采购人的支付能力,采购人不能签订采购合同,为规避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应及时停止招标活动(即可废标)。
所以,要从投标报价不得均超过采购预算额度抓起,还政府采购坚决执行预算的严肃性和法制性,使采购报价更具科学化和节约(节能、环保)化,让废标真正在法规和制度等的约束下得以充分凸显其采购预算的威力!四、从采购任务的取消充分符合政策性抓起。
政府采购项目的一经确立,原则上讲必须开展,不能取消。
但在特定情况下,已经确立的采购项目或者已经开始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取消。
根据采购实践情况看,这些特定情况包括:因国家经济宏观政策调整,压缩支出等政策因素,取消了原定的采购项目。
如20世纪90年代初中期,国家为了控制经济过热,就取消或者暂停了许多在建工程(特别是楼堂馆所、培训中心等)项目。
再如,某些配套资金项目,涉及部分融资,在招标过程中采购人不得知融资部分不能实质性到位等。
所以,因特定情况(政策性因素等)招标项目的采购任务予以取消,这不仅充分符合了国家宏观政策调整的需要,同时也为政府采购对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招标项目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原因及时通知所有的投标人)。
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
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