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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
《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是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的条例。
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如下: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免疫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免疫规划方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预防接种工作进行长期规划,按照规定制定预防接种工作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总数,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疫苗的种类和免费给儿童接种的疫苗种类,并向社会公布;确定承担疫苗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并向社会公布;确定承担疫苗储存、运输工作的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分别建立疫苗储存、运输管理信息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疫苗质量监督机制,依法开展疫苗质量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并向社会发布监测信息。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政府或者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第八条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按照规定冷链储存、运输,确保疫苗不受损坏,减少疫苗损耗。
第九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免疫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免疫规划方案。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的要求,保证适龄儿童接种工作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流动儿童实行属地管理,按照规定做好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档案。
预防接种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疫苗的品种、剂次、接种日期和单位;(二)疫苗接种情况记录;(三)接种证明或者记录的补注记录。
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档案应当保存备查,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
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是为加强我国疫苗接种工作的管理而制定的法规。
条例规定了疫苗接种的程序、要求和责任,包括了疫苗的生产、流通、接种和监测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人民群众的健康。
条例的实施能够规范和加强疫苗管理,提高接种率,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保障公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