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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关闭职工如何安置?
煤矿关闭企业职工安置: 根据《关于国有重点煤矿关闭破产职工安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关闭破产企业计算职工工龄和退休时间,以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为准。
二、企业破产时不到提前退休年龄,但实际连续工龄已满三十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执行提前退养政策。
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人员安置 依据?
规定一 :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
则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在员工安置问题上争议不大,规定中已经有明确。
主要的问题存在于改制后成为非国有企业(含国有参股企业)。
规定二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可以看出,该规定并没有对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员工安置的主要问题如: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连续计算工龄、若重新签合同是否需要发放经济补偿金等做出明确规定。
于是我们查询了部分的地方性规定,发现不同地区的规定大相径庭。
1、《山东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第一条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或国有资本退出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企业改制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 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
第七条企业改制时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在册的职工, 经本人书面申请、企业同意不到改制后企业工作的,企业应当在国有资产处置日前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
第九条 企业改制时,职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应享受的经济补偿金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一次性扣除、预提,并由改制企业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给职工。
2、北京市《关于妥善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三、企业改组为国有参股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可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的企业法人名称,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时间与在新企业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作时间;也可以由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后,新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本企业工作时间重新计算。
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二、在岗职工的安置国有企业改组为非公有制企业的 ,应采取下列办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一)改组后的企业应实行竞争上岗办法,优先录用原企业的职工, 并依法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
(二)对劳动合同到期不能续签合同的职工,应依法终止劳动合同,职工按规定向终止劳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