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目录:范文示例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成立协会必须先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然后才能到民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 有规范e799bee5baa6e78988e69d83339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 有固定的住所;
(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扩展资料: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行业114:成立协会前应该了解该行知业内的行业协会是否已经成立,如果成立了,你可以考虑成立该协会下的专业委员会或地区分会。
协会属于社会团体,可以登记为面向全社会的法人社团组织,也可以不通过登记,仅为教育系统内部活动的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要登记成为面向全社会的法人社团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道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专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同时,要“整合优势资源,使大家共赢”就存在盈利性活动,根据工商行政法规的规定,还必须进行法人登属记,办理《营业执照》,缴纳管理费和税务登记缴纳税款。
成立非盈利性艺术协会,应向当地民政厅提出登记申请,程序如下:
成立分两个阶段:
一、筹备阶段: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建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7a686964616fe58685e5aeb9362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申请成立行业协会的,发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
(一)必要的咨询
1、当地省民政厅是省级社团登记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提供申办省级社团咨询服务。 2、申办社团可由主要发起人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咨询,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名称拟定、业务主管单位归口、文字材料准备等内容。
3、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确认主要发起人身份、听取来访人主要意图后,宣讲法规解答问题,并做好记录。
4、对在咨询期间没有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的,可结合申办社团的实际,由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归口建议,归口建议主要是依据民政部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确定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和申办社团的主要意向、主体构成、性质特点以及类型类别等实际情况作出。
(二)社会团体申请筹备提交的材料
1、筹备申请书。其内容包括:
(1)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2)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3)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
(4)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
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筹备申请书须有主要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签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3、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如住所房屋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如是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等使用权证明。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4、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状况文件。验资报告应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5、发起人(发起单位)和拟任人的基本情况。
筹备成立自发性的一般社会团体,必须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筹备成立行业协会的,必须有8家以上发起单位。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工作简历、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拟任负责人是指拟任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发起单位需提供本单位简介、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或民间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
6、章程草案
行业协会章程请按《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规范,其他社团章程草案参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7、拟会员名册。
个人会员的,需50人以上;单位会员的,须30家以上;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混合的,需50人/家以上。
8、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一式三份)。
9、行业协会申请筹备成立应提交以下材料:筹备成立申请书;住所证明;发起单位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和近两年经营情况证明;章程草案;拟任负责人简介、身份证复印件;拟会员名册(50家单位会员以上)。
(三)申报受理
1、由发起人持上述全部文字材料,报请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筹备成立。
2、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报筹备成立的全部材料之日视为正式受理。
(四)筹备成立审批
非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自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和不批准的决定。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和不批准的决定。在此期间:
1、登记管理机关将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对申报内容的实地考察并召开主要发起人座谈会了解情况。
行业协会发起人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决定后,还应当在一个月内,通过报纸向社会发布筹备公告,并接受同行业经济组织的入会申请。
二、成立阶段
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一)申请成立登记社团时提交的材料
1、申请成立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行业协会不需提交此材料);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4、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一式三份);
5、会员名册: 有个人会员50人以上或单位会员30个以上;个人、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行业协会的会员,不得少于50家。
6、专职工作人员情况
7、办公住所证明
8、填写有关表格(行业协会一式两份,其他社团一式三份)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负责人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9、申请成立登记行业协会,还须提交,验资证明、筹备公告、填写《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10、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是从筹备到成立的步骤,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