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目录:范文示例
1、以广东为例,成立合法成立民间组织或社会团体的登记条件:
(1)会员数量不得少于15个。
(2)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住所(必须是邮政通信可达地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异地商会须2名以上)。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办理流程:
(1)成立社会团体首先要申请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拿到社会团体名称预先受理通知书后向登记管理机关e799bee5baa6e78988e69d83339申请法人登记的业务。
(2)网上申报:网上填写申请业务的相关信息,用于数据采集,并将纸质版资料扫描件在网上同步提交,用于审核和电子档案备案。
(3)领取证书:业务在网上成功办理后,前往指定地址提交所有纸质材料,并领取法人证书或相关办理结果。
3、办理时限:
(1)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进行预审,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预审。
(2)材料齐全、符合规范的,登记管理机关通知正式提交;自正式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成立登记的决定。
扩展资料: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政务服务网-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需要具备的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有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省性社会团体不低于3万元活动资金。
5、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
扩展资料: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636f70797a686964616f331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个以上的发起人,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条件的负责人,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有必要的财产,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参考资料: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百度百科
社团筹备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说明
1、 筹备申请书
发起人自制:说明申请筹备成立社团的理由(必要性)、现具备的条件(可行性)、已开展的前期调研准备工作、成立之后要达到的目的(宗旨、目标)、业务范围、如何运作(初步工作思路)。如筹备成立行业协会,还应当对本行业现状、存在问题及协会的作用作简要介绍。
2、 筹备成立社团申请表
民政部制:(1)筹备组织负责人、筹备发起人或发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栏须由本人签字认可,如已在筹备申请书上签字盖章的可不再重复签字。(2)业务主7a64e59b9ee7ad94365管单位审查意见栏须由主管单位盖章认可。
3、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社团的批文
业务主管单位制:(1)批文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项:一是同意筹备成立社团,二是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按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2)批文的形式须是正式编号红头文件,函件、便签不予受理。
4、 发起单位或发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基本情况介绍
发起人自制:身份证明:(1)公司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有工商部门上年度年检合格标志。(2)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须有编制部门上年度年检合格标志。(3)民间组织提交民间组织(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须有民政部门上年度年检合格标志。(4)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基本情况介绍:说明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在本行业、本领域的业务范围、工作业绩、实力及影响情况,是否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
5、 章程草案
发起人自制:参照民政部印发的章程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制作。为规范和阅读方便快捷,请按照范本的顺序起草,不要打乱顺序,条款不能减少。
6、 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发起人自制:租赁的提交租赁合同,自有产权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借用的提交借用证明并附借方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7、 拟联系的会员名册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或者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业务上应当具有代表性。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并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会员在本行政区域的分布应当具有广泛性。
(四)有规范的名称。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五)有相应的组织。
(六)有固定的住所。
(七)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八)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并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九)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禁止成立以某一姓氏或者以某一姓氏为主体组成的宗族性社会团体。
乡(镇)和城市街道及其以下区域不得设立宗教性社会团体。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或者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发起人或者筹备组织负责人签署的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住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简历和住址等身份情况证明。
(六)参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制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的章程草案。
申请筹备成立宗教性社会团体除提交前款规定文件外,还必须提交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和教规。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有关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e799bee5baa6e78988e69d83332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或者组织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会员分布缺乏广泛性和代表性的。
(四)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曾经或者正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业务上不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
(五)在申请筹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经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逾期不召开成立大会并申请成立登记的,其筹备批准效力自行失效。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社会团体筹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登记,发给民政部统一制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对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应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刻制印章、开设银行帐户。
社会团体应当将经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刻制的印章和依法开设的银行帐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社会团体拟设立分支、代表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经批准设立的分支、代表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隶属的社会团体的章程,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和开展活动。社会团体的分支不得再设立分支和代表。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
没有经过登记的社会团体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