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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需要具备的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有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省性社会团体不低于3万元活动资金。
5、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
扩展资料: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78988e69d83331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个以上的发起人,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条件的负责人,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有必要的财产,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参考资料: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百度百科
向地方的民政局进行申请即可,地方的民政局的作用之一就是:)承担依法对本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各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主要是由民政局的社会事务科进行相关事务的处理,广义的民间组织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36是指除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外的社会中介性组织。我们通常所说的民间组织,是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总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扩展资料:
我国民间组织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1、是沟通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成为党和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2、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维护市场秩序创造条件;
3、是组织一批优秀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生力军;
4、是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有效地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5、是扩大国际交往的渠道,在一些国际事务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民间组织的特点:
这是由民间组织本身的性质决定的。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一类民间组织,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前者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后者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这里的“非营利性”,即以公益性活动为主,是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公司等营利性组织的根本区别。正是从民间组织公益性的特点出发,国家一方面对其规定了特殊的优惠税收政策,一方面规定了它们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这既符合民间组织的性质和特点,也有利于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需要说明的是,禁止民间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并不意味着剥夺了公民和其他组织在社会服务领域进行营利经营的权利;如果想要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而不要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一类民间组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政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间组织
1、行业协会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是一种民间性组织,它不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系列,而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行业协会属于社团法人,是中国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一种,即国际上统称的非政府机构(又称NGO),属非营利性机构。
2、行业协会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约束,建筑行业协会的成立应满足《条例》的相关规定。具体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注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7a64e58685e5aeb9366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