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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7a64e59b9ee7ad94335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论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这里所说的规矩不就是法律吗?在社会中必须有一定的约束才能让社会和谐发展,那么法在现实生活中究竟起什么作用呢?这个看似很深奥的问提就让我们来探讨一下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法的作用可划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看,法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63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人类社会自从有法律以来,就对发的本质进行了诸多的探讨和研究。但只有在马克思斯主义产生之后,才有了科学的解释。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剖析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想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这一论断虽然是针对资产阶级法律而言,但是对于正确理解和把握一切类型的本质和特点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虽然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原因在于: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在实践活动中,法律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发挥作用。
综上所述:法律的作用可以分为四点1.法律具有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不可做,此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前提。2.法律具有预言作用,此作用可以及时有效的警示人们,可以在每个人的心底建立一道坚不可摧的防线。3.法的校正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执行力来校正社会行为中出现的一些不法行为。4.法律具有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效益。这是法律的目的和根本性作用。
一个人自出生起,依法成为我国公民起,就与法律结下了不结之缘,无论在家庭生活,学校生活还是社会生活中,法律都与其息息相关.
《今日说法》栏目,为我们讲述一个人生来7a64e58685e5aeb9362,就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又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既充分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又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它告诉我们日常生活中,都会发生的犯罪事实,告诉人们如何做到是守法的好公民.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都因种种纠纷,可通过"打官司"的途径,依法得到解决.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援助.可公民一旦触犯了法律,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今日说法》把相关的法律与公民的生活,法律与国家的治理有着密切的联系,我们就应崇尚法律,学习法律,做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今日说法与我
放假时,我每天都要看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可是开学了;又得同它分别了,终于学校在每天中午,打开电视让我们收看《今日说法》栏目,让我们认识法,更加了解法.我终于又能与《今日说法》相会了.
看了《今日说法》我变了,我变得懂事了,我懂得了什么事情我们该做,该认真的做,什么事情不该做,该坚决拒绝.件件真实的案件,告诉我们,孩子受法保护,学生受法保护,百姓受法保护,官员受法保护,国家一切公民,各种职业,各种合法利益都有法律的保护,但同样受保护的也同时受法的约束,总而言之法律是保护无违者的.
《今日说法》在生活中影响我,与别人发生冲突,不应头脑发热,总想以打架判胜负,这样往往会使自己无形中走上违法的道路.小偷,小摸是违法行为,应坚决拒绝,抢劫,敲诈也要受到法律制裁.当自己家人,朋友等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吵架,打闹无济于事,而是火上加油,此时法律是我们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最有效,强大的武器.《今日说法》对我说要做个遵法,守法,护法用法的好公民.
走出生活中的法律误区
经过五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实施,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学法、守法、用法之风逐步树立。但是,实际生活中不难发现,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对法律的认识还存在着种种误区,影响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
误区之一:“法不责众”
“法不责众”是人们思想观念中较为根深蒂固的一种错误认识,他们认为,如果违法的人多了,法律的尺度就能放宽,甚至不追究他们的责任。在这种错误认识的驱使下,有些违法行为就是成群结伙干的,如有些地方非法收费、有些单位制造伪劣产品等。而且,“法不责众”常常会被少数违法者所利用,如一些村委会长期拖欠债务,一旦法院来强制执行,个别村领导便以“法不责众”为由来唆使群众进行阻拦、闹事,甚至煽动群众集体上访。实际上,法律不会因为违法者人数极少而严加惩处,也决不会因为违法者人数众多而放宽尺度,更不可能不予处罚。而且,“众”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从局部来看,他们似乎人多势众,但与法律所保护的整个主体相比,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极少数的。因此,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必将受到法律相应的惩罚。
误区之二:“父债子还”
“父债子还”是一种成规陋习。我国《继承法》从根本上铲除了“父债子还”存在的社会经济根源,规定继承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决定是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如果“父”遗留下来的债务超过遗产,“子”完全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从而不必替“父”偿还债务。即使“子”选择了接受继承,他也只以继承的遗产为限对“父”生前所欠债务负偿还责任。在“子”用“父”遗留的全部财产来偿还债务后,e68a84e799bee5baa6e997aee7ad94331无论债务是否已清偿完毕,“子”都没有法律义务用自己所有的财产来继续清偿,除非他自愿偿还。由此可见,随着法制观念的不断发展更新,“父债子还”在今天已成为错误的观念,已经完全不再适用。任何人都不能再据此要求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的范围之外用自己的财产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
误区之三:“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老百姓心中已是不容置疑的道理,欠债哪有不还钱的?但在法律上,“欠债”还真有不还的时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是有期限的。一般情况下,期限是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则不予保护。《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申请执行期限,双方或一方是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双方都是单位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六个月,这就要求人们,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要盲目等待债务人还钱,要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后,债务人不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的,不要被其花言巧语所骗,要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和申请执行期限,除非债务人自愿偿还,否则,法律也爱莫能助。
误区之四:“家丑不可外扬”
中国人有个传统,都喜欢向脸上贴金,而将所谓的“家丑”藏在自己的心中。正是这种不分具体情况死要面子的传统,使得多少家庭发生了本不应该发生的悲剧,广大妇女更是身受其害。如今反对家庭暴力的呼声越来越高,而“家丑不可外扬”这种观念正为家庭暴力提供了滋生的沃土。一些妇女即使遭遇了家庭暴力,在外也装作若无其事,甚至强作笑颜,给人以家庭和睦的假象。“家丑不可外扬”不但能制造家庭悲剧,也能为祸一方,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威胁。如某地发生了煤矿塌方、瓦斯爆炸等事故,煤矿领导甚至地方领导害怕走漏消息给自己的“政绩”带来影响,总是千方百计地私下做工作、捂盖子,而置人民的生命财产于不顾。殊不知,这样带来的危害更大,后果更严重。“家丑不可外扬”害人不浅,因此,所谓的“家丑”该“扬”的还得“扬”,尤其是违法犯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的,更是捂不得,否则,等待你的只能是更大的伤害和教训。
误区之五:“有理走遍天下”
“有理走遍天下”本为世人所津津乐道,但在法制观念不断更新的今天,我们不得不对它进行重新审视。现在人们相互之间发生纠纷,往往会诉诸于法律,但法律确认事实则要求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后,要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并在该通知书中载明根据案情所指定的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如果对方不同意质证的,法院则不再组织质证。而没经过质证的证据材料,法律是不会认定的,那么,相应的“事实”也就得不到法律的认定。所以,如果对案件采取坐视的态度,不积极主动地去调查取证,尽管在法庭上振振有辞,但最后相关事实仍有可能因无证据证实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有理”未必能“走遍天下”。
误区之六:“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人们总爱用“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来说明犯罪分子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殊不知,这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天网”也有“漏”的时候。不可否认,目前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仍有相当部分的案件不能侦破和不能及时侦破,而我国《刑法》对犯罪分子的追诉是有一定时效限制的,如对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即视为已过了法定追诉时效期限,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因此,作为受害人,更要积极主动地与公安机关相配合,争取早日破案。同时也应注意,有时候法律也会力不从心,当不幸降临时,切不可因为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而对法律丧失信心,更不可丧失生活的信心和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