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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赵XX,男,19XX年X月4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XXX区XX镇XX村XX组XX号,现为“XXXXX食品店”业主,经营地址嘉善县XXX镇XX村XXX路XXX号。
被答辩人:XXX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的侵权事实无异议,但答辩人于2010年4月20日和2010年7月25日先后共两次从海宁XXXX所购进的“XXXX”,每箱48块,共96块,在不知该产品为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已于原告起诉前售完,且其后并不再购进涉案产品进行销售。因此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被答辩人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无实际意义。
二、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尊重被答辩人的知识产权,但其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无主观过错。首先,涉案产品在外观上一般人很难辨别其是否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次,答辩人从未因销售涉案产品受到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最后,被答辩人于XXXX年XX月X日取证后,在明知答辩人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也没有及时发出要求答辩人停止侵权行为的警告或请e799bee5baa6e78988e69d83335求,也并没有及时到法院起诉,因此答辩人的行为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此外,答辩人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其从XXXX所购进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公断。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我们已经联系过,这是第一个答案:
关于一来审法院诉讼程序问题
1、一审法院按汉都公司提供的 TCL 集团公司地址,向 TCL 集团公司快递送达应诉通知书、听证会自传票、开庭传票等,虽然邮寄地址为广东省惠州市鹅岭南路 6 号 TCL 工业大厦九层,是 TCL 集团公司的下属二级企业法人销售公百司的地址,但两公司在同一大楼办公,只是楼层不同,而收信人为 TCL 集团公司的信件也并没有因不能送达而被退回。
2、在原审法院审结前, TCL 集团公司在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书面度答辩状,由此可以推定, TCL 集团公司已收到了一审法院寄送的应诉通知书、听证会传知票、开庭传票,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一审法院缺席审理并不违法。上诉人 TCL 集团公司关于一审法院诉讼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道成立。
在我国商标侵权纠纷答辩状可委托代理律师写的
商标侵权纠纷答辩状范本:
贵院受理的原告山XX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xx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现被告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答辩意见:
1、被告使用“XXXXX”五个字作为字号与原告的“XXX”三字商标具有显著区别,不存在冲突,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XXX”的商标侵权。
首先,被告使用的字号的名称为“XXXXX”,是在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合法登记的字号,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个字号不能单独的、割裂的来看,原告不应该把这五个字分成两部分来主张被告侵犯了其商标权,“XXXXX”的名称是一个整体,不应该被断章取义,而且被告使用的字体字形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同,且前后字体字形前后一致,大小相同,并未突出“X”、“XXX”、“XXX”等文字。
另外,虽然“XXX”注册商标在读音、含义上均有相似之处,但要判断被告名称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主要还应看名称的使用是否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混淆。
误认是指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权人之间存在在某种特定联系的误解。
要判断是否造成误认,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e69da5e6ba90e799bee5baa6e997aee7ad94336力为准,并结合注册商标自身的显著性与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进行判断。
“XXX”为XX省XX市XX县境内的一个景点名称,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该注册商标自身的显著性较弱,缺乏独创性,造成误认混淆的可能性极小,仅仅凭借“XXX”三个字起不到任何区别指定服务的作用,必须借助特定的字形。
颜色等才可能起到一定的区别作用,可见,商标本身的显著性非常弱,只是使用“XXX”三个字,而没有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字形、颜色上有相似之处,对相关公众不会构成任何误导。
而且,被告的字号五个汉字组成的“XXXXX”,一般消费者在见到“XXXXX”时,根本不会将其与“XXX”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联系起来,除非该商标在实际使用时已经成为驰名商标而获得了“第二含义”,而原告的“XXX”商标仅仅是个普通商标,因此被告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其次,被告的销售的饭菜主要以龙虾、炒鸡为主,也没有与原告的菜品有相似的地方,另外,被告的饭店只是一个小饭店,从规模上讲,营业面积只有70平方米左右,从装修风格上,也没有一点与原告雷同的地方。
以上的种种不同,也可以看出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双方经营销售的产品根本没有冲突。
再次,被告的籍贯本身就是XX市XXX县,有着非常合理、充足的理由使用“XXX”这三个字,使用这个三个字的原因是了突出其菜品、种类的地域特色,含义是为了体现家乡的特色菜,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最后,如果原告的诉求成立,那么任何一个经营者的字号中都将不能出现“XXX”三个字,这至少是驰名商标才“有可能”达到的受保护程度,当然,并非只要是驰名商标就一定能达到这种受保护程度,作为一个普通商标根本不可能受到此种程度的保护。
2、侵权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本案被告使用“XXXXX”字号的行为,即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也就是没有过错,因此,商标侵权行为不成立,也就不存在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并不知道“XXX”是注册商标,而且,“XXX”商标也不是驰名商标,因此,被告也不存在“应当”知道微山湖是注册商标的情形,因此,在被告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XXX”是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即使自己的字号中存在“XXX”三字也不构成侵权。
从原告起诉状的来看,起诉状的全部内容都是针对商标提出,与不正当竞争没有任何联系;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也与不正当竞争没有任何联系,因此原告的诉求混乱,请原告首先固定一下自己的诉讼请求。
4、原告请求赔偿损失XX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即使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应当以被告的盈利数额或者原告的营业损失为依据确定数额。
被告的餐馆核准日期为XXX年X月XX日,自成立至今仅有X个多月的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里,被告的餐馆还没有盈利,一直处于亏损的状态,并没有对原告产生实际的影响。
另外,如果原告认为应该按照其因被告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为依据主张XX万元的赔偿数额,应当向法庭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其损失,否则,原告的主张不能被支持。
5、原告的真正目的很明显是为了非法炒作,而且,明显带有仰仗其所谓雄厚势力欺压个体工商经营者,与国家当前鼓励劳动者自行创业的精神相悖。
6、如果被告的字号真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那么,为何原告不直接去申请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被告的字号撤销,却故意搞出一个“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一个原告自己都不知所云的诉求。
综上五条所述,被告认为,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望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