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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法人制 一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由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负总责,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分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二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必须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 三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基建程序,履行以下职责: ⒈筹措建设资金; ⒉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 ⒊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⒋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报告; ⒌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工艺和标准试验以及工程分包等到事项,保证工程处于受控状态; ⒍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按时报送项目建设的有关信息资料; ⒎执行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所有档案; ⒏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⒐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 ⒑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做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收费管理,按期偿还贷款。 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根据交通主管部门授权,履行以上相应职责。 二、 招标投标制 一公路建设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抢险救灾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的项目不适宜招标外,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⒈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⒉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公路建设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不宜公开招标的,由省政府批准,可实行邀请招标。 三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⒈编制招标文件; 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⒊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⒋向合格的潜在投票人发售招标文件; ⒌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 ⒍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公开开标; ⒎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⒏确定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 ⒐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四分标段招标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工期。施工标段的确定应有利工施工单位的合理投入和机械化施工。 五参加公路建设项目投标的单位,必须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 三、 工程监理制 一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二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是由具有公路工程监理资格的监理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受项目法人委托对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从事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必须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 三承担工程监理任务的人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技术条件:项目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职称,并具有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或经济职称和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测量、试验和现场旁站等监理员应具有初级技术职称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7a64e59b9ee7ad94333监理业务培训。 四、 合同管理制 一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订合同。公路建设项目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等。 二公路建设项目合同应采用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合同范本,并可邀请公证机关公证。 三公路建设项目合同,必须符合国家和交通部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批准的设计,科学、合理地确定勘察设计周期、施工工期和供货安装期限。 四省交通厅依法对合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对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7a686964616fe59b9ee7ad94336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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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交通部令2007年第8号 索引号:FJ00117-0203-2008-00032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007年10月16日交通部以交通部令2007年第8号发布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和制度,规范和指导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
(二)监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对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投资人信用情况。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二)确定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信息;
(四)负责组织对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人招标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
(二)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以外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
(三)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需要进行投资人招标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
(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三)已经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规定提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的交通主管部门。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有关招标事宜。
第九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方式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招标人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实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净资产、投融资能力、初步融资方案、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情况。
第十二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发布招标公告;
(二) 潜在投标人提出投资意向;
(三) 招标人向提出投资意向的潜在投标人推介投资项目;
(四)潜在投标人提出投资申请;
(五)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详细介绍项目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解答有关问题;
(六)实行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潜在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实行资格后审的,由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七)实行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递交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对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提交招标人;
(九)招标人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实行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十一)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二)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国际招标的,应通过相关国际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