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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提供给哪个部门?是发改,规划,还是住建。找熟人借一份别人通过了的借鉴,效果好很多。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第一部分 市场定位 第二部分 产品提升 第三部分 整合宣传方案 第四部分 媒体广告策略 第五部分 开盘阶段媒体广告计划 第六部分 开盘活动方案 第七部分 价格策略 第八部分 销售渠道附范文: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6161143.html住宅质量保证书:1、定义 2、意义 3、主要内容 4、保修期规定 5、给付时间。 定义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商将新建成的房屋出售给购买人时,针对房屋质量向 购买者做出承诺保证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应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上约定的房屋质量标准承担维修、补修的责任。 意义 鉴于房屋的特殊属性,为了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对住宅质量进行了专项规定,要求开发商建造的房屋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并要求开发商承担一定期限的保修责任。 通常房屋保修的事项应该由开发商企业亲自负责维修和处理,如果,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其他单位负责保修事宜的,必须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对所委托的单位予以明示,保证购房者权益获得实际保护。 主要内容 (1)房屋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后确定的质量等级; (2)注明房屋基础构造的使用期限和保修责任;房屋基础构造指房屋的地基基础和房屋主体结构。 (3)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时间;国家对部分内容规最低保修内容和期限,具体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7a64e78988e69d83333、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房屋发生上述情况时,负责处理购房者报修、答复和处理等事项的具体单位。 保修期规定 开发商在质量保证书上注明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保修期从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之日起算。在办理房屋交付和验收时,必须有购房者对房屋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签字确认。 给付时间 开发商必须在向购房者交付房屋同时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一并交付给购房者;同时,开发商应该将《住宅使用说明书》一并交付给购房者。范文: http://www.wyfwgw.com/Article/2014.html
■房产维权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认购书可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意见》规定, 当事人签订的认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虽然不具备《解释》第5条规定的条件,但已经明确了拟购商品房的位置、面积、价款且能够实际履行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但当事人明确约定认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仅为预约合同的除外。
人民法院对认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性质作出的认定,不影响一方当事人根据协议中定金条款的约定,向可归责的另一方当事人主张适用定金罚则。
期房转让要守约
《意见》规定, 当事人以期房不能转让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转让人在转让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致使受让人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一房多卖,买家权利如何保护?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与数个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且买受人均主张出卖人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一般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买受人的权利保护顺位: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或合同备案手续的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4b893e5b19e362;
(3)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
(4)合同实际履行在先的;
(5)均未履行,合同成立在先的。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先的买受人已经合法占有了房屋,出卖人又与后买受人签订合同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除非先买受人能够举证证明后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已被其他买受人先行占有,仍应优先保护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
何种情况房屋验收算合格?
《意见》规定, 房屋买卖格式合同约定以 “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作为交付条件 ,一般应以出卖人(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作为认定房屋经验收合格的依据。但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管理等专门管理部门尚未出具认可性意见的,不应认定房屋已经验收合格。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交付条件,买受人接收了房屋后以出卖人交付房屋时“未经验收合格”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出卖人能够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买受人的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出卖人实际交付房屋时未能提供上述文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但买受人接收房屋后又以出卖人未能依约提供上述文件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违约金过高可适当调整
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但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守约方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范围内,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
城镇“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买受人仅以出卖人签订合同时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意见》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的规定,在性质上不属于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买受人仅以出卖人签订合同时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性质上也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意见》规定, 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因抵押登记仍未涂销,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可予支持。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可综合考虑合同双方过错、所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确定应予承担的责任。
一房数卖合同如何处置?
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因该数份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实质性内容的约定不一致而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合同签订时间的先后、实际履行情况、同类房屋市场交易价等因素,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认定应予履行的合同。
何种情况可拒付中介服务费?
房屋中介机构违反忠实居间义务,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拒绝支付中介服务费用或请求房屋中介机构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签订农村房屋买卖无效合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意见》规定, 城镇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和《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合同。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所获利益、赔偿能力等情况,判令其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义务的,不受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意见》第 17 条 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依约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提起确权之诉,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买受人进行释明,告知其变更诉讼请求为主张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予变更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义务的,不受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为了复保护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 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行为,提高商品住宅质量,
明确商品住宅的使用维修责任,现将建设部《商品房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制和〈住宅
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建房zd〔1998〕第102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