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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核问题---中国政府的立场
2010年
2010年6月10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重申,联合国安理会关于伊朗核问题的新决议,反映的是国际社会对通过e69da5e887aa7a686964616f339对话谈判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的期待,并不意味着外交努力的终结。 2010年6月9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就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关于伊朗核问题新决议表示,中方始终认为,通过对话、谈判等外交手段,找到能够满足各方关切的方案,是解决伊朗核问题的正确途径。 2010年6月3日,对于美国提交联合国安理会的针对伊朗核问题的决议草案,外交部发言人姜瑜表示,安理会采取的任何行动都不应该惩罚伊朗人民,不应该影响伊朗人民的正常生活。 2010年6月1日,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表示,希望伊朗进一步加强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合作,尽早解决未决问题。 2010年5月25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表示,中方始终认为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伊核问题是最佳的途径。 2010年5月18日,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表示,中方重视并欢迎巴西、土耳其和伊朗就德黑兰研究堆燃料供应问题签署的协议。 2010年5月13日,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表示,中方一贯认为,对话与谈判是解决伊朗核问题的最佳途径。 2010年4月28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表示,中方认为对话与谈判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2010年4月23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表示,中方以建设性态度参加了伊朗核问题有关讨论。 2010年4月20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表示,中方始终认为对话与谈判是解决伊朗核问题的最佳途径。 2010年4月13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表示,中方认为制裁和施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伊朗核问题,中方支持双轨战略,始终认为对话与谈判是妥善解决伊核问题的最佳途径。 2010年4月8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说,美、俄、中、法、英、德六国本周将在纽约举行伊朗核问题磋商,讨论寻求外交解决伊朗核问题的办法,以及各方提出的各种建议。“我们始终认为,对话和谈判是解决伊朗核问题的最佳途径,我们也希望各方都为达到这个目标共同做出最大努力。”姜瑜说。 2010年4月6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表示,中方希望有关各方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加大外交努力,采取更加务实和积极的做法,继续寻求妥善解决伊核问题的办法。 2010年4月1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例行记者会上重申,中方将继续致力于伊核问题和平解决。= 2010年3月30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重申,在当前形势下,希望有关各方能够充分显示灵活,做出进一步实质性努力,朝着通过外交手段,妥善、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的方向迈进。 2010年3月25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在例行记者会上重申,中方认为通过外交手段,以和平谈判方式来解决伊朗核问题,效果最好。 2010年3月23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表示,当前有关各方还是应该加大外交努力,为了伊朗核问题的长期、全面、妥善解决争取更多的时间和空间。 2010年3月18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在谈到伊朗核问题时表示,中方对此问题表示关切,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我们对国际核不扩散体系的完整性、权威性,对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所面临的形势和挑战以及对当前形势进一步升级表示关切。另外一方面,我们也对由此对地区和平与稳定所带来的影响表示关切。 2010年3月16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表示,希望在目前形势下,有关各方能够做出建设性努力,推动通过对话、谈判,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 2010年3月9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表示,对话磋商仍然是解决伊朗核问题的最佳选择。 2010年3月4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重申,中国主张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伊核问题,并将继续致力于劝和促谈。 2010年3月2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表示,伊朗核问题依然存在外交空间,有关各方应加大外交努力。 2010年2月25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表示,关于伊核问题,中方认为外交努力尚未穷尽,对话谈判仍有空间。 2010年2月23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表示,希望伊朗能够就有关问题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保持合作。 2010年2月11日,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表示,中国在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有效性上的立场是严肃的。中方希望关于伊朗核问题的谈判能够早日恢复,并将继续为此作出努力。 2010年2月9日,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说,中方希望并支持有关各方尽早就国际原子能机构提出的德黑兰研究用核反应堆燃料供应协议草案达成一致,这将有利于推动伊朗核问题的妥善解决。 2010年2月4日,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表示,中方希望并且支持有关各方及国际原子能机构,继续就德黑兰研究用核反应堆核燃料供应的问题保持磋商,争取尽快达成一致。 2010年2月2日,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表示,当前外交努力仍有空间,当务之急是有关各方从大局和长远出发,采取灵活、务实和主动的做法,推动对话与谈判进程取得新的进展。 2010年1月26日,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表示,伊朗核问题有关各方的外交努力仍然有空间,外交谈判是解决伊核问题的最佳途径。 2010年1月19日,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方认为解决伊朗核问题的当务之急,还是有关各方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加大外交努力,采取更加务实的政策,推动对话和谈判取得进展。 2010年1月15日,外交部长杨洁篪说,有关各方应加强接触,通过外交谈判寻求伊朗核问题的和平解决。 2010年1月12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表示,在当前情况下,希望有关各方进一步加大外交努力,维护并且推动对话的进程,积极寻求全面、长期、妥善解决伊朗核问题的办法。 2010年1月7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表示,中方希望伊朗核问题各方通过外交途径妥善解决有关问题。 2010年1月5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表示,伊朗核问题目前仍有外交努力空间,希望各方加大外交努力,推动尽快复谈。
2009年
2009年12月24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说,中方认为在伊朗核问题上,当务之急是各方应继续加大外交努力,坚持谈判轨道,制裁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009年12月3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方希望伊朗能够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合作,推动对话、协商进程,使伊朗核问题能够早日妥善解决。 2009年12月1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方呼吁有关各方继续加大外交努力,寻求伊朗核问题全面、长期和妥善的解决办法。 2009年10月27日,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巴拉迪已经就德黑兰研究用核反应堆燃料的供应问题提出了协议草案,我们希望有关各方能够尽快通过协商就这个问题达成一致。 2009年10月22日,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方注意到伊朗核燃料问题磋商取得了一些进展,中方对日内瓦会晤达成的共识正在逐步得到落实表示欢迎。 2009年10月1日,参加在日内瓦举行的六国及欧盟代表同伊朗首席核谈判代表贾利利会晤的中国外交部军控司司长成竞业说,中方将一如既往致力于劝和促谈,愿与国际社会一道,继续为促进谈判解决伊朗核问题发挥建设性作用。 2009年9月29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方希望伊朗核问题日内瓦会议取得积极进展。 2009年9月24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表示,制裁施压不利于解决伊朗核问题的外交努力。“希望有关各方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加大外交努力,推动即将举行的六国及欧盟与伊朗的会晤取得积极成果。” 2009年9月15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有关各方应抓住当前有利时机,推动伊朗与六国会晤取得积极成果,重启对话与谈判进程。 2009年9月10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在例行记者会上答问时表示,中方已收到伊朗方面提交的伊核问题一揽子建议,正在认真研究。“中方认为,当前形势下,有关各方应加大外交努力,尽快谈起来,通过谈判寻求全面、长期、妥善解决伊核问题的办法。” 2009年9月8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制裁和施压无助于伊朗核问题的解决,也不利于复谈的外交努力。 2009年8月11日,中国中东问题特使吴思科表示,中国反对伊朗生产和拥有核武器,积极推动通过谈判对话方式解决伊朗核问题。 2009年6月15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公使衔参赞腊翊凡在安理会会议上表示,中国主张通过外交谈判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 2009年4月9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在记者会上表示,中国乐见美伊改善关系,支持通过对话和谈判寻求妥善解决伊朗核问题的努力。 2009年2月4日,中、美、俄、英、法、德六国外交部政治总司长会议在德国威斯巴登举行,讨论伊朗核问题。中国外交部部长助理刘结一出席会议。在会议上,刘结一表示,六国应坚持通过外交谈判解决伊朗核问题,抓住当前机遇,加大外交努力,体现灵活,发挥创造性,寻求全面、长期、妥善解决伊核问题的办法。
2008年
2008年11月27日,中国常驻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唐国强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会议审议伊朗核问题时强调,中国主张通过外交谈判和平解决伊核问题。 2008年9月16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表示,中方希望有关各方能够加大外交努力,维持对话谈判的进程,寻求伊核问题全面、持久、妥善的解决。 2008年7月17日,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在例行记者会上宣布:中国外交部部长助理刘结一将于7月19日与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德国五国政治总司长一道,参加欧盟高级代表索拉纳与伊朗最高国家安全委员会秘书贾利利在日内瓦举行的会晤。刘建超说,中方一贯主张通过外交谈判和和平方式解决核问题,也希望有关各方抓住当前时机,加大努力,特别是要体现灵活,尽早启动对话和谈判,从而长期、全面、妥善解决伊朗核问题。 2008年6月12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在例行记者会上说,中方希望有关各方加大外交努力,显示灵活,推动早日实现复谈,以寻求全面、长期解决伊朗核问题的妥善办法。 2008年5月6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表示,在伊朗核问题上,中方一贯支持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主张通过外交谈判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以维护中东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中方认为这符合各方利益。中方也认为,伊朗作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缔约国,一方面享有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同时也应该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中方一贯致力于劝和促谈,并为此做出了不懈努力。在当前形势下,中方和有关其他方面都一致认为应进一步加大外交努力,推动尽早启动谈判,来寻找全面、长期解决伊核问题的妥善办法。 2008年4月3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就报道称中国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提供伊朗核武情报答问时说,有关报道的说法完全是无中生有,别有用心。 2008年3月4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在此间就安理会关于伊朗核问题通过1803号决议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中方希望安理会及国际原子能机构相关决议得到认真、全面执行。 2008年3月3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光亚表示,安理会就伊朗核问题通过新决议的目的不是惩罚伊朗,而是为了推动激活新一轮外交努力。 2008年2月25日,外交部部长助理何亚非在中、美、俄、英、法、德六国外交部政治总司长会议上表示,中方坚持通过外交谈判妥善解决伊朗核问题。有关各方应加大外交努力,运用创造性思维,寻求全面、长期解决伊朗核问题的妥善办法。联合国安理会的行动应有助于实现上述目标。 2008年1月22日,外交部长杨洁篪在柏林表示,中方一贯致力于劝和促谈,愿继续与国际社会一道,为妥善解决伊核问题发挥建设性作用。 2008年1月17日,中国外交部长杨洁篪在北京与伊朗总统特使、最高国家安全委员会秘书贾利利举行会谈。杨洁篪说,中方在伊核问题上的立场是明确的。中方一贯主张通过外交谈判和平解决这一问题,支持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并为此做出了不懈努力。当前,伊核问题处于关键时期,希望包括伊朗在内的有关各方共同努力,尽快重启谈判,推动全面妥善解决伊核问题。 2008年1月17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在例行记者会上答记者问时说,中方在伊朗核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贯的。“我们的基本出发点是支持维护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维护中东地区和平稳定,主张通过外交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伊朗核问题。”姜瑜表示,希望伊方能够遵守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继续展现灵活,与国际社会充分合作。同时也希望国际社会能够加大外交努力,打破僵局,尽早实现复谈,共同寻求伊朗核问题全面、持久和妥善解决。 2008年1月10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对话和谈判是解决伊朗核问题的最佳出路。
2007年
2007年12月6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方愿同其他有关各方共同努力,加强沟通和磋商,为通过谈判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继续做出建设性努力。 2007年12月4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在例行记者会上说,通过外交谈判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符合包括中美双方在内的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希望有关各方继续致力于通过外交努力,为重启谈判创造条件,保持对话进程。中方将继续与包括美方在内的其他有关各方保持沟通协调,以建设性的态度参与有关的讨论,为妥善解决伊朗核问题发挥建设性的作用。 2007年11月20日,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方希望伊朗方面履行安理会有关决议,继续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加强合作,尽快全面解决未决问题。 他表示,中方一贯致力于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一直以自己的方式努力劝和促谈,推动通过外交谈判和平解决伊核问题。中方积极而负责地参与安理会有关决议的磋商,并严格履行有关决议。中方为妥善解决伊核问题所作的努力是有目共睹的。 2007年11月13日,伊朗总统艾哈迈迪-内贾德在德黑兰总统府会见了外交部长杨洁篪。杨洁篪说,中方认为伊方拥有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赞赏伊方多次表示无意发展核武器,并开展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合作。中方同时主张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支持通过外交谈判和平解决伊核问题,并希望伊方加强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合作,与欧盟方面的接触能取得进展。中方还希望各方显示灵活,为推动伊核问题的和平解决作出努力。 2007年11月8日,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在回答关于伊朗核问题的提问时说,我们对有关事态发展表示关注,也要求伊朗方面能够积极回应和重视国际社会的关切和呼声,能够采取克制,并且在对话和接触方面能够表现出灵活的态度。 2007年11月6日,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表示,美国国防部长盖茨访华期间与中方就伊朗核问题交换了意见,中方愿同有关各方保持磋商和协调,推动伊核问题朝着和平解决的方向发展。 2007年11月1日,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在例行记者会上说,关于伊朗的核问题,中国主张要维护现行的国际不扩散体系,主张通过外交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伊朗核问题。他表示,中方支持伊朗方面同国际原子能机构进一步加强沟通和磋商,中方也支持伊朗同欧盟就伊朗核问题进行接触,推动伊朗核问题朝着和平解决的方向发展。 2007年10月30日,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回答记者关于以色列外长利夫尼日前表示希望中国能支持对伊朗实施新制裁一事的提问时表示,中方一贯主张在国际关系中不应动辄使用制裁,通过外交谈判解决伊朗核问题是最佳选择。 2007年9月18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在例行记者会上说,通过外交谈判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是最佳选择,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她表示,中方历来主张国与国之间相互尊重,通过对话协商增进互信,缩小分歧。 2007年9月14日,外交部长杨洁篪与来访的伊朗政府特使、内政部长普尔-穆罕默迪举行会谈。杨洁篪说,中方支持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反对核武器扩散,主张通过谈判和平解决伊核问题。中方对伊朗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就解决未决问题达成谅解给予积极评价,希望伊方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全面、充分合作,尽快取得积极成果。中方愿为推动伊核问题和平解决继续作出努力。 2007年9月13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在例行记者会上说,希望有关各方保持克制、耐心,寻求全面、长期、妥善解决伊朗核问题。 2007年9月12日,中国常驻维也纳联合国办事处及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唐国强大使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会议上就伊朗核问题阐述中方立场,强调通过外交谈判和平解决伊核问题是最佳选择,符合各方利益。 2007年6月13日,中国常驻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唐国强在出席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会议时就伊朗核问题阐明了中方立场。他说,通过外交谈判和平解决伊核问题是最佳选择。这有助于维护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有助于维护中东地区的和平与稳定,符合各方的共同利益,而制裁和施压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007年5月31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中方希望伊朗和欧盟的新一轮会晤能够取得积极成果。通过外交谈判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是最佳选择,也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中方希望伊欧会晤能取得积极成果,以便早日恢复正式谈判,通过谈判寻求全面、长期、妥善解决伊朗核问题。 2007年3月24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光亚在安理会就伊朗核问题通过新决议后表示,中国主张继续通过政治和外交努力,以谈判方式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联合国安理会当天下午通过第1747号决议,加大了对伊朗核和导弹计划相关领域的制裁。王光亚在表决后发言说,中方尊重并承认伊朗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但也对伊方迄今未能积极回应国际原子能机构和安理会的要求感到失望。王光亚强调,制裁和施压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外交谈判仍是最佳选择,也是国际社会普遍共识。解决伊核问题需要全方位的、特别是安理会之外的外交努力。中方呼吁有关各方本着高度负责和建设性的态度,保持冷静和克制,避免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局势恶化或升级的举动。 2007年3月20日,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表示,有关伊朗核问题的磋商和行动应该有助于配合国际上解决这一问题的外交努力。中方高度关注伊朗核问题,一贯主张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反对核武器的扩散,防止中东地区出现新的动荡。中方希望通过政治和外交努力,以谈判方式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 2007年3月7日,中国常驻维也纳联合国代表唐国强大使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会议上强调,通过外交谈判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是最佳选择,国际社会应为此继续努力,当务之急是尽快恢复谈判。他认为巴拉迪不久前提出的伊暂停铀浓缩活动、安理会同时暂停对伊制裁的“双暂停”建议是个好思路,值得各方重视并认真考虑。......中方将从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地区和平与稳定大局出发,继续为通过外交谈判和平解决伊核问题发挥建设性作用。 2007年2月27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重申,中方一贯主张通过外交谈判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秦刚说,制裁不是目的,安理会采取的任何举措都应有助于通过谈判和平妥善解决伊朗核问题。
2006年
2006年4月27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表示,中方认为国际社会的努力包括联合国安理会的介入,应该是有助于加强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的,应该是有助于通过谈判妥善解决伊朗核问题的。 2006年3月14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在例行记者会上完整地阐述中国政府对伊朗核问题的立场。在伊朗核问题上,中国与国际社会绝大多数成员国有着共同目标,我们都支持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反对核武器扩散;都不希望中东地区出现新的动荡,主张通过外交和谈判方式早日妥善解决伊朗核问题。 2006年2月21日,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表示,中方支持俄罗斯和伊朗就伊朗核问题进行谈判,也希望伊方恢复暂停所有与铀浓缩有关的活动,为通过谈判妥善解决伊朗核问题创造条件。
2005年
2005年11月22日,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表示,中国支持伊朗同欧盟三国通过对话和谈判寻求长期解决伊朗核问题的方案。关于伊朗核问题,中方一贯主张在国际原子能机构框架内,尽早妥善解决。 2005年9月27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表示,中国历来主张通过外交谈判,在国际原子能机构框架内,尽早妥善解决伊朗核问题。中国支持伊朗和欧盟通过谈判寻求长期解决方案,这有利于该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有利于维护国际核不扩散机制,也符合各方根本利益。 2005年2月3日,外交部发言人孔泉在例行记者会上答记者问时说,中国政府一直主张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分歧应该通过对话来解决,应该遵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关系准则。就伊朗核问题来说,中方主张该问题能够在国际原子能机构框架内妥善解决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的实践催生科学理论,科学理论指导伟大的实践。回眸改革开放30年的历史经验,探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发展的历史轨迹和内在规律,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与改革开放的辩证关系,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具有重大意义。
一、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催生科学发展观
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进程,是当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改革开放与思想解放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向新的历史阶段转变,促进了科学发展观的形成与发展。
思想大解放,为科学发展观的形成奠定思想基石。解放思想是引导社会发展、催生新生事物的强大力量,是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直接的思想基石。没有改革开放进程中的思想大解放,就没有科学发展观的形成和发展。1978年和1992年两次思想大解放,推动了改革开放的两次大跨越。从真理标准大讨论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确立,从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成为全党共识,都使我们党在冲破“左”的樊篱、摆脱“两个凡是”束缚和姓“社”姓“资”的争论中,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错误的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为科学发展观的形成扫清了思想障碍。在创立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我们既没丢“老祖宗”,又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既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根据当代中国改革发展的实际,深入研究和探讨“为谁发展、靠谁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实践中,坚决破除把经济增长等同于发展的思想观念,坚决冲破发展不计成本、不惜资源和环境代价的思维定势,坚决消除“重物轻人”的思想理念,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础上,形成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展现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最新认识,开辟了当代马克思主义发展的新境界。实践证明,只有不断解放思想,才能在深化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推进理论创新,发展马克思主义。
经济建设的经验,为科学发展观的形成提供客观依据。马克思主义的每一次重大发展,总是与一定时代条件下的伟大实践联系在一起。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面对濒于崩溃边缘的国民经济,我们党作出了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历史性决策,通过改革开放创造了举世瞩目的增长奇迹。但不容讳言,随着改革开放的步步深入,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由于过分追求经济增长数量,出现了忽视经济增长质量、忽视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既要有重大战略部署、重大战略决策、重大战略举措的实施,更呼唤重大战略思想的指导。科学发展观正是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改革发展实践经验,顺应时代发展新要求提出来的。由此可见,改革开放的生动实践,是科学发展观形成与发展的源头活水。
社会发展的进步,为科学发展观的形成提供了动力支撑。唯物史观认为,人的发展是衡量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本标尺。科学发展观的形成,是以不断满足人的根本利益为动力支撑的。30年前,我们党为了解决人民群众的吃饭问题,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战略,这是完全正确的。但随着温饱问题的解决,群众对生活质量的渴求越来越高,不仅关注经济利益,而且关注政治利益、文化利益和自身的长远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制定发展战略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追求人的全面发展。既要重视经济指标,也不能忽视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指标;既要重视近期指标,也要兼顾远期指标。正是在这个大背景下,把“以人为本”作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应运而生。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顺应社会发展进步的新要求,始终在实践中身体力行科学发展观,高度关注民生,积极推进社会事业发展,使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内涵更丰富,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一致认同,并转化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实践表明,社会的发展进步,促进了人的全面发展,为科学发展观形成与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动力支撑。
摘 要:科学发展观是我党执政经验的最新总结,它要求我们的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协调发展。为了实现这种发展观,我党必须不断改进和完善执政方式,笔者认为,依法执政就体现了这种要求,它能够保障人的全面发展,它是人类政治文明的要求,它可以使我们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依法执政 政治文明 以人为本 可持续发展
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以往我们一直强调发展的重要性,但对于如何发展,我们的认识其实并不深刻。党的十六届中央委员会集中回答了如何发展的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又提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即“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些都是在充分总结我党五十几年执政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如何发展这一问题作出的科学回答,既实事求是,又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是我党对马克思主义发展观的重大创新,也我党执政理念的重大突破。
科学发展观与提高执政能力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科学发展观是关于发展的宏观科学指导,提高执政能力是我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措施。我党科学发展观的确立经历一个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再到“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两手都要硬”,最后到“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础上,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的统一”的过程。发展观的重大变化,也必然要求执政能力的提高,这就是“科学、民主和依法”的执政方式。科学执政,就是坚持按照科学的理论、制度和方法来执政,是科学发展观的直接要求;民主执政,就是坚持执政为民,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科学发展观的群众基础;依法执政,就是坚持把体现执政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和人民意志的法律作为基本依据,是科学发展观的实现途径。简言之,落实科学发展观,最终要体现到依法执政上来。
一、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科学发展观的含义和要求主要有三个方面,“以人为本”的人的全面发展,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协调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就是把维护人民的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一方面回答了为什么发展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回答了在发展中相信谁、依靠谁的问题。具体说来,首先要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既包括生存的需要,也包括享受需要,既包括物质生活,也包括精神生活,既包括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包括生活质量和生活环境的改善。其次是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公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保护公民财产和人身自由。要不断地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保证公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第三,要保障人民的发展权,包括就学、就业和创造等方面的权利。要树立相信人民、依靠人民的观念,创造人民平等发展,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的思想道德、科技文化和身体健康素质。概括说来,就是要保障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得以实现。
还要正确处理经济增长、经济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们党和政府始终十分重视我国社e69da5e887aa7a64331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把可持续发展放在十分突出的地位,坚持计划生育、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增长、经济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既是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也是关系中华民族生存和未来发展的长远大计。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一定要把保持经济快速增长与合理保护环境、科学利用资源结合起来,把经济发展建立在生态良好循环的基础之上,努力实现经济协调发展,社会全面进步,资源永续利用,环境不断改善,生态良性循环的协调统一,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必须深刻认识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的科学内涵,全面准确把握“三个文明”之间的辩证关系。全面发展观,就是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协调发展观,就是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观,就是要在开发利用自然中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可以看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是科学发展观题中应有之意。
三个文明全面发展,尤其要重视政治文明建设。长期以来,我们只重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作用,而忽视了政治文明建设。政治文明的主要作用表现为,政治文明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提供有力的政治和法律保障、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只有这三者协调发展了,才真正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具体说来,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弘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并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一步发展。胡锦涛同志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事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都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方面。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社会都不可能健康地向前发展。”
长期以来,我们党的执政过程中,总是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科学的发展观的指引,忽视了政治文明建设。当党的发展观存在重大缺陷时,出现一些问题也在所难免。但仅仅有科学的发展观,还未必能实现科学的发展。科学发展观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党的执政能力。所谓执政能力,是我们党在执政活动中,通过协调党与政府和社会其他团体和组织的关系,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中国社会发展的能力。一个党能否科学地协调党与政治和社会的关系,能否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社会的发展,完全取决于这个政治的执政方式。
二、依法执政的意义
依法执政是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科学的执政方式。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要求。这种要求是通过执政党遵守人民制定的法律来实现的,因为这些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人民的利益的直接表达。
政党的基本功能是利益表达和利益综合。[[1]]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就是要保证把人民的利益稳定地表达出来。米歇尔斯曾经把无产阶级政党的执政规律尖刻地称为寡头统治铁律,“政党是为了特定的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它是一种达到特定目的手段。然而,一旦政党本身变成了目的,有了自己的目标和利益,那么从目的论的角度看,它将脱离自己所代表的阶级。”[[2]]我党会不会也犯这样的错误?笔者认为,克服这个铁律的关键所在是她不能有脱离人民大众的、属于政党自己的利益,也即执政行为本身不能成为党的最终追求,组织的自我保存也不能成为目的,而只能是手段,是为人民谋利益的手段,人民的利益永远是党的终极目标,党最终要做到以人为本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那么,如何保证党永远服从人民的利益?
革命领袖的结论是民意、人民利益要靠民主执政来体现。1945年,毛泽东在延安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提出的共产党能否跳出历史“周期率”问题时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未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3]]在他看来,人民是对权力进行制约的主体,民主是克服权力政治的最好方式,要想保证人民的利益实现,必须采取民主的形式,我们的执政过程中必须要有充分的人民的意志反映。但最终他还是未能把有法制保障的民主贯彻到执政过程中,他欣赏广泛发展群众参与的“大民主”,忽视、轻视法制,倾向“人治”,这些认识,成为发动文革的一个重要思想根源。法律不一定以民主为前提,但民主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十年动乱是它最好的注解――缺乏法律保障的民主必然会走向民主的反面。未来的改革必须转向制度建设,在坚持党的领导下进行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把人民利益充分体现在执政过程中。
要在执政过程中充分体现民意,必须要以群众的观点来看待政绩。这就要求倾听群众呼声,忠实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追求政绩的根本目的,衡量干部政绩,最根本的是看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但在实践过程中,又不存在抽象的群众观,执政党在执政过程中,不可能事事都要征求群众的意见,问问群众答应不答应,那样既不可能实现,即使实现,其成本也是巨大的。其实,在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人民意志已经转化成了法律,执政党在执政过程中,遵守了法律,就等于遵守人民意志,体现了人民利益。因此,依法执政就是以人为本、民主执政的具体实现方式。
其次,它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要求。
在经历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物质、精神两手都要抓、都要硬”两个阶段之后,要实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协调发展,就必须着重强调政治文明对物质和精神两个文明的支持和保障作用。
我们现阶段要建设高度的政治文明,就必须注重借鉴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和积极的因素。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生活的一种进步状态,是人类在政治生活中各种规则和惯例的总结和提炼,是人类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政治成果,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是法治文明。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像斯大林那样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都不可能发生。[[4]]邓小平同志也指出:“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精神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5]]十六大报告也指出,“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
在我国,要建设政治文明,就是要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前提下,充分吸收世界各国包括西方发达国家政治制度中的一切有利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文明成果,善于从世界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高度,全面科学地认识我国政治文明程度,并把政治文明建设与其他人类文明形式结合起来,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既然政治文明的核心是法治文明,建设法治国家就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核心任务。
建设法治国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亚里士多德就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通过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法律。”[[6]]在人治社会,民众守法而政府可以不守法,在法治国家,民众守法,政府更应当首先守法,政府是否严格依法行政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但在西方,却鲜有国家直接用法律来规范政党的执政行为,因为他们对政党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反对党与执政党之间的竞争来实现的,在多党政治制度下,宪法不需要直接规定执政党的职权和程序,而是规定各个政党平等竞选执政的权利,取得执政地位的政党就成为执政党,执政党政绩不佳、违法乱政,自然被反对党所取代。在我国,党的干部编制,属于国家编制;执政党的活动经费,包含在国家财政预算之内;执政党的领导权,主要表现为对国家大政方针的决策建议权和对国家领导干部的任免建议权。党处于国家政治活动的领导核心地位,这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也是国情所决定的。党的这种特殊地位就决定了,在我国建设法治国,首先规制党的权力,实现依法执政,所谓依法执政就是政党依照法律进入国家政权机构并处于主导地位,且依照法律从事对全体社会成员发生约束性影响的国家政务管理活动。[[7]]也有人名之曰党的领导方式法治化,即党的领导有明确的法律根据,有充分的法律保障,有具体的职权范围,有法定的活动程序。[[8]]坚持、完善党的领导权是依法治国的关键。[[9]]中国政党制度的特殊性要求宪法明确具体地规定党的职权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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