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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做好任职前公示,要把握好以下操作规范: (1)明确公示对象。凡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拟任人选,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都应列为公示对象。 (2)明确公示范围。党政领导班子及党政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提拔任用应向社会公示;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原则上在其所在的工作部门、单位或系统内进行公示,也可根据岗位特点在更大范围内公示;易地交流提拔任职的干部,在原工作所在地或单位公示;领导班子换届时,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3)明确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等自然情况和工作简历。 (4)明确公示方式。e79fa5e98193e59b9ee7ad94339需向社会公示的,一般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在部门、单位或系统内公示的,可采取发公示通知或会议公布、张榜公告等形式进行。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要让群众及时了解公示内容,并为群众广泛参与创造条件。 (5)明确公示时间。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考察党政百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度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问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答,包括下列内容: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专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属主测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