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158文章网日期:
返回目录:范文示例
问询笔录不外传的
这样的笔录,实际上是无效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警察询问未成年人,或做笔录时,需要监护人全程在场。
监护人一般就是指父母。如果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其老师也可以算是监护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百,询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度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问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答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所以说老师在场所做的笔录是有效的。至于第二份笔专录是否是抄的,你可以进行核实,如果确实存在,你可以拒绝签字。这样第二份笔录就属不会有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