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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文写作的基本要求:合法、求实、合体、简明、严谨、准确、规范、完整、清晰、耐久。
(二)行文规则 二是经多次请示直百接上级机关而问题长期未予解决;三是有上级机关交办并指定直接越级上报的具体事项;四是出现需要直接询问、答复或联系不涉及被越过的机关职权范围的具体事项;五是需要检举、控告直接上级机关等。党的机关与行政机关相度互行文规定:行政机关不能迳向党的组织发布指令性公文,一般也不得以行政机关名义迳向党的组织报告工作或请求指示或批准。
(三)写作的语言运用
公文语言的特点:庄重、准确、朴内实、精练、严谨、规范容。
公文中需用历史年号时,要先标出公历年份,再注历史年号并加圆括号,如1912年(民国元年)。
数量表示时,表示增加时用倍数或分数,表示减少时只能用分数。
一、上行文
原格式: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距上页边zd为117mm。
下行文(平行文)
原格式:发文机关标志上边缘距上页边为72mm。
新格式均为:发版文机关标识距上页边为62mm。
二、信函格式
原格式:发文机关名称上边缘距上页边为30mm。
新格式:发文机关标志权上边缘距上页边为30mm。
三、纪要格式
原格式:会议纪要标识由“×××××会议纪要”组成,上边缘距上页边为62mm。
新格式:纪要标志由“XXXXX纪要”组成,上边缘距上页边为72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