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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链应当返还万雄夫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之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根据题干的意思,万琪在执行赠与行为时并未满18周岁,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万琪不具备赠与该项链的资格,她的赠与行为无效。故该项链应当返还万雄夫妇。
二、该奖应由曲某获得。案例中刘某建议买四张彩票,一人一张,其余三人也表示同意。因此买回的彩票为个体所有。曲某中奖后,奖金也应归其个人所有。
三、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之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案例中甲和男友仅是同居关系,并未确立夫妻关系,因此,甲不可以告男友重婚。
四、1、应以实际死亡时间为准。
2、有效。刘季南被宣e5a48de588b67a686964616f336告死亡后,赵玉芬等作为刘季南的妻子和子女,拥有法定的继承权,因此该继承行为有效。
3、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刘季南作为适格的民事主体,其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后依然存在。因此,该遗嘱有效。
4、如遗嘱所说,由4人均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在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他与赵玉芬的夫妻关系自行解除,但赵玉芬仍然拥有继承权。之后刘季南与胡柔结婚,虽未办理结婚手续,但夫妻事实清楚,而且生有一子刘冬冬。所以,胡柔,赵玉芬,刘裕,刘冬冬四人均为刘季南的合法继承人。所以该遗嘱有效,应按遗嘱执行。
1,腾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的民事法律关系。2,相copy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的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当偿付,因为他是为了她的利益而遭受损失。百3,腾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请求女子偿付。因为他是为了她的利益而遭受损失。4,、腾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腾度某偿付。因为这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腾某的损失可以向受益人追偿
5,腾某不能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因知为他的行为是见义勇为的行为,不是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是一种无因管理行为,不能索取报酬。6,腾道某不应赔偿女子衣服损失。原因同上。
1.委托关系:赵钱之间
2.买卖关系:赵孙知之间
3.质押关系:李周之间,质押合道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4.民间借贷关系:李周之间版
5.运输合同关系:李吴之权间
6.违约关系或者侵权关系:李吴之间
7.赠与关系:李李之间
8.不当得利关系:赵孙之间
9.买卖关系:孙李之间
仅供参考。
你说的这个案例中,腾某的行为属e68a84e8a2ade799bee5baa6365于无因管理,法律依据如下:《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下面回答你的问题:1、腾某与该女子形成了由于无因管理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腾某有权要求该女子支付因无因管理直接支付的费用和产生的损失。2、价值2000元的相机被撞坏和自己的手臂被擦伤,这两项损失属于无因管理行为中遭受的损失,因此这些费用该女子应当偿付。3、腾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这属于在无因管理中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该女子也应当偿付。4、向服务员借的100元也属于在无因管理中支付的必要费用,所以女子应偿付。5、无因管理是一种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因此,是不能要求支付报酬的,也没有法律依据。
6、腾某不用赔偿该女子衣服的损失。因为在无因管理行为中,只有行为人在行为时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造成被管理人损失的情况下,才负有赔偿责任,否则不用承担被管理的损失。以上是我对这六道题的回答,希望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