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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廉租房保障时,申请人需提交哪些资料?
(一)书面申请、copy申请表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要提供相关证明;
(二)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须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百明;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 (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度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须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相关缴税凭证;
(四)属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的,须提供《问太原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太原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太原市工会特困职工证》;
(五)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的,须提供相答关证明;
(六)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七)《诚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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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对你有帮助
给你三个范文: 范文1:
XXX社区:
本人XXXXX年生,系XXXX镇居民,1990年至2000年在XXX厂做工,2000年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XXX,XXX年生,X镇XX旱田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2008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女儿许晴,现年8岁,就读于XX县民族小学三年级。
本人长期以来身患XXX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X手术后失败后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需赡养,一636f70797a686964616f334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2003年8月和2004年12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人和丈夫1999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XXX
2011年X月X日 范文2:
尊敬的房地产局领导:
我叫XXX,XXXX年XX月XX日生,系XXX居民,丈夫XXX年生,X镇XX村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2008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女儿许晴,现年8岁,就读于XX县民族小学三年级。
本人长期以来身患XXX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X手术后失败后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2003年8月和2004年12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人和丈夫1999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范文三:
xx规划建设局:
申请人:xx,藏族,现年41岁,原金川县副食品厂工人,家庭人口4人。因2000年企业改制后下岗,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一直住在副食品厂的职工住宿楼。后因职工住宿楼不知什么原因于2008年5月8日折迁,无固定住所,到处租房,现由于房租贵、物价上涨,经济负担更加严重。故特向政府申请廉租房一套,望政府解决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
xx
申请书 某某街道/居委会: 本人1968年生,系某市某区某街居民,无固定职业;爱人某某,某年某月生,系某市某区某街居民,无固定职业,残疾在家,长期卧床无自理能力;子某某,现年岁,就读于某某大学。 一家人全部生活费用e79fa5e98193e58685e5aeb9330靠本人做临工维持。某年某月起,本人和儿子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人和丈夫某年结婚至今无固定居所(或破旧狭小),鉴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批准。盼复! 申请人: 年 月 日
资料参考: 易发布房产网 (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
3、收入证明:
(1)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离退休人员需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3)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期限、标准的证明。
(4)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5)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证明。
(6)其它有关收入的e68a84e79fa5e98193363证明。
4、相关证明材料: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居民,需提供就业(求职)情况证明。
(2)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3)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初审。社区居委会接到社区居民的申请后,由分管民政的主任(书记)进行审查,对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人,应讲清低保政策,说明理由,退还其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对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指导其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报暨审批表》,由社区居委会派员(最少2人)入户调查,填写《城市居民家庭收入状况入户调查表》,报社区居委会低保评审小组评审[低保评审小组一般由社区居委会主任(书记)任组长,分管主任、居民小组长、2-3名社区居民代表为成员组成],指定专人记录,获实际参加评审人员全票通过的申请对象,社区居委会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报暨审批表》签署同意上报意见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对未获得全票通过的申请对象,应如实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复查。以上工作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街道(乡镇)审核。街道(乡镇)在接到社区居委会上报材料后,一般应由分管民政工作的主任(乡镇长)和民政科(办)全体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或复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签署意见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并通知申请对象所在社区居委会进行一周公示;通过审核或复查后,认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不予批准通知书,并报县(市、区)民政局低保中心(科)备案。以上工作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县(市、区)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或社区居委会再次向社会公示,公示一周后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同低保对象签订协议书,明确政府管理部门和城市低保对象的责任和义务,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保障待遇的家庭,自社区居委会正式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所有证明材料齐备)之日起,30天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也应在30天内下发不予批准通知书。
(五)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对人户分离[本县(市、区)及跨县(市、区)]家庭的申请,人户分离不满一年的,由其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满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居民,按属地管理原则应向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或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居住地民政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
2、对于同一县(市、区),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街道办事处(乡镇)或社区居委会的申请,要向家庭主体户口所在地(户主)户口所在地或多数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成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负责提供有关详细证明材料。在我市范围内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申请,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3、少数居民小区和有些乡镇尚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城市低保工作,由该街道办事处(乡镇)承担,并直接接受贫困居民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