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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规则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或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随时召开。
(1)村民代表会议由村代会主席负责召集、组织和主持。
(2)议事内容提前3天通知村民代表,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联系户的意见后,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3)召开村民代表会,必须由五分之四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会议的村民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4)会议所做的决定7a64e58685e5aeb9334不得与政策、法律相抵触。
(5)村民代表会议要有完整的文字记录。
(6)村民代表会所做决定,除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7)村民代表会所作决定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
2、村民代表会议决策的事项
村内重大村务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具体包括:
(1)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村级财务预决算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数额较大的借贷);(3)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修改;(4)本村享受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5)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6)村内生产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7)村集体资产源的承包经营使用方案;(8)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9)宅基地的使用方案;(10)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3、民主决策的程序
(1)由村两委或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合提出议案;
(2)由村党支部统一受理议案,并召开两委联席会议进行讨论、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3)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4)由村两委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
(5)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
第一步,联名调研动议。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59b9ee7ad94366每季度,由“两委”班子成员、监事会、集体经济组织、1/10以上村(居)民或1/5以上村(居)民代表联名,分别深入村(居)民组调查研究,召开村(居)民小组会议和党员、村(居)民小组组长会议,发动和鼓励党员、群众自分解析,找出生产生活中的困难与问题,收集意见和建议。同时,鼓励和引导村(居)民、村(居)民代表联名提出议题。
第二步,召开联席会合议。召开村(居)“两委”、村(居)民小组干部联席会议,对征集到的意见和议题进行合议,提出实施建议方案。联席会议必须有4/5以上的村(居)“两委”成员、村(居)民小组干部参加,所作方案须经应到会“两委”成员、村(居)民小组干部总数的3/4以上通过。
第三步,召开党员大会复议。村(居)党支部及时召开党员大会,对建议方案进行讨论,形成议案。党员大会由村(居)党支部书记主持,参加对象为全体党员,召开党员大会必须有4/5以上的正式党员参加,所作议案必须经全体正式党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步,乡镇集中研究审议。村(居)“两委”及时把经党员会复议后的议案及时上报乡镇党委、政府,由乡镇党委、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认真细致的集中审议,对各项议案及时予以补充修改和完善,确保方案的可行性、规范性、合法性。
第五步,召开民主议政会决议。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5日,召开由过半数的本村(居)18周岁以上村(居)民或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的民主议政会,把经过乡镇党委、政府审议的方案提交民主议政会公开商议,通过举手表决或投票的方式形成决议,加盖村(居)民代表的手印或小圆章,加盖数量不少于全体代表的80%为有效,并对外公布,接受党员、群众全方位监督。
第六步,村(居)委会施议。民主议政会作出决议后,村(居)“两委”班子再次召开联席会议,认真研究实施民主议政会决议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然后召开党员和村组干部会议,把具体任务落实到人头,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间、数量和质量要求,村(居)委会干部形成承诺书,确保决议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第七步,健全制度评议。建立健全村(居)干部承诺质询制、村(居)干部“双评”制等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民主议政会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更改,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若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民会议或村(居)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每年召开2次以上村(居)干部承诺质询大会或村(居)干部“双评”大会,对村(居)干部组织实施决议的具体情况进行评议;凡是党员、群众满意率均在50%以下的,扣除其全年绩效报酬,不承担区乡财政承担的60%村(居)干部养老保险金;对党员、群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具体承担或扣除其报酬赔偿损失;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通过全面推行“民主议政七步法”,在农村(社区)构成了党支部领导下的村(居)民自治组织内部既各司其责,又相互配合,既相互制约,又协调统一,既凸显党员、群众主体地位,又切实还权于民的村(居)事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深受广大农村(社区)党员群众的普遍欢迎与社会各界的好评。
《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也出现了这样或那样一些实际问题,比较突出的就是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处理问题。正确处理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必须明确,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活动,村民自治是党领导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产物,村民自治也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达到预期的目标。
一、正确认识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
1.澄清几种模糊认识。有的村委会的同志认为,村委会依法开展工作、行使职权,村党支部无权过问,并以此为借口,排斥村党支部的领导。这种认识把基层民主极端化,是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表现,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村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的自治活动,村委会必须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是我们在处理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有的同志对村党支部核心领导作用的发挥存在片面认识。认为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就是体现在抓党建、管党务上,除此之外的权限都属于村委会。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虽然在原则上承认了党支部是领导核心,但在具体工作中不仅不接受党支部的领导,而且与党支部争权。这种对党支部的核心领导作用在表面上肯定、实质上否定的观点和做法也是错误的,也必须纠正和克服。党支部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其作用决不仅仅局限在抓党建、管党务上,更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必须从各个方面体现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这条原则,在我们处理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中,要毫不动摇。还有的同志认为,村党支部是领导核心,就是包揽村里的一切事务。这种观点忽视和否定了村委会的职能作用,看不到村委会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搞以党代政,把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理解成村里的事不论大小、巨细都要由党支部说了算,进而包办代替村委会的工作。这种观点和认识走向了问题的另一个极端,也是错误的,同样是需要克服和纠正的。
2.理清领导与被领导的职能关系。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工作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党的领导和村民自治在人民利益上是高度统一的,村民自治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顺利开展。因此,党支部与村委会领导与被领导的职能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首先,村党支部具有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落实上级组织的工作部署进行把关定向,对本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规划部署,对村里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意见,以e5a48de588b6e799bee5baa6e997aee7ad94337及对村委会干部进行管理、教育和监督等重要职能,并具有对本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的职责。但党支部核心领导职能的履行和领导权力的行使,离不开村委会职能作用的发挥,离不开以严格民主决策程序、支持保障村委会依法开展工作这一重要的基础。其次,村委会的职能,主要包括了依法开展村民自治的工作内容,除了处理好职能范围内的日常村务以外,对有关重要问题的处理,必须在党支部的领导下,依照有关法规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履行职能,一定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以自觉维护和接受党支部的领导为前提。也就是,通过村委会职能作用的发挥,把党的政策和党支部的部署,贯彻到村民自治活动之中,变成全体村民的意志和行动。
3.规范村级工作的决策程序。在农村实际工作中,凡涉及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管理和使用,乡统筹的收缴,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村办学校和村建道路等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建设的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计划生育指标分配方案,以及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等村内重大问题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