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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型企业的定义
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我市扶持发展的微型企业主要是指雇工(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为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 “十类人群”,具体包括:
(一)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创意人员。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十)劳动模范、先进人物。指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部门表彰并明确享受省级劳模待遇的先进人物或先进工作者;获得区县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具备上述条件的在职国家公务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除外。
三、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需具备的条件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 “十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 “十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十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居住证明。
五、申请人是否必须进行创业培训
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申请人有创业培训经历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人力社保部门培训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是指已参加区人力社保部门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人员,在向工商所申请时应当提交培训证书复印件及创业投资计划书。
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应为取得经济学士以上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对是否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认定由各区县微企办报市微企办审批后确定。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是政府提供的免费培训。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培训内容。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将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六、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拟办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微型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在执照注册地当地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之一开设临时存款帐户,原则上不能跨区开户 。临时存款帐户转为基本存款帐户须在同一银行机构。
拟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微型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在上述四家银行之一开设企业基本帐户。
为加强资金管理,微型企业基本存款帐户自开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撤销和变更开户银行(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撤销除外)。银行须及时、周到办理微型企业开户,不得设立规定之外的任何门槛限制,如规定帐户日均流量、要求支付规定标准以外的帐户管理费等。
七、对微型企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
(二)税收扶持政策。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90%计算补贴资金,补贴累计总额以微型企业获得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等额为限。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三)融资担保扶持政策。微型企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
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开办微型企业的“十类人群 ”均纳入《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规定的对象享受融资优惠政策,在提供抵押、担保后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以个人名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58685e5aeb9331最高可贷8万元,贷款期一年,续贷期一年;以企业名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可贷1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为财政全额贴息。
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执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微型企业申请创业扶持贷款,可由三峡担保公司或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的当地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
是哪个行业
一、微型企业的定义 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我市扶持发展的微型企业主要是指雇工(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为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 “十类人群”,具体包括: (一)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创意人员。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十)劳动模范、先进人物。指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部门表彰并明确享受省级劳模待遇的先进人物或先进工作者;获得区县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具备上述条件的在职国家公务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除外。 三、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需具备的条件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 “十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 “十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十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居住证明。 五、申请人是否必须进行创业培训 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申请人有创业培训经历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人力社保部门培训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是指已参加区人力社保部门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人员,在向工商所申请时应当提交培训证书复印件及创业投资计划书。 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应为取得经济学士以上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对是否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认定由各区县微企办报市微企办审批后确定。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是政府提供的免费培训。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培训内容。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将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六、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拟办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微型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在执照注册地当地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之一开设临时存款帐户,原则上不能跨区开户 。临时存款帐户转为基本存款帐户须在同一银行机构。 拟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微型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在636f7079e799bee5baa6365上述四家银行之一开设企业基本帐户。 为加强资金管理,微型企业基本存款帐户自开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撤销和变更开户银行(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撤销除外)。银行须及时、周到办理微型企业开户,不得设立规定之外的任何门槛限制,如规定帐户日均流量、要求支付规定标准以外的帐户管理费等。 七、对微型企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 (二)税收扶持政策。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90%计算补贴资金,补贴累计总额以微型企业获得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等额为限。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三)融资担保扶持政策。微型企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 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开办微型企业的“十类人群 ”均纳入《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规定的对象享受融资优惠政策,在提供抵押、担保后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以个人名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可贷8万元,贷款期一年,续贷期一年;以企业名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可贷1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为财政全额贴息。 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执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微型企业申请创业扶持贷款,可由三峡担保公司或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的当地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 赞同 0| 评论 2011-7-22 12:07 Q我310078689 | 七级 一、微型企业的定义 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我市扶持发展的微型企业主要是指雇工(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为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 “十类人群”,具体包括: (一)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创意人员。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十)劳动模范、先进人物。指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部门表彰并明确享受省级劳模待遇的先进人物或先进工作者;获得区县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具备上述条件的在职国家公务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除外。 三、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需具备的条件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 “十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 “十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十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居住证明。 五、申请人是否必须进行创业培训 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申请人有创业培训经历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人力社保部门培训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是指已参加区人力社保部门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人员,在向工商所申请时应当提交培训证书复印件及创业投资计划书。 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应为取得经济学士以上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对是否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认定由各区县微企办报市微企办审批后确定。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是政府提供的免费培训。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培训内容。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将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六、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拟办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微型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在执照注册地当地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之一开设临时存款帐户,原则上不能跨区开户 。临时存款帐户转为基本存款帐户须在同一银行机构。 拟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微型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在上述四家银行之一开设企业基本帐户。 为加强资金管理,微型企业基本存款帐户自开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撤销和变更开户银行(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撤销除外)。银行须及时、周到办理微型企业开户,不得设立规定之外的任何门槛限制,如规定帐户日均流量、要求支付规定标准以外的帐户管理费等。 七、对微型企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 (二)税收扶持政策。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90%计算补贴资金,补贴累计总额以微型企业获得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等额为限。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三)融资担保扶持政策。微型企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 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开办微型企业的“十类人群 ”均纳入《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规定的对象享受融资优惠政策,在提供抵押、担保后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以个人名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可贷8万元,贷款期一年,续贷期一年;以企业名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可贷1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为财政全额贴息。 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执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微型企业申请创业扶持贷款,可由三峡担保公司或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的当地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