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文章网欢迎您
您的位置:158文章网 > 范文示例 > 买卖合同审查、签订、履行的15个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买卖合同审查、签订、履行的15个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作者:158文章网日期:

返回目录:范文示例

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买卖合同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买卖合同审查、签订、履行的15个法律风险防范要点和房屋买卖合同的常见风险点和防范策略!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内容导航:
  • 买卖合同审查、签订、履行的15个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 房屋买卖合同的常见风险点和防范策略!
  • 买卖合同有哪些法律风险,买卖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方法
  • 购销合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 一、买卖合同审查、签订、履行的15个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来源:广西高院

    转自:广西高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交易方式。生活中的柴米油盐、衣服玩具,经营中的建筑材料、家用电器,生产中的产品原料、机器设备等,所涉交易都存在买卖合同签订履行过程。合同交易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当场完成的即时交易,有的是不见面的电商交易,有的是需要连续履行的长期交易等。发生纠纷后有的可以当场解决,有的各执一词诉诸法院。本文总结15个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要点,以供参考

    一、知己知彼,明确交易对象

    01 与谁交易要弄清

    交易前应当了解交易对象的基本信息:自然人需确定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企业或其他组织需确定准确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合同经办人、联系电话等,合同中记载的公司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不应使用简称或缩写。

    02 印章文字细辨明

    买卖合同中,交易对象可能会用写有不得对外建立业务关系、不得用于对外签订合同字样的印章签订合同。此时应提出质疑,并要求对方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等有效印章。

    03 代理权限审查清

    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应当审核签约人是否获得交易对象授权,尤其在合同未加盖交易对象印章时,更应要求签约人提供相关授权手续。

    附:《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04 公司信誉要核查

    交易对象的信誉往往影响其履约能力,在缔约前应尽可能多渠道、全方位了解交易对象的经营状况和征信信息,做到心中有数。

    二、看清条款,签订买卖合同

    05 文字用语需准确

    签订完备的书面合同。准确使用“定金”的表述,或明确约定定金罚则的内容,避免使用“订金”“保证金”等不规范用语;如有保证担保,应约定明确的提供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避免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正确使用标点符号。

    附:《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06 数量质量先说清

    合同应当明确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注意计量单位的使用和书写正确;明确产品的质量标准,写明国标、行标、企标或详细描述质量要求;对产品验收、产品异议期等进行明确约定;对拒收货物的处理进行明确约定;对于分批次供应的货物,应当约定做好产品封存,防止事后质量鉴定时无法取样。

    附:《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07 履约要求全列明

    合同对于履行方式、期限、地点等履约要素的约定应全面、具体。合同签订后,如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期限、地点等进行变更,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附:《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08 约定担保莫轻率

    保证合同中务必写明“连带保证”或“一般保证”,无明确约定的,视为一般保证;合同中约定抵押的,应当至相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约定质押的,应当办理交接,实际占有质押物或权利凭证。

    附:《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09 违约条款要合理

    合同约定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从而产生诉讼风险。

    附:《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10 送达地址别忘记

    为避免诉讼发生后当事人下落不明影响诉讼进程,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司法送达地址。

    三、保留凭证,依约履行合同

    11 单据凭证详记载

    送货单、购销单等销货凭证应记载清楚购货人及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单价及总价、销货日期等信息,并保留好单据凭证原件或做好原件交接手续。

    12 款项交付要谨慎

    通过现金方式支付款项的,应查明收款方的经办人是否有收款权限,并要求收款方出具加盖公司财务印章的收款收据、注明现金收讫。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款项的,应转入合同约定的收款方账户并备注款项性质。若收款方变更收款账户,应当先由收款方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后,再进行转账。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款项支付,做到有据可查。

    附:《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13 货物交付按规范

    交货时应交付给有接收货物权利的人,如合同的签字人、合同约定的收货人等。交货时应进行现场拍照或者录像,以作证据。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向对方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

    附:《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14 证据材料保存好

    妥善保管所有交易环节的证据,包括最初的意向性谈判、正式合同、补充协议、交接手续资料、往来函件、邮件、通知等材料,建立合同档案。合同应由专人保管,并在人员变动时履行交接手续。合同的保管期应确定为合同履行完毕后的三年乃至更长的时间,并准备一套以上的合同复印件供日常使用。

    15 诉讼时效要牢记

    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向对方主张权利,并保留相关的证据。定期向对方发出要求履行义务的催款函,并保留相关凭证。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并保留好函件复印件和邮寄凭证。

    附:《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诉讼时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中断后,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出现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中断事由,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等提出履行请求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常见风险点和防范策略!

    合同本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交易双方行为而存在,但法律风险有很多,使得合同的起草者、审查者不得不提心吊胆、步步为营。在一定程度上,合同法律风险可通过收集、识别、分析、定位等系统化手段得以避免或者降低。

    合同本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交易双方行为而存在,但法律风险有很多,使得合同的起草者、审查者不得不提心吊胆、步步为营。在一定程度上,合同法律风险可通过收集、识别、分析、定位等系统化手段得以避免或者降低。本文主要以 房屋买卖合同 为例,简要阐述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主要风险点以及防范策略。

    一、合同内容是否完备齐全

    风险行为一:合同主要条款缺失或约定不明确

    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条款不全或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从而给一方带来损失。

    预防策略:

    合同中应包括如下主要条款 开发商 的相关情况、房屋坐落的具体位置、 购房 的价格、面积、交付使用日期、付款方式、房屋建材和安装标准、 房屋建筑 质量、房屋平面图等。每个条款都应力求明确,不可模糊。

    风险行为二:卖方以出让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 的,转让 房地产 不符合法定条件

    这种情形的合同无效,卖方应赔偿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预防策略:

    卖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买方应要求卖方保证下列事项: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 工业用地 或者其他 建设用地 条件。

    风险行为三:卖方在预售商品房时,未符合法定条件

    发生这种情形,卖方应停止预售活动,承担行政责任,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等。

    预防策略:

    卖方预售商品房的,应当保证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房产 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 预售合同 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此外,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风险行为四:买方在购房过程中,未将售楼广告中明示的重要内容写入合同

    这种情形可能会导致双方因交付的房屋与卖方事先承诺不一致而发生争议时,买方不能依据合同主张自己的权利。

    预防策略:

    买方在购房过程中,应谨慎注意审查合同文本,对于售楼广告中开发商明示的条款,如果很重要,应写入合同。而且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在相关细节上有所说明并得到双方认可时,则卖方提出或发布的售房广告及其宣传品应当作为解决纠纷的证据。

    风险行为五:在 私房买卖 合同中,未注明房屋及有关设施的质量状况

    这情形可能会导致房屋交付时,双方就未载明的房屋及其有关设施的质量发生争议,并给一方造成损失。

    预防策略:

    对于私房买卖,应当注明房屋新旧程度、墙面、管道以及有关设施的质量状况等。

    风险行为六:双方未明确在合同中约定 房屋面积 的计算范围

    这可能会导致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房屋交付后,因房屋面积问题发生纠纷,从而使一方受损。

    预防策略: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屋面积时,应明确写明 建筑面积 、套内的建筑面积、以及用户的实际使用面积。

    风险行为七: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产交付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具体期限

    这可能会导致双方在交付环节中发生纠纷或在办理过户手续时责任不明。

    预防策略: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产何时交付和何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等内容,具体应包括起算时间点和期间。

    风险行为八:双方未明确约定商品房的周边设施条款

    这情形要是一旦发生纠纷,合同一方将无法依据合同主张自身权利,从而给合同一方造成损失。

    预防策略:

    双方应对其他达成协议的重要问题签订补充条款,如对于商品房的周边设施条款商品房一定距离以内不得再建非绿化设施的其他设施,不得有垃圾站、污水处理站等影响生活质量的设施;以及噪音条款,电磁辐射条款等。

    风险行为九: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物业管理 问题

    这可能会导致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或房屋交付后,就物业相关问题发生争议,而无法依据合同主张自身权利。从而使一方受损。

    预防策略:

    双方应在合同中就 物业公司 、相关服务标准, 物业费 标准等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

    二、合同内容的表述是否正确

    风险行为一:未签定正式的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仅以口头约定方式达成协议

    这种行为要是争议发生后,无法证明买卖事项的存在,以及买方拥有该房屋的合法性。且在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作为他方找不到追究该方违约责任的依据。

    预防策略:

    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应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不得凭人情、信任以口头形式约定。

    风险行为二:未在合同中写明关键性术语、名词的含义

    这种情形可能会因对合同文字理解不同而导致实际履行状况与合同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为合同的履行埋下纠纷的隐患。在诉讼中法院也可能会对表述不清的字句做出不利于一方的解释。使一方利益受损。

    预防策略:

    在签订合同时,合同用语的一定要准确、清楚。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关键性的名词术语要在合同开头作出必要的定义或解释,以免发生歧义或造成理解障碍。

    二、买卖合同有哪些法律风险,买卖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方法

    ‍‍

      一、合同主体

      陷阱:故意将供方填成与签约人有关系,但无供货能力,且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单位。或故意将需方填成与签约人有关系,但无付款能力,且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单位。

      注意:核对供、需双方。

      二、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

      陷阱1:产品名称故意不写全称,混淆产品品种;或供方不写产品牌号和商标,以期达到以次代好的目的;有的供方不写产品规格型号,企图交货蒙混过关;还有的供方不写生产厂家,想用价低的档次差的产品供货。

      注意:写清产品全称,写清牌号、商标,写清、写全规格、型号、写清生产厂家。

      陷阱2:供方不写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以图不免费提供。

      注意: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配件工具、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三、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方法

      陷阱1:产品数量或计量方法故意约定为本企业的标准或计量方式。

      注意:产品的数量应以国家统一的标准计量单位表示,没有统一计量单位的,产品数量的表示方法由双方确定,但必须具体明确,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应对双方使用的计量方法具体解释,如一件、一箱、一打等的表示,具体包括的产品数量是多少。

      对某些产品,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当事人商定)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注意明确什么是多交、少交和如数交付的法律概念。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运输、计量、自然、产品本身的性能等多方面原因,在发货数、实际验收数、合同规定的交货数之间,有时会出现差额,发生不一致现象。此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磅差和增减范围的,才能以少交、多交或如数交付论处。通常这种法律规定均为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

      陷阱2:供方不写合理损耗,或将合理损耗写的较多。

      注意:将损耗写清,写合理,对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自然减(增)量等要根据情况,写科学。

      陷阱3:供方不写随机备品或配件工具的数量。

      防范: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四、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

      陷阱1:不写质量标准;成套产品的,不写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不封存样品。

      注意:写清质量标准,是国家标准呢?还是行业标准?抑或企业标准?成套产品的,不但要写清主件的质量标准,还要写清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一定要将样品封存好,作为检收的标准。

      陷阱2:供方故意对质量负责的条件签订苛刻一些,以期达到不负责任的目的;或者故意将质量负责的期限写的过短,使需方根本没有时间提出质量异议。

      注意: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不但要写清,而且要写的科学、合理。

      五、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和包装要求

      陷阱:供方不写或不写清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也不写费用负担,以达到简易包装省钱省力的目的。

      注意:写清包装物、包装标准、包装标签的内容等。对包括物的供应、回收,费用负担也要写清楚,以免出现纠纷。对包装不善引起货物损坏的责任约定清楚。

      六、产品价格及支付期限、地点和方式

      陷阱:不写单价,逃避物价检查,并为偷、漏税创造条件,或需方只写金额数量,不写币种。

      防范:写清单价,写清币种。

      七、交货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陷阱1:不写交货地点,不写清交货方式,以达到不承担风险责任的目的,也为纠纷管辖设下埋伏。

      注意:写清交货地点和方式,代办托运时,还要写清运输工具和运输路线。

      陷阱2:供方不写交货时间,或将交货时间写成:在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交货,而不写某日具体交多少货。

      防范:写清交货时间,分期交付的,写清每次交货的具体数量。

      八、运输方式的要求及运杂费用的支付

      陷阱:不写或不写清运输方式;笼统写到达站(港);不写费用负担。

      注意:写清运输方式是水路、铁路、公路运输,还是联运。要写清到达的终点是某市(地)的南站、北站,还是其他站。要写清运费的负担,若是分担,还要写清分担的数额或段点。

      九、验收或者检验的标准、方式、日期

      陷阱:供方不写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或将提出异议的期限订的过短。

      注意:把好货物验收方法这一条款的明确规定。明确规定货物的验收办法,事关供需双方预期的经济效益与合作成功与否的大局,也是易发生质量纠纷的地方,必须注意明确订明。合同中应明确载明:验收的时间;验收的手段;验收的标准;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当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执行仲裁等等。一般地,验收的办法有外观验收;理化验收;安装运行验收;破坏性验收等,采用哪一种方法应在合同中订明白。有的验收需要委托有关专业部门进行的,应当委托国家法定检验机构验收以保证其验收的法律效力。同时,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其验收期限。国家有验收期限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可按下述原则约定:需方自提的,在提货时当面点清验收;供方送货或代运的,货到后10天内验收完毕,特殊情况的双方在货到时或者合理的期限内验收。没有验收,不得动用,一旦动用,就视为验收合格,不能再提出数量及质量的异议。此外,合同中也应明确规定验收的地点。

      十、结算方式

      陷阱:需方不写结算方式和期限,或只写结算方式,不写结算期限。以达到延长付款期的目的。

      注意:写清结算的具体方式,写明结算期限。若是分期付款,还要写清每次付款的日期和确切数额。

      十一、违约责任

      陷阱:有可能违约的一方,不写违约责任,或将违约责任写得过轻。

      注意:将违约责任写具体。最好把对方每项义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都分别写清,以钳制对方,使其正确、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十二、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陷阱:不写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合同解决方式和管辖机关。

      注意:写清解决纠纷的方式,是仲裁、还是诉讼。确定纠纷的管辖地。

      十三、落款、署名、盖章等方面

      陷阱:1、不注意写明签名人是法人代表,还是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委托代理人。2、不盖公章;或盖的不是公章,用没有备案的合同章甚至业务章,或盖上了分公司或公司下属部门的印章。

      注意:一定要盖公章,有些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是经过备案的也可以,但这难于判断。签字的一定要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持明确授权书的代理人,但相对方要把该授权书留件备查。

      一、合同主体

      陷阱:故意将供方填成与签约人有关系,但无供货能力,且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单位。或故意将需方填成与签约人有关系,但无付款能力,且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单位。

      注意:核对供、需双方。

      二、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

      陷阱1:产品名称故意不写全称,混淆产品品种;或供方不写产品牌号和商标,以期达到以次代好的目的;有的供方不写产品规格型号,企图交货蒙混过关;还有的供方不写生产厂家,想用价低的档次差的产品供货。

      注意:写清产品全称,写清牌号、商标,写清、写全规格、型号、写清生产厂家。

      陷阱2:供方不写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以图不免费提供。

      注意: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配件工具、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三、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方法

      陷阱1:产品数量或计量方法故意约定为本企业的标准或计量方式。

      注意:产品的数量应以国家统一的标准计量单位表示,没有统一计量单位的,产品数量的表示方法由双方确定,但必须具体明确,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应对双方使用的计量方法具体解释,如一件、一箱、一打等的表示,具体包括的产品数量是多少。

      对某些产品,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当事人商定)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注意明确什么是多交、少交和如数交付的法律概念。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运输、计量、自然、产品本身的性能等多方面原因,在发货数、实际验收数、合同规定的交货数之间,有时会出现差额,发生不一致现象。此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磅差和增减范围的,才能以少交、多交或如数交付论处。通常这种法律规定均为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

      陷阱2:供方不写合理损耗,或将合理损耗写的较多。

      注意:将损耗写清,写合理,对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自然减(增)量等要根据情况,写科学。

      陷阱3:供方不写随机备品或配件工具的数量。

      防范: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四、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

      陷阱1:不写质量标准;成套产品的,不写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不封存样品。

      注意:写清质量标准,是国家标准呢?还是行业标准?抑或企业标准?成套产品的,不但要写清主件的质量标准,还要写清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一定要将样品封存好,作为检收的标准。

      陷阱2:供方故意对质量负责的条件签订苛刻一些,以期达到不负责任的目的;或者故意将质量负责的期限写的过短,使需方根本没有时间提出质量异议。

      注意: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不但要写清,而且要写的科学、合理。

      五、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和包装要求

      陷阱:供方不写或不写清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也不写费用负担,以达到简易包装省钱省力的目的。

      注意:写清包装物、包装标准、包装标签的内容等。对包括物的供应、回收,费用负担也要写清楚,以免出现纠纷。对包装不善引起货物损坏的责任约定清楚。

      六、产品价格及支付期限、地点和方式

      陷阱:不写单价,逃避物价检查,并为偷、漏税创造条件,或需方只写金额数量,不写币种。

      防范:写清单价,写清币种。

      七、交货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陷阱1:不写交货地点,不写清交货方式,以达到不承担风险责任的目的,也为纠纷管辖设下埋伏。

      注意:写清交货地点和方式,代办托运时,还要写清运输工具和运输路线。

      陷阱2:供方不写交货时间,或将交货时间写成:在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交货,而不写某日具体交多少货。

      防范:写清交货时间,分期交付的,写清每次交货的具体数量。

      八、运输方式的要求及运杂费用的支付

      陷阱:不写或不写清运输方式;笼统写到达站(港);不写费用负担。

      注意:写清运输方式是水路、铁路、公路运输,还是联运。要写清到达的终点是某市(地)的南站、北站,还是其他站。要写清运费的负担,若是分担,还要写清分担的数额或段点。

      九、验收或者检验的标准、方式、日期

      陷阱:供方不写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或将提出异议的期限订的过短。

      注意:把好货物验收方法这一条款的明确规定。明确规定货物的验收办法,事关供需双方预期的经济效益与合作成功与否的大局,也是易发生质量纠纷的地方,必须注意明确订明。合同中应明确载明:验收的时间;验收的手段;验收的标准;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当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执行仲裁等等。一般地,验收的办法有外观验收;理化验收;安装运行验收;破坏性验收等,采用哪一种方法应在合同中订明白。有的验收需要委托有关专业部门进行的,应当委托国家法定检验机构验收以保证其验收的法律效力。同时,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其验收期限。国家有验收期限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可按下述原则约定:需方自提的,在提货时当面点清验收;供方送货或代运的,货到后10天内验收完毕,特殊情况的双方在货到时或者合理的期限内验收。没有验收,不得动用,一旦动用,就视为验收合格,不能再提出数量及质量的异议。此外,合同中也应明确规定验收的地点。

      十、结算方式

      陷阱:需方不写结算方式和期限,或只写结算方式,不写结算期限。以达到延长付款期的目的。

      注意:写清结算的具体方式,写明结算期限。若是分期付款,还要写清每次付款的日期和确切数额。

      十一、违约责任

      陷阱:有可能违约的一方,不写违约责任,或将违约责任写得过轻。

      注意:将违约责任写具体。最好把对方每项义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都分别写清,以钳制对方,使其正确、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十二、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陷阱:不写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合同解决方式和管辖机关。

      注意:写清解决纠纷的方式,是仲裁、还是诉讼。确定纠纷的管辖地。

      十三、落款、署名、盖章等方面

      陷阱:1、不注意写明签名人是法人代表,还是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委托代理人。2、不盖公章;或盖的不是公章,用没有备案的合同章甚至业务章,或盖上了分公司或公司下属部门的印章。

      注意:一定要盖公章,有些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是经过备案的也可以,但这难于判断。签字的一定要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持明确授权书的代理人,但相对方要把该授权书留件备查。

    ‍‍

    三、购销合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法律分析:购销合同的法律风险如下:1、合同名称风险;2、合同主体风险;3、合同形式风险;4、合同效力风险;5、合同用语风险;6、合同签章风险;7、合同解除风险;8、合同的责任风险;9、合同争议风险。购销合同的法律风险的防范:1、资信调查。2、权利质疑。3、员工培训。4、立据为证。5、严格审查。6、合同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合同双力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关于买卖合同的问题,通过《买卖合同有哪些法律风险,买卖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方法》、《购销合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等文章的解答希望已经帮助到您了!如您想了解更多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信息,请到本站进行查找!

    本文标签:买卖合同(2)

    相关阅读

    • 房屋买卖合同(详细)

    • 158文章网范文示例
    • 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房屋买卖合同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房屋买卖合同(详细)和房屋买卖合同范本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
    • 电脑购销合同样本

    • 158文章网范文示例
    • 进入《中华文本库》网站,在“文档搜索”处填入“电脑”几个字,再点“go”,搜索结果中就有相关的合同。(在百度上搜“中华文本库”,即可找到该站)电脑购销合同供方:
    关键词不能为空

    范文示例_作文写作_作文欣赏_故事分享_158文章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