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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假离职证明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注意!不要给员工开具与事实不符的虚假证明和在收入证明上盖公章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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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意!不要给员工开具与事实不符的虚假证明
在职场,我们都清楚,人际交往是非常重要的,人与人有各方面的纽带,所以如果你懂“人情”便可获得更好的人际关系。但重视“人情”也是有弊有利的,好的一方面是可以让人觉得你乐于助人,是位善人;而不好的一方面是会被别人利用。
很多企业HR应该都遇到过帮员工开具一些证明的事情,这其中便会有一些员工利用“人情”要求HR帮其开具各种虚假的证明。HR有时会因为抹不开面子,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试图理解员工可能确实有实际的困难,便“举手之劳”帮了员工一把,为其开具了虚假证明。孰不知,这种开具虚假证明的行为往往会给企业带来难以预料的用工风险。
小编为大家总结了几种常见的“虚假证明”,大家可以具体了解一下。一定要警惕,并拒绝为员工开具“虚假证明”!
虚假工作证明
所谓“虚假工作证明”,顾名思义就是为员工开具虚假的在职证明,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则真实的案例。
苏某是某家公司的技术部总工程师,在该公司工作了2年。工作期间,其女儿要赴美旅游,根据美国大使馆的要求,需要苏某开具相关的在职证明,其中包含苏某的在职时间、职位职称以及薪资情况等信息。由于公司内部的种种原因,该公司在那段期间未能为苏某开具相关的在职证明,于是苏某灵机一动,找到了乙方公司的负责人,想让该乙方公司负责人卖个人情。乙方公司负责人出于好心,便为苏某开具了在职证明,其中载明:“兹证明苏XX先生自2015年10月以来在我公司任职,至今已2年,职位是工程技术部总工程师,月收入是人民币25000元。苏XX先生之女儿将于X月X日赴美国旅游,我公司保证他的女儿在美国旅游期间将会遵守当时的法律法规…”
后来过了两年,苏某离职了,结果却反过来以未依法缴纳社保、未足额发放工资等理由向乙方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随即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其与乙方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苏某主张乙方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加班费等共计200万元。
劳动仲裁委裁决苏某与乙方公司劳动关系成立,并支持了苏某部分赔偿请求。乙方公司不服,将苏某和其原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乙方公司与苏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苏某的各项赔偿请求。
就是因为乙方公司的负责人给苏某开具的那一份在职证明,公司便遭到了苏某的起诉,这件事听上去有些不可思议,但却是真实事件,着实让人感到震惊。一切的祸根都在于为其开具虚假的在职证明,本来是想当好人却不料被人利用,险些让公司损失200万元。虽然法院最终判决乙方公司与苏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不需支付苏某主张的巨额赔偿,但此案也起到了警示作用,给广大HR提了个醒,开具虚假工作证明是不可取的,要时刻保持警惕,增强用工风险防范意识!
虚假收入证明
我们直接来看一则真实的案例。王某在北京某家文化公司就职,期间其准备在公司附近与家人共同购置一套房产。经过多方考察,王某最终选定了一套户型、朝向都很满意的小户型房产。之后,王某按房地产开发商的要求,交纳了首付款,但在办理住房贷款时,出现了问题。以王某所贷款的金额计算,王某每月应还按揭款21140元,而按照贷款银行的规定,王某月工资不能低于42280元。而王某实际的月工资为人民币12000元,扣除各种税费后,实际到手的工资只有10173.5元左右。为顺利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王某找到公司总经理李某,提出请求公司为其出具了一份月工资标准为45000元的收入证明。李某对王某表示了同情与理解,并答应了王某的要求,指示公司财务部按照王某需要的工资标准出具了收入证明。
之后过了几年,王某因工作失误导致客户投诉,为了避免丢失客户资源,迫于压力,公司与王某进行了深度沟通,随后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可谁知,随后王某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按照月薪45000元的标准补发就职期间的薪资,所提供的证据就是公司为帮助他办理按揭贷款所出具的收入证明。
本来是出于好心,却好心做成了坏事。从法律层面上讲,为员工开具虚假收入证明本身就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虽出于好意,但使用的是一种非法的方法与手段。虚开收入证明,会侵害用人单位自身权益,收入证明是劳动者就职期间的收入的确认,用人单位在收入证明上加盖公章,表明具有法律效力。在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时,仅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心知肚明;但证明本身并不能反映这是虚假的事实。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旦产生争议,用人单位没有相反并有效的证据证明“收入证明是基于重大误解或受胁迫所出具的虚假证明”,那么收入证明就可能会成为认定劳动者工资标准的重要证据,对用人单位的权益产生侵害。
虚假离职证明
为离职员工开具虚假离职证明也是不可取的,我们再来看一则真实案例。江某于2010年6月入职某织染公司工作,并于2020年9月提交了离职申请。由于个人主动辞职不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同年10月中旬,该公司为帮助其领取失业金,以公司停产为由为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离职证明。该离职证明是为证明其为非本人意愿失业,并在证明中写明了已支付经济补偿金。结果,2021年6月,江某却以公司实际并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据说目前此案还未最终裁决。
在职场,经常会有正常辞职的员工要求企业开具非自愿离职的离职证明,用于去社保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很多企业方出于好心,便想做个顺水人情,帮离职员工一把,往往就为离职员工开了非自愿离职证明,这样员工就可以顺利领取到失业保险待遇。但事实上,企业和员工的行为都是违法的。离职原因是员工能否领取失业金的重要因素。
根据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只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下才有机会领取失业金。如果企业并没出现导致员工被迫离职的情况,只是想帮助员工虚构离职原因,骗取国家失业保险,不仅违反国家社保法律规定,还有可能出现员工借此“反咬一口”,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小编建议各位,对于那些有正当理由开具相关证明的员工,用人单位需要认真对待,并且积极配合。但在出具证明时,应该遵循几个原则:
1、保证内容符合客观真实,不作假;
2、尽量写明证明的真实用途;
3、做好登记,对于每次公章出具的证明都做好登记备案。
开具证明是企业日常工作中的一件普通工作,虽然普通但却不简单,为了避免因好心办坏事,小编建议各位HR所开具各类证明都应当以客观事实为基准。只有符合实际的证明才能真正的保护个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才能更好地维系诚信体系,不使公司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纷争。
一、在收入证明上盖公章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收入证明是对劳动者在职期间正常收入标准的确认。如果属实的话,盖公章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般在办理签证、银行贷款,信用卡等会被要求由当事人单位出具的对经济收入的证明。
收入证明的用途:
1、在申请信用卡或者办理其他银行业务的时候,收入证明是必不可少的证明材料。
2、许多人在要求单位开具收入证明的时候并不知道标准的收入证明是什么样的格式,导致很多收入证明无法使用。
扩展资料:
收入证明的用途:
收入证明是我国的公民在日常生产生活的经营的活动中,所需要的对经济的收入的一种证明了,一般在办理签证、银行贷款,信用卡等会被要求由当事人的单位出具的对经济收入的证明了。它是在办理的买房的按揭时的主要参考内容之一了,直接反映了办理人的还款能力的。
银行批款是否只参考收入证明上的工资了?
如果申请人已婚,一个人的收入证明啊低于其月供的,则可以夫妻的双方同时开具收入的证明来申请贷款的,符合条件后,银行也可以审批。另外,还有家庭的一些其他的资产,如大额存款、债券、房产等也可以作为收入证明,银行是一般会作参考的。
虚假“收入证明”既是一种弄虚作假的不道德行为,更会给购房者自己带来巨大的风险。
所谓开虚假收入证明是指用人单位为本单位员工或非本单位人员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收入证明。它包括三种情形:一、用人单位为本单位员工出具收入情况比实际收入情况高的证明;二、用人单位为本单位员工出具收入情况比实际收入情况低的证明;三、为非本单位人员出具虚假收入证明。
对于个人来说,如果最后被银行识破,无法通过审查关,购房者要求退房就属于违约行为,而另一方面自身还款压力较大,如果最后无力支付月供,更与开发商与银行没有一点儿关系了,弄虚作假的风险全由购房者自己承担。
贷款买房开虚假收入证明,属于合同欺诈的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是,银行可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贷款合同。
建议大家在买房子的时候自己去办理收入证明,如果需要中介来帮忙代开的话,也一定要在合法的范围内,千万不要因小失大。
参考资料:
二、开具不符合事实的证明违反啥法律
见: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公司开这种不符合实际收入证明会用什么坏处吗?
公司开虚假的收入证明如果被银行查到,会被银行列入信用黑名单,影响到公司以后与银行打交道的信誉和信任程度的问题,有的可能影响公司的贷款,也就是一点上了黑名单,所有联网银行都不会给你贷款关于假离职证明的问题,通过《开具不符合事实的证明违反啥法律》、《公司开这种不符合实际收入证明会用什么坏处吗?》等文章的解答希望已经帮助到您了!如您想了解更多关于假离职证明的相关信息,请到本站进行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