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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溺水事件2021最新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34岁董秘海滩溺亡、26岁施救者遇难,酒店推卸责任?和34岁上市公司董事在博鳌溺亡,施救男孩遇难,博鳌对此需要承担责任吗?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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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34岁董秘海滩溺亡、26岁施救者遇难,酒店推卸责任?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10月10日电(记者 谢艺观)10月7日晚间,永冠新材发布的一则公告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杨德波因休假期间遭遇意外于2021年10月2日不幸去世。
永冠新材发布公告截图。
上市公司董秘海滩溺水,两人身亡
据永冠新材招股说明书显示,杨德波出生于1987年,现年34岁。曾任杭州汇同对外贸易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历任永冠有限企划和IT部经理,现任永冠股份董事、董事会秘书。
此次意外之前,据公司9月27日披露,杨德波获授股票期权数量6万份,占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的2.93%,股票期权首次权益授予的行权价格为28.51元/份。
杨德波意外身亡,永冠新材股价亦受挫,10月9日,永冠新材收跌3.76%报31.71元。
此前曾有媒体曝出,10月2日,两人在海南省博鳌海域度假游玩时,发生溺亡。其中一人因见义勇为不幸遇难。后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经确认,永冠新材董秘杨德波确系在海南琼海一海域的溺亡者之一。
10月4日,“琼海政法”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拟确认为琼海市见义勇为积极分子人选的公示,26岁的张子琛位列其中。
其事迹中提到,10月2日18时30分左右,杨某波到入住酒店附近的海边下水游泳,其妻儿在岸上散步,由于不熟悉水情,杨某波出现溺水情况并呼救。位于其大约三、四米左右的张子琛及其父亲张某军第一时间发现杨某波溺水,立即游去救人。因夜黑浪大,张某军体力不支,极力回游返回岸边,张子琛继续游去救杨某波。张某军游至岸边后拨打119、120求助。经多方努力,杨某波和张子琛分别于当天19时40分和20时53分被发现,经诊断,两人均无生命体征。
张子琛生前最后一条微博。
旅客出事,酒店要不要担责?
10月7日,声称为“杨某波妻子”的用户在社交平台发文,描述了事情发生的详细过程。文中提到,“寻求酒店帮助时,酒店说需要上报让等回复,但一直没有等到任何回复。”“酒店在此期间未主动做出任何施救措施。”“酒店为了入住率用‘私属海滩’虚假宣传,出事后便称公共海滩推卸责任。”“10月1日该区域海滩才出现溺亡事故,但酒店未做出任何的提醒和警示。”
声称为“杨某波的妻子”的用户在社交平台发文。
中新网记者9日在预订平台查询发现,涉事酒店详情一栏中已无“私属”字眼,只显示为魅力十足的阳光海滩,“大堂步行至海滩仅需158步”。
左图为杨德波家属提供给媒体的酒店宣传截图;右图为记者10月9日在预订平台上获取的酒店宣传截图。
同日,该酒店客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海滩都是公共的。另外,之前广告牌就有提示不能下海游泳,也有口头提示。事情发生后,我们这边又新增了很多警示牌,在客房、前台以及交接房卡时,也会给纸条,上面有警示语。”
海滩是否可以在宣传中称为“私属”?酒店方是否在保障旅客安全上存在漏洞,需不需要在这次意外事故中承担责任?
“海滩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者集体,个人或企业只能以履行法定程序的形式获得使用权。”北京云通律师事务所主任闫兵告诉记者,未履行使用权审批手续的,海滩只能属于公共区域,任何人或企业均无权将其标注为“私人海滩”。
闫兵认为,涉事酒店的宣传中出现“私属海滩”用语,且作为酒店的卖点之一。若该情况属实,无论涉事酒店是否在法律上获得了海滩的专属使用权,站在消费者角度,这种宣传话术会导致“私属海滩”成为消费者是否入住该酒店的选择性因素之一,且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该“私属海滩”具备酒店提供的配套设施及服务的认知误区,并基于此种信赖降低在“私属海滩”游玩时的安全防范意识。
“在上述前提下,‘私属沙滩’的配套设施及服务已经成为消费者有偿消费行为的一部分,在涉事酒店没有充分、明确尽到注意及提示义务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闫兵表示,另据家属描述,酒店方未给予任何合理的救助措施,显然存在明显的过错。至于酒店方应当承担的责任程度,有待于事发细节的进一步核实。
值得一提的是,琼海市旅文局也于2日发布通知,要求各旅馆业经营单位进一步加强安全提示,提高风险防范和应急意识。尤其是涉海、涉水区域的宾馆、酒店、民宿等,务必在接待大厅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提示牌,提醒广大旅客不要前往附近海域和水域游泳、戏水。(完)
一、34岁上市公司董事在博鳌溺亡,施救男孩遇难,博鳌对此需要承担责任吗?
博鳌需要对于遇难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发生事故的海域是博鳌酒店的私有海域,并且没有采取第一时间的救援措施,也没有在海域周围树立任何警示牌。
永冠新材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杨德波因休假期间遭遇意外不幸去世。公告显示,杨德波在永冠新材上市前便担任公司董秘,曾陪伴并见证公司IPO成功,十一假期前刚获股权激励。
据悉,很多酒店都在国庆节假期来临前,标注自己的卖点就有私人海域可以提供给游客进行游玩,借此来吸引游客入住酒店,达到提高酒店入住率的目的。
在酒店的海域上,游客确实可以进行游玩,但是酒店没有准备任何的安全救援措施,也没有配备任何专业的救援人员来应对意外情况的发生。
杨德波家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酒店在预定平台上宣称是私属海滩,事发后却改口,出事地方距离酒店仅百米,事发前现场没有安全提示。
事故发生时,杨某曾经剧烈的挣扎求救,救人的是青年人,两人在海域中双双遇难,这不仅是两条年轻的生命,更是两个家庭的疼痛。
酒店方标榜的卖点没想到成了游客的催命符,对于游玩安全事项的提醒,酒店应当对游客进行预防提醒。当遇到求助时,更让人瞠目结舌的是酒店工作人员的推诿和冷漠,生命是珍贵的。
杨某作为上市公司的领导层人物,自身非常优秀,也见证了企业从小发展到大,可谓是优秀人才之一。
正处在三十而立的年纪,杨某也是一家人的主心骨,骤然离世剩下的是年迈父母和年幼妻儿。
涉事酒店需要承担责任,无论海域是否属于酒店私有,酒店夸大宣传都必须受到处罚。
二、上市公司董秘海南溺亡,救人者也遇难,死者家属有哪些质疑?
引言:每一年都会有很多因为游泳而溺水的事情发生,因此大家对于水源是比较注意的一个东西,可是在一些游泳场所里面,大家的警惕心就会有所放松,因此也会带来一些比较负面的影响,从而影响自己的生命安全。所以小编也在此提醒各位,不管是在哪里游泳,或者是在哪里戏水,都一定要有一些安全措施存在。
一、上市公司董秘海南溺亡。
看到这个消息真的感觉非常的痛心,对于一个上市公司的董秘来说,他的工作能力是与目共睹的,除此之外他在死亡之前的这一段休假期间还获得了公司的一些股权,对于他来说,在休假之后的上班工作迎来的是一个更好的生活,可是却因为这一次的度假让自己生命消逝。小编看了一下,他这个事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当时这个杨某他在海边下水游泳,然后他的孩子和妻子都在岸边散步,不过由于不太熟悉水情出现了溺水情况并且呼救。
二、施救者也溺亡了。
当时听到呼救的是离他大约3四米左右的张子琛,以及他的父亲立刻去救人,可是结果并没有那么好,两个人在不同的时间被人发现,当场诊断为生命特征没有了。这样的事情不管是谁都不能够接受,并且对于这个施救者以及他的家属来说,同样如此,明明自己是好心去帮助他人,却也因此付出了自己的生命。
三、对于这件事情的疑惑。
在小编看来这个里面以及他们家属最不能理解的一个事情,就是明明在订酒店的时候都有所宣传,说这个游泳的地方是属于他们的私人海滩,可是在事情发生之后,他没有临时改口说这个东西不属于他们酒店里面,因此他的死亡酒店里面不用负责任在小编看来,这就是推卸责任的一种方式。如果说不是你的,那么你就牵扯到一个虚假宣传,如果是你的,那么你们没有一些安全措施以及安全员的存在,同样也是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三、34岁上市公司董秘度假溺亡,这究竟是意外事件还是刑事案件?
这位董事长秘书在国庆假期刚刚获得了奖金。但是却因意外身亡。死亡的原因是溺水。所以假期出行一定要注意安全。
董事长秘书
杨某今年只有34岁,年轻有为,在国庆之前将他刚获得了公司的奖励,奖励了一份6万份的股权,非常于人民币300万元。人生的辉煌才刚刚开始,他却突然发生意外,他的家属一时间不能接受,认为海域的水情如此复杂,当地政府和酒店没有及时提醒,负有一定的责任。当然此次事件发生后,博鳌镇政府派遣了海岸巡逻员进行海岸巡逻,希望能够确保不再发生类似的事情。
他的离开会让永冠新材失去一些客户资源
大家要知道董秘很多时候会跟客户打交道,让客户对公司更加的了解和信任,一些客户完全是因为他才跟公司合作,他的离开可能会导致公司失去一些客户资源,从而给公司业绩带来影响。
事发海滩是否为公域?酒店是否应担责?
另据东方今报报道,杨某波家属表示,出事的地方距离入住酒店仅百米左右,事发前现场没有安全提示,而酒店在预定平台上宣称事发海滩是酒店的私属海滩,事发后却改口。而据红星新闻转载极目新闻报道,涉事酒店为琼海博鳌道纪海景大酒店。
涉事海滩是否为私域说法不一
死者家属认为,博鳌海域复杂的水情,是造成溺亡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因为即使是博鳌当地人,也不敢往超过膝盖的深水处行走。同时,事故的发生跟当地政府及酒店在海滩防护措施少、相关提醒不够也有关系。涉事酒店为琼海博鳌道纪海景大酒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曾拨打该酒店联系电话,试图询问海滩的产权和管理权属、酒店在保障游客安全的措施、以及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情况。酒店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情况,建议咨询政府相关部门”。
酒店方管理存在漏洞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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